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牌價是由國家各級有關部門制定和管理,買賣雙方不能討價還價,市價則由買賣雙方商議確定或賣方自行確定,可以討價還價。國家牌價屬於平價,市價一般高於牌價,但供過於求時也可低於或等於牌價。國家公布牌價的目的,在於便利民眾對價格進行監督,控制物價水平,更好地貫徹國家的價格政策。
定義
國家牌價(state-fixedprice),中國國營商業企業和供銷合作社用牌示方式公布的國家規定的價格。簡稱牌價。牌價的使用範圍,只包括國家規定的農產品收購價格、消費品批發和零售價格以及飲食服務業價格,一般不用於稱呼工業品出廠價格。
由國家用牌市的方法公布的價格。簡稱牌價,市價的對稱,又稱平價。牌價由國家各級物價部門制定和管理,因而具有計畫性、穩定性、統一性、指令性,未經批准,不得變動。國家牌價,按流通環節分:有收購價格、批發價格、調撥價格、供應價格、零售價格等。按商品、勞務類別分:有工業品價格、農產品價格、交通運輸價格、飲食業價格、各種勞務收費等。牌價與市價的區別不在於形式上是否掛牌或用標籤公布,而在於價格確定的方式和價格水平。
物價調查統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福建物價調查統計內容主要包括商品價格的調查統計,整理編算各種商品的差價資料,計算各種商品的比價資料,開展市場物價專題調查研究,編制各種物價指數。1956年6月前,物價調查統計由省商業廳及其所屬專業公司負責,1956年7月1日移交省統計局負責。1958年1月,貫徹“全民辦統計”方針,緊縮機構人員,物價調查統計工作由省計畫委員會負責。1960年重歸省統計局負責。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後,撤銷機構下放人員,再度歸併省計畫經濟委員會負責。1980年恢復由省統計局負責。1984年6月,組建福建省城市抽樣調查隊(1989年改名為省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物價調查統計畫歸城調隊負責。
1.物價指數編制範圍與內容
為控制私商投機倒把,穩定社會,發展生產和改善人民生活,1949年底,福建省人民政府在福州、廈門、泉州、漳州、南平、建甌6個重點城市開展批發物價調查與指數編制,1950年在各專區、市調查計算主要農產品平均價格。1953年底,省商業廳派員在福州試編零售物價指數。1955年,在福州試編職工生活費價格指數,開展工農業商品比價問題調查研究,蒐集主要工農業產品價格,相繼編制出工農業商品綜合比價指數、農副產品收購價格指數、工農業商品價格類指數、總指數、工業品零售價格指數。1956年,編制工農業商品綜合比價指數、農副產品收購價格指數、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增編職工主要消費品地區差價率指數,將工農業單項商品比價列入定期物價制度。1958年,繼續開展零售物價統計指數和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以及農村集鎮零售價格指數的編報。1959年,增加主要商品零售(農產品收購)混合平均價格調查、主要商品價格調整情況綜合表以及工業品地區、農產品地區、批零、購銷、季節差價的編制。60年代初,增加職工生活費價格指數,工業品購進價格指數,國營商業零售牌價指數,平價、高價、議價、市價總指數,小農具、日用小商品價格指數的編報。1961年,調查集市貿易價格指數、高價商品指數。1963年起,編制農村零售價格指數,同時國家為扶助生產,開展對私營商販代替業務採取議價方式收購部分商品,相應地編制議價指數等。1964年,職工生活費指數與零售物價指數合編,在零售物價指數基礎上增加服務項目,由城市編制,農村不編。
“文化大革命”期間的1966~1974年,物價統計制度中斷。1975年,恢復零售物價總指數電訊季報,按1972年全國統一布置的14個主要商品類編報,為制訂第5個五年計畫及時提供基礎資料。、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1979年恢復物價統計年報工作。1980年恢復定期編報制度,開展全社會零售物價總指數及職工生活費用價格總指數、國營商業零售商品牌價和服務項目指數、集市貿易價格指數、主要商品零售(收購)混合平均價格、農產品收購價格總指數、工農業商品綜合比價指數等13種定期編報制度。1981年,增加農民出售農產品價格總指數編報制度;農產品收購價格總指數增設牌價、議價與牌價差、超購加價;恢複議價商品零售價格指數以及鮮菜零售指數的單編制度。1984年,建立國營商業主要商品零售牌價調整情況和建築業價格統計制度,停止議價指數單編制度。1987年,建立直接調查農副產品收購價格指數編報制度,並在福州、廈門、泉州、三明市進行主要工業品價格指數試編報。1990年,增加編報城鎮職工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1991年下半年,相繼建立工業品價格指數、固定資產投資價格指數編報制度。1992年停編工農業產品綜合比價指數。1993年,停編主要商品零售混合平均價格查報和單項比價制度。
1994年,消費價格指數商品類包括食品、衣著、家庭設備及用品、醫療保健、交通和通訊、娛樂教育和文化用品、居住、服務項目等8大類商品及服務項目價格。既包括城鄉居民從商店、工廠、集市所購買商品的價格,也包括城鄉居民從餐飲行業購買商品的價格。改變過去長期來按吃、穿、用、住、燒的簡單分類。、
同年起,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改為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指數與商品零售價格指數實行分編,集市貿易價格指數改稱農貿市場農產品成交價格指數,物價指數編制範圍、內容得到完善,包括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商品零售價格指數、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指數、農貿市場農產品成交價格指數、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生產價格指數包括農產品收購價格指數、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和固定資產投資價格指數。、
1983年以前,物價指數匯總點變動較大。1983年,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普遍開展城鄉人民生活調查,國家城調總隊要求住戶、物價調查資料配套,凡開展居民生活調查的市縣都進行物價調查。至1987年止,全省已有17個調查市縣既是零售物價指數調查點,也是農副產品收購價格指數點。6個地級市為生產價格調查點。1989年底,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同時下達編制與經費,繼續擴充22個縣、2個市為省調查點,至此全省共建立41個市縣調查點和9個地級市匯總點,調查點分布逐步配套完善。
2.物價指數價格資料
1956年前,計算物價指數的價格資料是由市場調查直接取得的。1956年起,國營商業價格資料改為向商業部門布置報表方式取得,集市貿易價格仍繼續通過直接調查取得。1979年以後,市場出現多種經濟經營方式、多條流通渠道、多種交易價格形式等新情況,由商業部門各專業公司提供價格資料的方式已經不能滿足職工生活費價格指數和零售物價指數準確性、時效性的需要,通過直接調查收集價格資料勢在必行。1982年下半年,在福州採取派人直接深入商店、農貿市場和單位食堂進行價格調查。1984年起擴大調查城市和調查商品項目。首先,在各市縣對零售店、農貿市場和服務網點的基本情況、經營品種項目、零售額或營業額等情況進行摸底基礎上,採取劃類選樣方法確定經營品種齊全、零售額大的中心市場和農貿市場為商品價格調查點。根據編制物價指數的統一目錄,結合本省的實際,選擇銷售量較大、供應量比較穩定、價格變動趨勢有代表性的商品規格品進行調查。對每一商品零售價格,每箇中等市確定3~5個商店(或門市部)、3~5個農貿市場進行調查;小市縣確定2~3個店(或門市部)、1~2個農貿市場進行調查。其次,對規格等級複雜多變的商品,適當多選幾個店為輔助調查點。物價調查網點數量按中等城市選50~70個、小城市40~50個、縣城25~35個調查商店(市場)為原則確定。1988年,全省彙編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和零售物價指數的必報商品相應增至444種,包括消費品363種,農業生產資料52種,服務項目29種。全省41個市、縣合計建立1240個商店(市場)商品零售價格與服務項目的固定調查網路。聘請兼職調查聯絡員1500多名,協助調查登記工作。
物價調查採取定點、定時、定員、定品種規格的直接調查方法,注重重點調查與一般調查相結合。區別不同商品固定調查日期,巡迴登記商品價格,對價格變動頻繁且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商品進行重點調查,至少每5天調查一次,一般性商品每月2~3次或按旬調查;價格較穩定的糧食、房租、水電每月或季調查一次;鮮菜每月調查8次以上,餐飲業價格每周定時采價4次。
3.物價指數權數
1957年之前,福建省採用1952年固定權數。1958年,根據全省經濟情況變化較大,增加些價值小、價格變動多、關係民生的小商品及農副產品中三類物資,調整類權數,進一步規範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商品零售價格指數、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指數的權數資料的蒐集。各種物價指數的權數一般每年調整1次,鮮菜、鮮果權數每月調整1次,餐飲業商品價格指數的編制採用固定權數,每3年調整計算1次。
權數資料來源與計算。1954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權數以城市職工家計調查消費構成確定。1956年改以商品零售額為主確定。1983年起,恢復以住戶調查的居民實際消費構成為主計算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類權數與大部分商品和項目的權數。在住戶調查中不編碼匯總計算的部分商品和服務項目,根據典型調查資料推算其權數。1994年,全省抽中的20個城市分別按各抽中市非農業居民相應的類商品及服務項目消費額(即非農業人口和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乘積)分別加權匯總計算;21個縣城按簡單平均計算。全省權數在11市6縣計算基礎上按城鄉居民相應的類商品及服務項目消費額比重分別加權計算。
商品零售價格指數大類商品權數和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指數的權數依據商品流轉統計中商品銷售構成資料計算,零售物價指數具體商品權數根據典型調查推算。1994年後,權數分別由抽中的11個城市、6個縣城計算,城市按各抽中市相應的類及商品零售額分別加權平均計算,農村按抽中縣簡單平均計算。在此基礎上全省權數按城鄉相應的類及商品零售額分別加權平均計算。農業生產資料商品的權數根據典型調查計算,由抽中的6個縣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指數相應的類及商品權數用簡單平均計算。
4.物價指數的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物價統計指標逐步健全配套。1981年,在繼續加強職工生活費價格指數編制的同時,加強與農民生活有關的各種物價指數編制工作,增加農民用牌價、議價、超購加價出售和在集體市上出售農產品價格指數。1984年,增加編制農民生活費價格指數,恢復建立1964年停編的農村零售物價指數制度,續編農產品收購價格指數、農村工業品零售價格指數,配套形成與人民生活有關的各種物價指數,比較充分地反映市場物價變動以及對城鄉人民生活影響程度。1984年、1987年先後在部分市開展建築業、工業品生產價格指數的試編,為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統計提供參考數據。1991年下半年,正式建立工業品價格和建築業產值價格、固定資產投資價格指數調查統計制度。1981~1994年,在經濟體制改革不斷走向成熟、物價統計指標體系不斷完善前提下,先後取消以農村零售物價指數為基礎調整計算的“農村工業品零售價格指數”、以農產品收購價格和農村工業品零售價格計算的“農產品與工業品的綜合比價指數”以及“農產品與工業品單項比價”。自取消各種形式價格後,原以各種形式價格計算“農副產品收購混合平均價格”、以國營商業價格計算的“零售混合平均價格”等的定期報表也相繼取消。現行物價統計制度包括編制全省及分城市和農村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商品零售價格指數、縣城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指數、城市農貿市場農產品成交價格指數、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費價格指數、農產品收購價格指數,以及工業品、建築業、固定資產投資價格指數9項制度。
5.物價指數編算方法
1954年前,採用簡單算術平均法計算批發、零售物價指數,以類指數之和除其項數求得總指數。1954年起,全國統一物價統計方案,1957年採用綜合法公式計算農產品採購價格指數,1958年採用固定消費數量的總值法計算零售物價總指數和職工生活費價格指數,1959年採用加權混合平均價格計算季節性蔬菜、水果等價格指數。60年代起,批發、零售物價指數改用加權算術平均公式計算,農產品收購價格指數採用調和平均公式計算,工業品購進價格指數採用綜合公式簡捷法計算。經過30多年的實踐總結,80年代各種物價指數的編算,基本仍以綜合物價指數公式計算。1983年前,由於受人力、經費限制,物價指數匯總計算不具備採用包括牌價、議價和市價的綜合平均價格直接計算全社會零售物價總指數的條件,採用“指數體系”原理在牌價、議價、市價指數的基礎上間接換算出包括這三種不同性質價格的全社會零售物價總指數。1983年起,調查三種不同性質價格的綜合平均價格,直接計算全社會零售物價總指數的條件初步具備,1985年起正式改用“價格法”匯總計算物價總指數。
1985年以後各種物價指數的編算:
全省城市和農村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商品零售價格指數。是在各抽中市(縣)單項服務項目或商品零售價格指數基礎上,根據抽中市(縣)居民消費額或商品零售額資料分別確定每種商品市(縣)間的比重,加權計算出市(縣)單項商品價格指數,然後按加權算術平均公式分別匯總計算全省物價指數。
全省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商品零售價格指數。是分別在全省城市和農村居民單項消費價格指數,或城市和農村單項商品零售價格指數的基礎上,根據城鄉居民消費額或城鄉商品零售額資料,確定每種商品城鄉間比重,分別加權計算出全省單項商品的消費價格和商品零售價格指數,然後按加權算術平均公式分別匯總計算。
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包括居民購買或獲得的用於基本生活消費的日用生活消費品和主要服務項目。根據各種商品和服務項目在居民生活消費中的地位和作用,挑選民眾經常購買且供應量充足的商品。全國統一分為吃、穿、用、燒、居住、服務項目等47類69種,作為計算指數的代表商品。居民基本生活消費品及服務項目的平均消費數量系根據全國城市居民中等收入戶每人每月生活消費水平及構成統一確定。對所選代表規格品調查其相應的平均價格,以住戶居民購買各種商品的數量加權平均計算。
農貿市場農產品成交價格指數。1994年起,與集市貿易價格指數分編。主要調查糧食、油脂、鮮菜、乾菜、肉禽蛋、水產品、鮮果、乾果8大類60種商品,商品成交額資料取自各抽中城市工商局統計表。總指數採用加權算術平均公式計算。年度價格指數以12個月指數簡單平均計算。
農產品收購價格指數。調查範圍包括各種經濟類型的工商企業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直接從農村農業生產單位、農民個人收購農產品的價格、數量和金額。調查縣(市)各調查商品的平均收購價格系根據各抽中鄉(鎮)調查點相應的收購價格及其收購額或比重加權計算。全省各種調查商品的平均收購價格,根據調查縣(市)相應的平均收購價格及其收購量或比重加權計算。收購價格指數根據各調查商品的平均收購價格指數和各種類調查商品的計算期收購額採用調和平均公式計算。
工業品價格指數。1995年,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和原材料、燃料動力購進價格指數統計的平均價格中均包括增值稅。全省被抽中企業300多家,調查品種600多種。原材料、燃料、動力購進價格調查品種130多種。工業品出廠價格調查的產品分類為:(1)按輕重工業分,輕工業分為以農產品為原料和以非農產品為原料2項;重工業分採掘工業、原料工業和加工工業3項;(2)按部類分,生產資料分採掘工業、原料工業和加工工業3項;生活資料分食品、衣著、一般日用品、耐用消費品4項;(3)按工業行業分,共3大類20項。主要原材料、燃料、動力購進價格品種分類包括燃料動力類、黑色金屬材料(其中:鋼材)類、有色金屬材料類、化工原料類、木材及紙漿類、建築材料類、非金屬礦類、農副產品類、紡織原料類9類11項。向代表企業蒐集各種產品(規格品)的銷售量、銷售額、銷售單價,以及原材料、燃料、動力購進品種的實際購入量、金額與平均購進單價。工業品價格總指數、各行業的價格指數以及特定分組的價格指數,均為加權算術平均數。
固定資產投資價格指數。固定資產投資價格調查所涉及的價格是構成固定資產投資額實體的結算價格或實際購進價格。調查內容包括建築施工企業產值,構成當年建築工程實體的鋼材、木材、水泥、油氈、玻璃、磚、瓦、灰、沙、石等主要建築材料價格,勞動力價格和各種費用的收費標準。調查全社會的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工器具購置投資和其他費用投資等三部分。先編制各部分投資的價格指數,然後採用加權算術平均法計算總指數。1995年,建築業和固定資產投資價格調查制度取消主要標準設備、工器具購進價格調查表和主要設備工器具投資價格指數表,原則上以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中的機械工業產品出廠價格指數代替設備、工器具價格指數,增加其他費用投資價格指數調查項目。
問題與趨向
在市場物價出現苗頭性、趨向性和普遍性問題時,及時開展定期跟蹤或不定期專題調查是物價統計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1957年4月,國家在福州、泉州、廈門、漳州、南平5市開展職工主要消費品地區差價調查,結合本省情況,在四類工資區長汀、福鼎,五類區福安,六類區南平,七類區福州、泉州、漳州,八類區廈門,統一進行20種商品等級規格牌號調查,整理計算研究1952~1956年每年12月及1957年4月職工主要消費品地區差價、差率變化以及地區差價變化對職工生活水平的影響。1958年下半年,增加價值小、價格變動多、與民生密切相關的“小商品”和農副產品中部分商品牌價、市價差距較大的“三類”物資進行專題調查。
1960年,為全面了解人民生活水平和消費品供應情況,以副食品、日用小百貨的生產銷售、調運、庫存情況為重點,就商品價格構成以及是否合理、市場價格自發上漲與商品質價不符變相提價現象、主要工農業產品的生產成本、農產品地區差價、經營費用、利息、利潤情況、主要副食品的價格變動和產供銷情況、主要消費品價格調整變動後的連鎖反應等,及時進行調查研究。1961年市場放開後,對國營與供銷社、集市貿易、貨棧價格變動對城鄉居民貨幣收支、國家財政收支增減、貨幣購買力與實際工資的變化影響進行調查。
80年代,先後開展商品一次性削價處理對國家商業零售牌價變動的影響程度調查、貴重耐用消費品的價格變動和市場需求情況變動調查、彩色電視機專營後按稅後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價格指數問題調查以及農資等專營商品的調查。
1992年11月,開展獨特產品的出廠價格調查,分別在福州調查水產類罐頭、廈門調查水產加工、漳州調查烏龍茶、安溪調查鐵觀音茶。1994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提出的物價指數控制目標,福建省在41個物價調查城市與縣城實行定期調查監審,對全國規定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及服務項目21個品種價格進行調查匯總,研究物價變動對各種職工戶的影響,並提出調查分析報告。1994年,針對稅制改革後實行增值稅等,對價格的採集、確定以及運費結算滯後問題、稅率不一問題、產品目錄不滿足需要和電力出廠價格計算等問題,深入工業企業進行調查,收集基礎數據和基層看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統一方法規則,統一貫徹執行,保證資料的可比性、科學性和準確性。
數據實例
2008年9月6日山西運城收購牌價
山西運城皮棉收購價格 5.8元/市斤,皮棉出廠價格12000~12200元/噸,水分13左右,雜1.6~2.2,淨重無票。棉籽收購價格1.27元/市斤,棉籽出廠價格1.3元/市斤。籽棉水分16~17,超一個水分扣3分,實際水分25~26損耗4%~6%。
皮棉單價*Y% (1-Y%-4%)*棉籽單價=籽棉到廠價格。
多個衣分加0.0453元/市斤
衣分 到廠價格
31 2.6235 31.5 2.64615
32 2.6688 32.5 2.69145
33 2.7141 33.5 2.73675
34 2.7594 34.5 2.78205
35 2.8047 35.5 2.82735
36 2.85 36.5 2.87265
37 2.8953 37.5 2.91795
38 2.9406 38.5 2.96325
39 2.9859 39.5 3.00855
40 3.0312 40.5 3.05385
資料來源
1、http://www.fjsq.gov.cn/showtext.asp?ToBook=59&index=67
2、http://baike.baidu.com/view/53812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