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和縣民政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民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縣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起草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督辦、檔案制發、會務組織、秘書事務、信息、文書檔案、政務公開、保密、提案和議案辦復、年鑑、大事記、史志工作;負責信訪、安全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和信息化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制定民政事業財務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財務、審計規章制度;編制局本級部門預算、決算;指導監督上級專項資金及本級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局本級國有資產管理、所屬單位清產核資和基本建設工作;編制政府採購計畫並進行監審招標;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財務審計工作;協調、管理、分配縣本級福利金;負責局本級、鄉(鎮)及所屬單位財務、統計工作;負責物價收費許可證審驗。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擬訂民政系統教育、科技、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負責擬訂縣本級民間組織管理辦法;承辦縣本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年度檢查工作;監督管理跨鄉(鎮)社會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查處社會組織違法行為、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會組織的信息管理及服務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

(二)優撫安置、救災救濟股

負責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全縣優撫政策的制定和落實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審核申報、褒揚和革命傷殘人員等級審核、評定工作;負責優待撫恤工作;負責全縣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負責監督城鄉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發放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物的興建、維修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擬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負責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藉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和軍供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災情核查、會商和統一發布;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組織指導災民生活救助,對救災款物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開展救災捐贈。

(三)社會事務股

依法辦理全縣結婚、離婚登記;依法辦理夫妻關係證明和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承擔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和婚前教育工作;承辦全縣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推進殯葬事務改革;負責組織、協調、查處非法殯儀活動;管理全縣少數民族、外國人殯葬事務。

指導所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服務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類社會力量開辦的社會福利機構規範化建設工作;負責落實保障城鎮“三無”老人、孤殘兒童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政策、規定工作;指導居家養老工作;負責全縣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的日常工作。

提出加強和改進全縣基層政權、基層民眾自治建設、社區建設的意見和建議;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組織培訓街道辦事處主任、鄉(鎮)長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開展評比表彰活動;指導全縣社區建設工作;承擔縣社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負責修訂行政區域規劃工作;負責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負責縣級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勘定、管理及勘界成果管理工作;承擔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處事務,提出仲裁意見;負責地名管理及地名命名、更名、廢名的審核申報;負責跨鄉(鎮)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負責地名檔案管理;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

負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地方性法規、規章,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加強對全縣和各鄉(鎮)民族、宗教工作的業務指導;開展民族、宗教政策理論研究,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問題和民族、宗教情況調研,提出政策性建議和意見;指導、監督民族鄉(鎮)按有關法規要求搞好政權建設,做好《哈爾濱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等有關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工作;擬定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互助、團結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做好民族,宗教方面的信訪接待工作,及時妥善處里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及影響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問題。

主要職責

(一)

(二)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救助體系;負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指導農村敬老服務機構建設、服務、管理工作。

(三)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負責指導民間組織的登記、年檢和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非法民間組織。

(四)負責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全市優撫政策的制定落實;承擔革命烈士審核申報、褒揚和革命傷殘人員等級審核、評定工作;負責優待撫恤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擬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做好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藉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軍供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救災救濟工作;組織災情核查、會商和統一發布;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協調救災減災工作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指導和管理救災捐贈工作。

(七)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保障全縣城鎮“三無”老人、孤殘兒童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居家養老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八)擬訂全縣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意見、建議和政策;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建設,組織村(居)委員會開展選舉工作。

(九)負責行政區劃工作;負責鄉(鎮)、辦事處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政府駐地遷移及界線變更的審核申報;負責行政區域界線勘定管理;負責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處;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的政策法規;負責承辦全縣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工作;推進婚俗改革;指導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十一)負責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務管理工作;協調相關部門依法對非法殯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十二)指導福利企業按照產業政策進行經營管理和落實扶持保護政策;負責福利企業的資格及殘疾職工人員變更的認定工作。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的計畫、財務、審計和基本建設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費的預決算和民政統計綜合工作;指導福利彩票發行工作;負責各項民政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檢查。

(十四)負責民族宗教事務;擬定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互助,團結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行表彰活動。

(十五)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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