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6年12月至1978年8月,東海縣玻璃廠文書;
1978年8月至1981年9月,連雲港化學礦業專科學校化工地質專業學生;
1981年9月至1984年3月,東海縣工業局辦事員;
1984年3月至1985年8月,東海縣委辦公室辦事員、秘書;
1985年8月至1986年9月,東海縣委辦公室綜合科副科長;
1986年9月至1988年12月,東海縣委辦公室綜合科科長;
1988年12月至1992年2月,東海縣委研究室副主任;
1992年3月至1992年11月,東海縣委研究室主任;
1992年11月至1998年12月,東海縣牛山鄉黨委書記;
1998年12月至2001年11月,東海縣國土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1年11月至2009年5月,東海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2006年12月明確為副處級);
2009年5月至2011年2月,東海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
2011年2月至2014年7月,東海縣國土資源局副處級幹部;
2014年8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6月28日,據連雲港市紀委市監委訊息:東海縣國土資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高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18年12月29日,據連雲港市紀委市監委訊息:日前,連雲港市紀委監委對東海縣國土資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高明(副處級)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高明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經商辦企業,從事營利活動,收受禮金購物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高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動搖,喪失黨性原則,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十八大以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以權謀私,涉嫌受賄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連雲港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高明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建議原單位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9年2月,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原東海縣國土資源局局長高明(副處級)以涉嫌受賄罪向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高明,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書指控: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高明利用擔任東海縣國土資源局局長等職務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使用權轉讓、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