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
(四)加強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政風行風建設,加強效能監察和軟環境治理。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組織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全縣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監督檢查國土資源各類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省、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審核,承擔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
(四)負責規範全縣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權屬糾紛。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和指導土地確權、登記和分等定級工作。管理全縣測繪工作。負責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工作。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和指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預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報省、市、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七)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地質環境工作。協助組織實施地質調查、礦產資源勘查評價。監督管理地質勘查項目,協助調處地質勘查活動爭議、糾紛;按管理許可權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和統計管理,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依法負責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審查審批與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八)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
(九)推進國土資源科學技術進步,組織制定並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負責本系統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行風建設等工作。
(十一)承辦省國土資源廳、市國土資源局、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人事科)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審核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組織開展綜合調查研究;負責局機關文秘、信息、接待、保密、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基建、資產管理、後勤保障、安全保衛工作;負責上級交辦任務的分解、落實和協調督辦工作;歸口管理全縣國土資源信息化工作;組織實施申報國土資源科技項目。
負責縣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承擔局管幹部及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工作;負責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規劃科(耕保科)
組織制定全縣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國土開發整治工作;起草編制全縣性及區域性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治等專項規劃;負責各項規劃的協調銜接和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編制、管理;參與各類建設用地項目預審;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全縣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和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土地整治;協調全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負責建設用地補充耕地方案的審查和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庫的監督管理。
(三)建設用地科
負責全縣農地轉用及各類土地徵收、徵用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和國有土地儲備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土地市場;負責擬定建設項目供地方案;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的論證、驗收,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建設用地,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組織實施《江蘇省劃撥用地目錄》,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負責土地資源實施資產化管理工作。
(四)地籍科(測繪管理科)
負責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負責全縣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權屬變更、證書查驗和土地動態監測工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全縣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全縣地籍審核工作。負責全縣測繪管理工作。
(五)地質礦產科(地質環境科)
編制並實施全縣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負責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年檢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審批與監督管理;培育、管理全縣礦業權市場;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管理及建設項目對礦產資源壓覆審批;參與地質礦產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審查;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環境;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過程中礦山生態環境的保護與監督管理。
(六)法規監察科
負責監督檢查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情況;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礦產違法案件;負責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推進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
(七)財務科
負責部門預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財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非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業經費的統一管理,承擔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及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負責各項專項資金基金的財務監管;承擔機關、直屬單位及掛靠社團的財務收支審計;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審計事項。
紀檢監察機構設定按有關檔案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7名,行政附屬編制2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科長(主任)7名。
其他事項
(一)礦泉水、地熱水管理的職責分工,按中央編辦《關於礦泉水地熱水管理職責分工問題的通知》(中編辦發〔1998〕14號)檔案的規定辦理。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本縣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是:縣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縣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縣水利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