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大臣清官名。鴉片戰爭後,汪政府設立五口通商大臣,非正式官銜,以兩江總督耆英用“欽差大臣”名義兼管。耆英調任兩廣總督,仍兼,五口通商大臣駐地亦移至廣州。第二次鴉片戰爭中,廣州於鹹豐七年(1857)被英法聯軍占領。八年底,以兩江總督何桂清為欽差大臣,辦理各國商務。此即南洋通商大臣。十年十二月(1861.1),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成立後,加設三口通商大臣,管理天津、牛莊(後改營口)、登州(後改煙臺)通商事務。南洋通商大臣亦列於總署之下,除五口外,又兼管南方沿海新開口岸。同治九年(1870),天津教案後,三口通商大臣改為北洋通商大臣,加欽差名義,由直隸總督兼任。南北兩通商大臣所司不僅通商,凡涉洋務均在管轄範圍之內,軍事、交通、稅務、教育等無不與聞,遂為全國事權最重的兩大疆吏。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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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口通商大臣
三口通商大臣,是第二次鴉片戰爭後清政府設立的專管北部中國沿海通商口岸交涉、通商、海防等事務的臨時差使。
簡介 詳細情況 -
北洋通商大臣
北洋通商大臣 正文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配圖 相關連線 ...
北洋通商大臣 正文 配圖 相關連線 -
南洋通商大臣
鹹豐十年十二月(1861.1),置三口通商大臣(詳見“北洋通商大臣”),並沿鴉片戰爭以來舊例,設立五口通商大臣,列於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之下,駐上海,管理廣...
簡介 歷史背景 -
五口通商大臣
五口通商大臣,這個官職是在《南京條約》後設立的。
簡介 詳細情況 -
南北洋通商大臣
]844年10月,設定辦理各國通商事務的“五口通商大臣”,初設時只是兼職,一般由兩廣總督或兩江總督兼任。 北洋大臣北洋大臣即北洋通商大臣,初為三...
背景 南洋大臣 北洋大臣 -
中日通商行船條約
《中日通商行船條約》是《馬關條約》的延續。多年來日本統治者企圖在中國得到的各種特權,至此全部實現。
條約簡介 條約原文 -
《中日通商行船條約》
《中日通商行船條約》共29款,主要內容是:1.中日兩國可互派使節駐於對方首都,可在對方通商口岸或準駐領事之處設立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及代理領事。2.在中...
條約簡介 條約原文 附約 附註 -
南洋大臣
南洋大臣,清官名。南洋通商大臣的簡稱。1861年清政府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下設五口通商大臣。1866年改五口通商大臣為南洋通商大臣,由兩江總督兼任,管...
簡介 歷史背景 歷任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