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減輕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危害,確保應急處置工作高效、有序,保障農業生產安全、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農業部通知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農農發〔20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黑龍江農墾總局:
為有效預防、控制和減輕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危害,規範事故應急處置程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農業部農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減輕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危害,確保應急處置工作高效、有序,保障農業生產安全、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農業部農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下列情形的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1)使用農藥造成的農作物藥害事故;
(2)使用農藥造成的水生生物、蜜蜂、蠶等有益生物死亡事故;
(3)在農藥使用環節發生的人畜中毒事件。
1.4 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科學處置;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分級管理、條塊結合;規範有序、快速高效。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組織機構
農業部成立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全國範圍內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司長擔任,副組長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所長、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主任、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主管副司長擔任,成員由農業部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組成。
農業部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作為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工作機構。辦公室設在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辦公室主任由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主管副司長擔任,副主任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主管副所長、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主管副主任擔任。
地方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成立應急領導機構及辦事機構,負責本轄區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2 領導機構職責
(1)指導處置農藥使用安全事故。
(2)確定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控制級別,部署應急處置措施。
(3)向社會發布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信息或公告。
(4)確認處置結果,決定解除警情。
2.3 工作機構職責
(1)受理、收集、整理農藥使用安全事故信息,向領導機構報告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有關情況。
(2)組織專家對農藥使用安全事故進行評估,提出啟動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級別建議。
(3)組織開展事故技術鑑定,提出補救措施,查繳涉案農藥產品。
(4)監督、檢查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5)匯總農藥使用安全事故處置結果,提出解除警情建議。
(6)對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備案和管理。
(7)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相關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演練工作。
(8)領導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測和預防

3.1 監測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預防預警監測機制。建立農藥信息監測點,定期對農藥產品質量、使用狀況等進行調查分析。
3.2 應急準備措施
(1)建立完善農藥監督抽查制度,及時公布農藥質量狀況信息。
(2)建立農藥監管信息共享平台,強化信息交流。
(3)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使用者的培訓,保障農藥使用安全。
(4)對農藥質量、使用狀況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提出防範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措施。

應急處置

4.1 應急事件分級
根據人畜傷害、經濟損失、受害面積、社會影響和控制難易程度,農藥使用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
4.1.1 Ⅰ級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Ⅰ級使用安全事故:
(1)農作物藥害面積在5萬畝以上或者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蠶等有益生物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
(3)發生100人以上中毒或者5000頭(只)以上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認定為Ⅰ級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
4.1.2 Ⅱ級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Ⅱ級使用安全事故:
(1)農作物藥害面積在1萬畝以上或者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蠶等有益生物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發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者1000頭(只)以上、5000頭(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認定為Ⅱ級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
4.1.3 Ⅲ級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Ⅲ級使用安全事故:
(1)農作物藥害面積在1000畝以上或者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蠶等有益生物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
(3)發生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者300頭(只)以上、1000頭(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認定為Ⅲ級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
4.1.4 Ⅳ級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Ⅳ級使用安全事故:
(1)農作物藥害面積在200畝以上或者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蠶等有益生物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
(3)發生5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或者100頭(只)以上、300頭(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認定為Ⅳ級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
4.2 信息報告
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報告,同時上報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並在初次報告後,密切跟蹤事態發展,及時報告最新動態。特殊情況下允許越級報告。
特別重大、重大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2小時內向農業部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同時抄報農業部辦公廳;情況緊急時,可先通過電話等方式報告,隨後補報書面報告。農業部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2小時內通過《農業部值班信息》報告國務院。
4.3 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調查,採取積極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避免造成次生災害,同時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提出事故等級建議。
4.4 分級回響
根據事故的等級,由相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啟動應急回響。發生Ⅰ級使用安全事故,農業部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啟動全國應急回響;發生Ⅱ級使用安全事故,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急指揮領導機構啟動省級應急回響;發生Ⅲ級使用安全事故,地(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急指揮領導機構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發生Ⅳ級使用安全事故,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急指揮領導機構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
4.5回響措施
(1)組織召開會商會,分析形勢,研究落實應急措施。
(2)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發生地慰問受害民眾,核查情況,指導開展處置工作。
(3)組織技術鑑定,分析事故原因,研究制定補救措施,最大限度減少損失。
4.6 指揮與協調
(1)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急處理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督導,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家協助應急處置,並及時向相關部門和區域通報情況。
(2)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啟動本級預案時,由於能力和條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處置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時,可請求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啟動相應級別的預案,或者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由其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7 信息發布
根據分級回響機制,相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區分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不同情況,按照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領導機構的統一部署,及時、客觀、準確地發布信息。
4.8 應急結束
根據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領導機構的決定,公布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結束,解除警情。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1)善後保障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保障本行政區域內因農藥使用安全事故致病、致殘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保障事發地區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給。
(2)減少損失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農民積極恢復生產,最大限度減少損失。
5.2 評估總結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析、評價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產生的原因和造成的損失,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並形成案例報告。

保障措施

6.1 資金保障
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經費應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6.2 技術保障
部、省、市(地)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農藥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承擔農藥應急處置農藥產品質量的檢測工作。
農業部和各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農藥使用安全事故處置技術專家庫,負責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技術支持。
6.3 信息保障
農業部建立農藥監管網路信息平台,收集、分析和公布農藥產品質量、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等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6.4 人員保障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隊伍,負責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監督管理

7.1 應急預案演練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畫地開展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7.2 宣傳教育與培訓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人員以及轄區內有關人員進行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救助知識的培訓,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農藥安全使用及事故處置知識。
7.3 監督檢查
Ⅰ級使用安全事故的處置情況,由農業部組織監督檢查。Ⅱ級和Ⅲ級使用安全事故的處置情況,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監督檢查。Ⅳ級使用安全事故的處置情況,由地(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監督檢查。
7.4 獎懲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附則

8.1 預案管理
預案要定期評估,並根據農藥使用安全事故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
地方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報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8.2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因農藥殘留超標引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規定辦理。
8.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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