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遺傳資源權
按照聯合國糧農組織的定義,“農業遺傳資源權”指的是那些長期以來為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遺傳資源做出貢獻的農民,特別是那些生活在原產地和生物多樣性中心的農民所享有的權利。其核心內容是植物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的歸屬及其後續開發利益的分享。廣義上,“農業遺傳資源權”還包括為動物等遺傳資源做出貢獻的人們所享有的權利。近年來,“農業遺傳資源權”不僅成為聯合國糧農組織、《生物多樣性公約》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討論對象,更是WTO剛剛啟動的新一輪全球多邊貿易談判中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內容之一。
簡介
一、農業遺傳資源權的保護應納入智慧財產權法律框架內
為了鼓勵創作和創作投入,鼓勵對新發明新創作的使用和傳播,使得全社會都可以從創作中獲得好處,國家就有必要制訂相關法律,來平衡創作者、傳播者和公眾之間的利益。智慧財產權法律,無論專利法、商標法,還是著作權法,在利益平衡方面都規定得十分詳盡、完備。大多數人認為,對傳統知識的保護應尊重傳統知識傳承人的貢獻,承認傳統知識的價值,對傳統知識加以合理利用以及與傳承人的惠益分享,使全社會都能從傳統知識的保護中得到好處。這種對傳統知識的保護,處處體現了對有關各方利益的平衡。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中一些利益平衡的理論、制度,在保護傳統知識方面可以借鑑。
雖然在智慧財產權法律框架內涉及傳統知識保護的內容並不多見,但其中也確實有一些條款,可以加以利用。例如,《伯爾尼公約》中對“不具名作品”的規定,就可以用來解決一些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保護在確認傳承人貢獻方面的一些難題。
智慧財產權和傳統知識雖然都屬於人類智力成果範疇,都具有一定的價值和存在形式,是可以進行某種形式流傳的信息,但是二者之間又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尤其是在作為法律保護對象的具體要件方面。我們也許無法知道某種民間文藝表達形式為何人創造、何時創造,所以我們也就難以確定可能被利用的那些民間文藝表現形式究竟歸屬於誰;智慧財產權的有期限的壟斷保護也許並不能給傳統知識帶來真正福音。但這並不是說智慧財產權法律專家不能做出選擇。事實上已經有人做出過部分選擇,那就是在新的發明和創造時,對於其中來自傳統知識的部分,採用披露信息來源,與傳統知識提供者個人、群體或者國家惠益分享並給予特別尊重。為了人類持續不斷的進步和發展,為了維持創新的動力和資源永遠不會枯竭,需要創設一套能夠被多數國家接受的切實可行的保護傳統知識的新法律制度。
二、美國孟山都公司利用中國野生大豆申請專利案例分析
1.緣由。1974年9月17日,中美關係解凍後第一個植物學家訪問團訪問中國時,團里一位著名的育種專家在上海的一個電機廠的院子裡收集了一棵野生大豆。1979年1月,這棵野生大豆的標本送進了美國農業部(US鄄DA)的野生大豆種質資源庫並有了一個編號PI407305。1995年~1998年,孟山都公司從伊利諾州大學USDA種質庫里獲得野生大豆品種PI407305,並運用分子生物技術進行檢測和分析。1998年10月1日,孟山都公司向美國專利局提交了一項名為“高產大豆及其栽培和檢測方法”的專利申請。2000年4月6日,國際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公開了孟山都要求101個指定保護國家,共64項權利要求的專利申請書。其權利要求主要有:與控制大豆高產性狀的基因有密切關係的“核酸分子標記”;所有含有這些“核酸分子標記”的大豆(包括栽培和野生大豆)及其後代;生產具有高產性狀的栽培大豆的育種方法,凡被植入這些“核酸分子標記”的轉基因植物,如苜蓿、大麥、燕麥、捲心菜、棉、大蒜、油菜、洋蔥、亞麻、豌豆、花生、胡椒、馬鈐薯、米、黑麥、大豆、高粱、草莓、甘庶、甜菜、蕃茄、小麥、向日葵等。
2.爭議。綠色和平組織發現孟山都公司將從中國得到的野生大豆申請專利後,在一些公開場合對此提出質疑:(1)國際檢索報告的結果表明,由於孟山都專利申請書要求保護的範圍太寬泛、指向不清楚,讓人難以作出實質性的檢索;(2)可以套用研究是一個問題,成為企業的財產又是另一問題。為什麼曾經屬於全人類都可使用的資源,變成了私人資源?
孟山都公司辯稱:(1)沒有跡象表明栽培大豆品種曾經有孟山都科學家發現的基因序列,這種大豆的高產“標記”目前並沒有在商品化的大豆品種中發現。而且這項專利只涉及該野生大豆品種基因組的很小一部分,不足整個基因組的2%;(2)孟山都公司只在美國提交了這項申請,並沒有阻礙其他研究人員的研究,只是防止其競爭對手套用這一段特殊的染色體區域。
3.思考。第一,孟山都公司的行為是否屬於“生物偷竊”。對於孟山都公司將中國野生大豆申請專利一事,確實有人將此行為指責為“生物偷竊”。根據2000年我國《種子法》第10條的規定,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的,應當經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這意味著任何外國人對於從中國取得的種質資源,必須有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證明,否則,即可認定為非法,屬於“生物偷竊”。但只有在國家做出了規定之後,擅自拿走種質資源的人才可視為“生物偷竊”。而本案涉及的野生大豆卻是在中美關係剛剛解凍後,由美國第一個植物學家訪問團從中國上海獲得的。那時,“文革”尚未結束,國家對於種質資源的出口管理,沒有具體法律規定。因此,不能因孟山都公司利用了那些取自上海的野生大豆申請專利的行為,就指控孟山都公司構成“生物偷竊”。況且,在農業科研方面,我國科學家也有從其他國家採集種子進行科學研究的情況。這種合作在科研領域內十分普遍。
第二,開發中國家需要建立自己的智慧財產權制度。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核心精神是尊重知識。尊重知識的重點就是對人,特別是對那些從事知識創造的人的價值的尊重。然而,這個精神在一些已開發國家被逐漸異化,對作者和發明人的尊重,變成了對大公司和大老闆的尊重;智慧財產權保護變成了一些大公司要挾政府,對其產品輸出國施加壓力的籌碼。針對智慧財產權的這種異化現象,有人開始對智慧財產權制度進行反思和批判,少數人甚至提出廢除智慧財產權的主張。筆者認為,智慧財產權制度尊重知識尊重人的精神可以為我所用,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在鼓勵創造、造福社會方面的作用。我國的市場經濟剛剛起步,還沒有形成西方國家那樣的超大型公司。我們在發展經濟的時候,非常需要智慧財產權制度對創造者個人、對中小公司發明創造的保護。經濟發展了,知識財富增加了,我們在國際智慧財產權講壇才有更大的話語權。
第三,努力取得在傳統知識保護方面的話語權。傳統知識對於知識財富的創造和積累有著重要作用。近二三十年來,國際社會已經在這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例如,《生物多樣性公約》的達成以及其他有關國際公約的制訂,都體現了這個方面的成果。在保護傳統知識方面,已經逐漸形成了要求披露來源、利益分享、尊重提供者的新規則。應當承認,過去我們在這個方面沒有更多的話語權。原因是,我們對自己的傳統知識保護狀況不夠了解,也沒有幾個可以拿到國際講壇上用來說明傳統知識的意義和需要得到有效保護的事例。孟山都公司利用中國野生大豆申請專利事件表明:傳統知識中蘊涵著巨大的利益,但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內還沒有充分對這種利益做出恰當調整。我們需要推動建立一套能夠被多數國家接受的切實可行的保護傳統知識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