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學數據共享中心

農業科學數據共享中心(項目編號2005DKA31800)是由科技部“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支持建設的數據中心試點之一。中心建設由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信息研究所主持,中國農業科學院部分專業研究所、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等單位參加。

基本情況

該中心建設是以滿足國家和社會對農業科學數據共享服務需求為目的,立足於農業部門,以數據源單位為主體,以數據中心為依託,通過集成、整合、引進、交換等方式匯集國內外農業科技數據資源,並進行規範化加工處理,分類存儲,最終形成覆蓋全國,聯結世界,可提供快速共享服務的網路體系,並採取邊建設,邊完善,邊服務的原則逐步擴大建設範圍和共享服務範圍。
在本項目中,農業科學數據是指從事農業科技活動所產生的基本數據,以及按照不同需求而系統加工整理的數據產品和相關信息,農業科學數據是農業科技創新的重要基礎資源,通過農業科學數據中心的建設可以為農業科技創新、農業科技管理決策提供農業科學數據信息資源的支撐和保障。

管理辦法

農業科學數據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業科學數據共享,促進農業科學數據資源的規範化管理和高效利用,為農業科技創新和農業科技發展提供信息支撐,為國家科技整體水平的提高提供可靠的農業科學數據資源保障,根據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和科學數據共享工程的有關指導性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農業主管機構組織提供農業科學數據共享,以及用戶使用其提供共享的農業科學數據,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科學數據,是指在農業科技活動中產生的原始性、基礎性數據,以及按照不同需求系統加工整理的各類數據集。主要通過科技工作者所開展的研究活動、觀測、地面監測站(點)、自下而上的統計、各種實驗、宇宙空間的探測、從若干相關數據資源中整理選擇等手段和方法來獲取。
第四條 國務院農業主管機構負責全國農業科學數據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級農業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科學數據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條 提供涉密農業科學數據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農業科學數據,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相關的規定。
第二章 共享農業科學數據的提供與使用
第六條 國家農業科學數據中心以豐富的農業科學數據資源為依託,通過農業科學數據中心共享網路系統向全社會提供高效、便捷的科學數據服務。服務形式包括線上數據瀏覽、檢索、下載、提問等多種形式的服務以及以電子郵件、光碟、電話等形式為主的離線數據服務。
第七條 國家農業科學數據中心對所有農業科學數據的元數據公開發布。對數據本身,實行分級分類、認證共享與提供原則。其中,農業部、科技部等政府決策與管理部門以及國家公益性事業單位將具有本資料庫的最高共享許可權;科研教學單位等其它事業單位將可以有選擇地通過一定的許可權獲得數據共享及其服務功能;為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的經營性活動提供所需的農業科學數據,除收取資料複製和交付成本外,可以補償性收取資料加工處理費。
第八條 一般用戶不需要進行登錄認證便可以訪問共享平台,享受新聞動態、政策法規以及農業科學數據瀏覽、檢索和公開數據的下載、列印服務;也可以先進行網路註冊(免費)成為註冊用戶,註冊用戶具有個人身份得到保護的權利,可以享受更多優惠和主動服務,如可以定期、不定期地收到農業科學數據中心主動推送的服務信息,也可以提出請求,以其他離線方式(光碟拷貝、複印等)獲得相應的農業科學數據。
第九條 用戶獲得的用於非經營性活動的農業科學數據,不得用於經營性活動。
第三章罰則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向社會發布農業科學數據,由有關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用戶將通過網路無償下載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費獲取的農業科學數據,向國內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或者用於經營性活動的,由有關農業主管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停止向其提供農業科學數據。
第十二條 提供涉密農業科學數據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農業科學數據,不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法律法規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中下列術語的含義是:
(一)農業科學數據共享服務,是指為提供農業科學數據共享所提供的技術服務,包括:目錄服務、導航服務、數據信息發布、數據檢索、數據產品加工、數據以數據產品分發等。
(二)共享用戶,是指向數據集的所有者發出訪問其數據集的請求命令並被獲準訪問的單位或個人。
(三)免費,是指除複製和交付資料所需的成本費外,不再徵收任何資料採集和存檔所花的費用。
(四)資料複製和交付成本費,是指為用戶提供農業科學數據過程中對農業科學數據檢索、摘錄、加工、複製所需的人員工時、設備損耗、能源消耗以及複製載體、通訊傳輸等項費用。
(五)資料加工處理費,是指對所收集的農業科學數據進行加工處理和歸檔所需的人員工時、設備損耗、能源消耗等項費用。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農業主管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農業科學數據匯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項目中農業科學數據的匯交工作,加強對農業科學數據的管理,實現農業科學數據共享,依據根據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和科學數據共享工程的有關指導性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科學數據的匯交、保管以及科農業學數據匯交工作的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科學數據是指在農業科技活動中產生的原始性、基礎性數據,以及按照不同需求系統加工整理的各類數據集。主要通過科技工作者所開展的研究活動、觀測、地面監測站(點)、自下而上的統計、各種實驗、宇宙空間的探測、從若干相關數據資源中整理選擇等手段和方法來獲取。
第五條農業科學數據的匯交是在科技部科學數據共享工程統一指導下,在農業主管部門領導下,由農業科學數據共享中心承擔單位按照部門負責制和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六條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智慧財產權的農業科學數據的匯交、保護、公開和利用,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匯交農業科學數據的種類及範圍
第七條依據本辦法匯交的農業科學數據應當是在農業科學數據共享中心統一規劃下的數據範圍,所有數據按農業科學數據中心總體設計要求,符合有關的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具有科學價值和實用價值。
第八條匯交的農業科學數據是在農科技活動中產生的原始性觀測數據、探測數據、試驗數據、實驗數據、調查數據、考察數據、統計數據以及按照某種需求系統加工的數據和相關的元數據等。
第九條匯交的數據按照項目規定的格式以電子檔案形式匯交。匯交前應呈送子課題契約書和數據匯交計畫。
第十條對於涉及已經獲得專利或其他權利保護以及正在申請專利或其他權利保護的農業科學數據,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章農業科學數據匯交計畫
第十一條農業科學數據匯交計畫應當在簽訂項目子課題契約時明確提出,並作為項目子課題契約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農業科學數據匯交計畫應當明確以下事項:
(一) 數據匯交義務人
(二) 數據產生的方式
(三) 數據的種類和範圍
(四) 數據格式
(五) 數據的質量說明
(六) 匯交形式和進度
(七) 數據管理機構
(八) 數據的保護期限
(九) 數據的科學價值和使用領域
(十)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農業科學數據匯交義務人需要對課題任務書中規定的農業科學數據匯交計畫承擔責任。
第四章農業科學數據匯交義務人
第十四條農業科學數據的匯交義務人分為子課題負責人、匯交驗收員和項目負責人三級。
(一)子課題負責人:對本子課題承擔的農業科學資料庫進行匯總,對照“子課題契約書”要求,檢查本子課題數據產品的完成情況,全部數據產品完成及經過質量檢查後,負責向項目負責人匯交。
(二)匯交驗收員:對製作完成的數據產品按照《子課題契約書》要求對數據產品整體驗收,包括:數據集實體是否完全,各種說明和信息文檔是否完備,對產品格式、處理、元數據闡述是否完整詳細。匯交驗收員負責將數據產品及相關文檔向子課題負責人匯交。
(三)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或指定專人負責全部資課題匯交數據的匯總,並進行最終質量控制,同時負責向項目下達單位匯交本項目的全部數據及其文檔。
第十五條農業科學數據匯交義務人對匯交的科學數據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科學數據完整權、使用權等。
第十六條匯交義務人必須承擔的義務包括:
(一) 必須按照農業科學數據匯交計畫匯交數據
(二) 按照農業科學數據匯交的技術規定匯交數據
(三) 按照匯交農業科學數據的程式、期限匯交數據
(四) 在匯交農業科學數據的過程中妥善保管數據
(五) 對匯交的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六) 對匯交的數據的科學價值和實用價值、利用方式作出說明
(七) 對匯交數據的質量進行描述
(八) 對涉密的數據有保密義務
(九) 在匯交數據前應當經過所在單位的審核
(十) 在匯交的數據報告上籤章並聲明承擔有關法律責任等。
第十七條農業科學數據匯交義務人及其所在單位應保證匯交的科學數據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五章農業科學數據匯交程式及要求
第十八條農業科學數據的匯交分為子課題匯交和項目匯交兩個級別。首先是各個子課題負責人指定專人按子課題契約書要求將數據匯交到農業科學數據共享中心,項目負責人指定專人受理各子課題數據的匯交和驗收;項目組對各子課題匯交數據進行審核和匯總後,由項目負責人指定專人向國家科學數據中心匯交。
第十九條農業科學數據應當在項目完成後驗收前,由匯交義務人按照科學數據匯交計畫及時向其所在單位報告,接受所在單位的審核。
第二十條必須進行中期評估的項目,匯交義務人應當在中期評估前按照科學數據匯交計畫及時向其所在單位報告應當匯交的科學數據,接受所在單位的審核。
第二十一條匯交義務人所在單位在收到匯交義務人提交審核的科學數據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匯交科學數據的審核和接受,並對符合要求的數據出具匯交科學數據憑證。匯交的科學數據通過審核後,由匯交義務人向上一級匯交。其中,子課題承擔單位負責向農業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匯交,農業科學數據共享中心負責向國家科學數據中心匯交。
第二十二條 匯交科學數據憑證作為子課題驗收依據。對於按照農業科學數據匯交計畫應當匯交而不能匯交的或者匯交的農業科學數據不合格的子課題承擔單位,子課題不能結題;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終止課題。
第六章農業科學數據的審核
第二十三條 項目子課題契約和農業科學數據匯交計畫是審核匯交的農業科學數據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農業科學數據匯交義務人在向其上級單位報告應匯交的數據產品之前,應當對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並對匯交的科學數據的真實性和質量終身承擔責任。匯交的農業科學數據的審核事項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 數據選題是否準確
(二) 數據是否齊全
(三) 數據加工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四) 數據是否符合保密規定
(五) 數據是否符合規定的質量要求
(六) 數據匯交計畫的執行情況
(七) 數據是否具有科學價值和使用價值等。
第七章農業科學數據的保管
第二十五條 農業科學數據匯交義務人、匯交義務人所在單位在匯集、呈交、審核數據的過程中,負有妥善保管數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農業科學數據共享中心配備專門的數據保管人員,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採取現代化的手段保存數據,並保證數據的安全。同時積極創造條件,保證農業科學數據的合理利用,推動數據的共享。
第八章農業科學數據匯交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農業科學數據的各級匯交都由上一級機構負責監督數據匯交計畫的執行,並對數據匯交計畫的執行情況作出評價,以此作為評價各個子課題和項目完成情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農業科學數據共享中心、分中心、數據節點都承擔各級農業科學數據的接收、保管、提供和利用工作。農業科學數據主中心保存全部農業科學數據元數據目錄。
第二十九條農業科學數據匯交義務人、匯交義務人所在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確保匯交數據安全;致使匯交數據丟失或損壞的,應當給予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處分。
第三十條 對違反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泄露不應當公開的科學數據的有關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農業科學數據共享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項目發展

1.目標

在“國家科學數據共享工程”建設總體框架下,以國家科學數據共享的總體規劃為依據,形成一套完整的農業科學數據共享標準體系,集成80%以上的農業科學數據,建立一支穩定的農業科學數據資源整合、管理與服務隊伍,實現全社會資源的共享和服務,最終建成覆蓋全國、聯結世界的農業科學數據中心,為農業科技創新和農業科技發展提供數據支撐。

2.主要工作任務

(1)農業科學數據共享標準規範的制定與修訂
在國家科學數據共享工程標準規範的總體框架下,研究制定農業科學數據中心運行、數據交換以及共享服務等方面的系列公共標準,以及12大類農業專業領域的領域標準,修訂數據製作與數據管理等方面的系列標準規範。
(2)農業主體資料庫的數位化加工與規範化整理
按照作物、動物、水產、熱作、草地與草業、農業區劃、農業資源與環境、農業微生物、農業生物技術與生物安全、食品工程與農業質量標準、農業信息與科技發展、農業科技基礎這12大類分年度進行數位化加工與整合,新增44個主體資料庫,並對逐年增加的主體資料庫進行更新和維護。
(3)農業科學數據資源的網路化組織、保存和共享
對新增的44個農業主體資料庫進行進行二次標引與重組,保存與網路化共享。
(4)農業科學數據共享平台關鍵技術研究與軟體系統開發
研發線上數據挖掘與分析工具;增加數據檢索的智慧型性和個性化數據服務功能;研發主中心、分中心以及數據節點之間的數據交換系統。
(5)農業科學數據共享中心運行管理與入口網站維護
進一步完善農業科學數據中心的軟硬體設施和共享入口網站;規範共享中心運行管理規範以及組織和人才保障體系;數據分中心、數據結點的建設與管理。
(6)農業科學數據共享服務
在實踐中探索適合農業科技發展需要的服務模式,新增省級或農業高校的科學數據服務點,擴大用戶的覆蓋面;加強農業科學數據的分級分類管理,及時發布和分發最新數據;編輯出版重點數據集的印刷版本和光碟版本。

3、工作方案

(1)組織管理方式
項目由農業部牽頭,負責項目的監督、管理與協調。
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信息研究所主持,負責項目的總體規劃、總體技術方案和標準規範的制定與監督執行、數據資源的組織與管理、共享服務系統以及數據中心的建設以及運行維護、數據諮詢服務等。
中國農業科學院作物所、中國農業科學院畜牧所、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資源與區劃所、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中國熱帶作物研究院等總計50多家單位參加項目建設工作,並在子任務契約書的規範下,負責各專業領域數據資源的整合,參與標準規範制定與修訂,資料庫(集)提交以及數據共享服務等。
為全面推進農業科學數據共享工作,成立了由“領導小組”、“顧問組”、“技術總體組”、 “工作組”、“項目辦公室”組成的項目組織管理體系:
“領導小組”全面領導農業科學數據中心建設工作,協調行業數據整合,推動行業數據共享制度建設等。領導小組的主要成員由農業部領導、農業部直轄的“三院”(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中國熱作科學研究院)的領導組成。
顧問組”主要提供農業科學數據中心建設的諮詢意見。顧問組由在科學數據管理與共享領域有很深造詣的院士和專家組成。
“技術總體組”負責項目的總體設計,關鍵技術方案的制定與協調,協調和監督各個課題的工作。
“工作組”又由“數據資源組”、“質量控制組”、“共享服務組”、“軟體開發組”、“網路管理組”組成,負責項目的實施。
“辦公室”主要負責日常聯絡。
(2)技術方案
① 數據資源規範化整理、整合、保存和管理方案
首先,按照農業學科特點以及共享服務需要,制定農業科學數據的學科分類框架以及在數據製作和數據管理方面的配套標準規範;
再將擁有數據的單位根據契約的形式組織起來,按照統一的標準規範進行專業數據的規範化加工、整理和匯交;
加工整理後的數據採用適度分布存貯策略,數據分中心、數據節點分別保存各自整合的資源,並在主中心備份,統一保存管理。
數據主中心對匯集的專業資料庫進行元數據登記與註冊,二次標引與重組,網路化組織、管理與發布,並統一將全部元數據提交國家科學數據共享門戶。
② 農業科學數據中心開放共享方案
農業科學數據中心在數據分級分類和用戶分級的基礎上,通過線上離線和方式,運用共享服務推介、個性化信息定製、信息推送、光碟與印刷物等手段,使整合的數據資源實現全部共享,讓更多的農業科技人員通過共享平台獲得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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