連雲港市國土資源局

連雲港市國土資源局設辦公室、組織人事處、財務審計處、政策法規處(科技與外事處)、執法監察處(信訪辦公室)、耕地保護處(土地利用處)、地政地籍處、地質礦產處(地質環境處)、資源規劃處、測繪管理處,按照紀檢監察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組和監察室。設立了新浦、海州、連雲、開發區、徐圩、直屬共6個國土資源分局,市局直屬事業單位5個。

機構簡介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569號)和《中共連雲港市委、連雲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連發[2010]2號),設立市國土資源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

(二)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擬訂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有關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組織指導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全市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縣(區)、鄉(鎮)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監督檢查國土資源各類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務院、省、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審核,承擔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

(四)負責規範全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實施辦法,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和指導土地確權、登記和分等定級工作。負責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和指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預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報省、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七)負責規範全市地質勘查與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礦產資源勘查評價,監督管理地質勘查項目,調處地質勘查活動爭議、糾紛;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和統計管理,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

(八)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依法負責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審查審批與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培育、管理、規範全市礦業權市場,維護全市礦業秩序;負責全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

(九)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編制和實施全市地質環境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

(十一)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礦產有關專項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和省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二)根據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制訂全市測繪工作的行政措施,強化全市測繪巨觀管理,加強執法監督,負責全市測繪市場和行業標準化管理工作,根據授權管理市測繪計量工作。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學技術進步,組織制定並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開展國土資源對外合作與交流,貫徹落實國家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組織協調、幫助市內企業到境外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

(十五)承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審核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組織開展綜合調查研究;負責局機關文秘、信息、接待、保密、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基建、資產管理、後勤保障、安全保衛工作;負責上級交辦任務的分解、落實和督察督辦工作;歸口管理全市國土資源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科技與外事處)

負責組織起草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措施草案和規範性檔案;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訂立行政措施規劃、計畫,負責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問題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的法規諮詢工作;辦理有關行政複議、應訴事宜;組織開展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與測繪管理政策法規的調查研究;承辦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的相關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行政工作。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計畫、重大科技計畫;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管理工作;擬訂對外交流與合作計畫,承擔國土資源系統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三)資源規劃處

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及相關政策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綜合統計,歸口管理專業統計;協調和組織有關綜合研究工作。

編制並實施全市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地質勘查、礦產開發、礦山環境保護、土地整治、基本農田保護等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土地利用計畫;擬訂全市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指導和審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縣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環境規劃;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審核;負責各項規劃的協調銜接並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協調全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

(四)土地利用處(耕地保護處)

承擔耕地保護與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落實情況;承擔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上報、審查、匯總、報批工作;指導統一征地和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指導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規範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和政府收購、儲備、收回行為;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規範和監管土地估價中介組織。

(五)地政地籍處

負責全市城鄉地政統一管理工作和制定全市地籍管理技術指導方案;負責組織全市國土資源的數量、質量、分布利用和權屬狀況的調查、統計、城鎮地籍調查、權屬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權屬變更和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工作;承辦全市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工作;負責全市土地農轉用、徵收徵用以及出讓、劃撥等各類供地方式的地籍審核工作;指導全市和負責本級地籍信息系統的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地籍管理的業務培訓工作;指導縣區地籍管理工作。

(六)測繪管理處

制定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負責全市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協調工作;依法主管全市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任務登記;負責全市測繪成果匯交以及密級管理,依法審批提供基礎測繪成果;組織測繪科研項目評定、測繪技術人員培訓和對外科技合作交流;負責審查全市地圖編制工作;負責全市測量標誌的普查、維護、遷建工作以及對測繪市場違法行為的查處;主導全市地理信息產業的發展,加強涉密測繪成果數據安全監管;指導縣區測繪工作。

(七)地質礦產處(地質環境處)

組織市域範圍內的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評價,實施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監督管理市域範圍內地質勘查項目的勘查活動;依法負責地質勘查項目的立項初審;調處地質勘查活動爭議、糾紛。

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依法負責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審查審批與監督管理;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審查;組織發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培育、管理、規範全市礦業權市場。

依法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和統計管理;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負責礦產地儲備。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及評估結果的審查認定。

(八)執法監察處(信訪辦公室)

負責監督檢查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情況;依法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礦產違法案件;負責信訪工作,依據法律、法規做好信訪接待、複查、覆核事項;負責違法案件的綜合統計、分析和通報工作;擬訂全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指導、督察全市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辦工作。

(九)財務審計處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政策;依法承擔國土資源非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業經費的統一管理,擬訂並實施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承擔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

負責擬定內部審計工作計畫、內部審計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直屬單位及掛靠社團的財務收支審計,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審計事項。

(十)監察室

負責本系統反腐倡廉教育,黨風廉政建設,行政效能監察的具體工作;監督檢查本系統各單位和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廉潔從政情況;對國土資源系統招投標,對土地使用權、對採礦權公開出讓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等實施監督;受理對本系統各單位和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檢舉,受理本系統工作人員對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申訴;依紀依法查處系統內違法違紀案件,追究相關人員紀律責任。

(十一)組織人事處

負責市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組織、人事、勞資等管理;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科技人才的選拔、培養;承擔國土資源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承擔局管幹部及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縣局、分局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0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處長(主任)19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會主席1名),副處長(副主任)6名。

其他事項

(一)設立新浦、海州、連雲、開發區、直屬等5個國土資源分局,共核定行政編制29名(連雲、開發區2個分局各7名,新浦、海州、直屬3個分局各5名);各分局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1名。

(二)礦泉水、地熱水管理的職責分工,按中央編辦《關於礦泉水地熱水管理職責分工問題的通知》(中編辦發〔1998〕14號)檔案的規定辦理。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本市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是: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聯繫方式

通訊地址:江蘇省連雲港市新浦區朝陽中路21號

郵政編碼:2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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