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原則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有四個成立條件:合法的利益、經濟有價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有利害關係的利益。
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確定保險賠償責任。
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賠償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額範圍內的損失。實際運用過程中,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損失補償原則有三個派生原則,即重複保險分攤原則,代為追償原則,委付原則。在重複保險的條件下,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超額賠償,因此採用順序、限責和分攤等原則。代位求償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以後,在賠償金額範圍內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法第60、61、條就有關情況作了詳細規定。委付是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連同義務移轉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
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誠實、守信。保險契約就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契約,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它主要通過保險契約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具體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及保證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及棄權和禁止反言義務。保險法第16條,17條作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