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資金支持方案實施與考核指引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資金支持方案實施與考核指引》的通知
銀髮〔2004〕4號
中國人民銀行瀋陽、上海、南京、濟南、武漢、成都、西安分行、重慶營業管理部,長春、杭州、南昌、貴陽中心支行:
現將《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資金支持方案實施與考核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3〕15號)精神,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資金支持工作,是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總體要求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試點省(市)所在地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本著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按照本指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明確職責、周密部署,切實做好轄區內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資金支持方案的實施與考核工作,推動改革試點順利開展,促進改革試點取得預期成效。
二○○四年一月五日
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資金支持方案實施與考核指引
為全面貫徹《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3〕15號)精神,認真落實《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操作辦法〉和〈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借款管理辦法〉的通知》(銀髮〔2003〕181號)要求,加強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資金支持方案的實施與考核工作,促進實現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目標,制訂本指引。
第一章考核的組織及人民銀行分支行的職責
第一條改革試點省(市)所在地人民銀行各分支行(含營業管理部,下同)要本著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組織學習國發〔2003〕15號、銀髮〔2003〕181號檔案,深刻領會、全面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信用社)改革試點的指導思想、總體原則、主要內容,準確掌握中央銀行資金支持方案的實施條件、操作程式、考核內容和組織安排,切實做好轄區內信用社改革試點資金支持方案的實施與考核工作。
第二條試點省(市)所在地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將信用社改革試點資金支持方案的實施與考核,作為當前工作的重點,進一步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明確職責、周密部署,嚴格按規定的程式和條件,把信用社改革試點資金支持方案的實施與考核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成效。
第三條人民銀行按屬地原則組織信用社改革試點資金支持方案的實施與考核工作。試點省(市)所在地設有人民銀行分行(含營業管理部,下同)的,由分行負責組織;未設有人民銀行分行的,由省會城市中心支行負責組織。改革試點省(市)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或省會城市中心支行要按本指引要求,切實履行本省(市)信用社改革試點資金支持方案的實施與考核工作職責。
第四條試點省(市)所在地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成立信用社改革試點資金支持方案實施與考核工作組(以下簡稱考核工作組)。考核工作組全面負責本轄區內資金支持方案的實施與考核工作。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行長、主管貨幣信貸工作的副行長分別任考核工作組組長、副組長,各分支行要從貨幣信貸、調查統計、會計財務、內審等部門抽調業務骨幹,組建強有力的考核工作組班子,專職從事信用社改革試點資金支持方案的實施與考核工作。改革試點省(市)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的考核工作組成員不得少於19人,地(市)中心支行不得少於9人,縣(市)支行不得少於5人(考核工作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
第五條試點省(市)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或省會城市中心支行的基本職責如下:
(一)根據銀髮〔2003〕181號檔案及本指引精神,結合轄區內實際情況,制訂轄區內信用社改革試點資金支持方案的實施與考核細則,全面負責轄區內信用社改革試點資金支持方案的實施與考核工作;
(二)組織轄區內信用社改革試點及其資金支持方案實施與考核的宣傳培訓工作,並制訂分層次業務培訓的詳細計畫;
(三)對銀監會省級局審查通過的、擬認購專項票據的信用社分縣(市)的增資擴股計畫進行審核;
(四)信用社增資擴股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經銀監會省級局審查合格後,由人民銀行分行或省會城市中心支行負責進行審核;
(五)會同銀監會省級局,對信用社的專項票據發行、兌付申請以縣(市)為單位進行審核;
(六)按季向總行報送轄區內信用社改革試點實施進展情況專題報告和分縣(市)的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與專項借款考核季報(附1)。
第六條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的基本職責:
(一)對銀監會縣級派出機構審查通過的、擬認購專項票據的信用社分縣(市)的增資擴股計畫進行審核;
(二)信用社增資擴股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經銀監會縣級派出機構審查合格後,由人民銀行縣(市)支行進行審核;
(三)會同銀監會縣(市)級派出機構,對信用社的專項票據發行、兌付申請以縣(市)為單位進行審查;
(四)適時監測、按季考核轄內信用社改革試點、增資擴股、提高資本充足率和降低不良貸款比例的實施進展情況,並按季向上級行報送轄內信用社改革試點實施進展情況專題報告和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與專項借款考核季報(附1);
(五)改革試點期間,全面監測與分析轄內信用社資產負債、信貸收支、經營財務變化情況和風險狀況。
第七條各試點省(市)的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可根據實際情況,將轄區內信用社改革試點資金支持方案實施與考核工作的部分職責授權於地(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要在授權內,切實履行相關職責,同時,要加強轄區內信用社資金支持方案實施與考核工作的協調與指導。
第八條專項票據發行申請按規定程式經批准後,人民銀行分支行與信用社縣(市)聯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簽訂《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協定書》。
第二章專項票據發行、兌付考核
第九條考慮到不同信用社之間經營管理水平、不同地區之間經濟發達程度的差異,對選擇專項票據方式的信用社,根據其產權組織形式(實行鄉鎮信用社和縣市聯社兩級法人體制的信用社、統一法人體制的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或農村商業銀行)不同,分別規定了三個檔次的專項票據發行、兌付條件。此處產權組織形式是特指在國務院批准的各省(市)信用社改革試點實施方案中確定的、各試點縣(市)擬組建的信用社產權組織形式,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以此產權組織形式為準,按照規定的專項票據發行、兌付條件以縣(市)為單位予以考核。
第十條各試點省(市)政府選擇並已經國務院批准的轄內分縣(市)的信用社資金支持方式、專項票據額度、專項借款額度、實際資不抵債數額及其分項目數額,不得變動,人民銀行分支行要嚴格按此操作。經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考核,對擬認購專項票據、但在規定期限內(指專項票據發行承諾書規定的一年有效期內)未達到專項票據發行條件的有關縣(市)信用社,人民銀行將推遲安排資金支持。對這部分縣(市)信用社的資金支持方式,待信用社改革向全國推開後,再另行研究解決。
第十一條擬認購專項票據的信用社縣(市)聯社、農村合作(商業)銀行,要以縣(市)為單位,分別制定增資擴股、提高資本充足率和降低不良貸款比例的詳細計畫(以下簡稱增資擴股計畫)。
第十二條增資擴股計畫的審核與批准。對銀監會縣(市)級派出機構審查通過的、分縣(市)的信用社增資擴股計畫,由人民銀行縣(市)支行進行審核確認後,分別上報銀監會省級局和人民銀行分行或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其中實際資不抵債數額(以國務院批准的各省市信用社改革試點實施方案中確定的各縣市信用社的2002年末實際資不抵債數額為準)占總資產數額(以2002年末金融監管統計數據中資產負債表中的總資產數額為準,下同)比重低於20%的有關縣(市)信用社的增資擴股計畫,由銀監會省級局審查通過後,人民銀行分行或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審核確認,並由銀監會省級局會同人民銀行分行或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批准;對實際資不抵債數額占總資產數額比重等於或高於20%的有關縣(市)信用社的增資擴股計畫,銀監會省級局審查通過,人民銀行分行或省會城市中心支行予以審核確認後,報經銀監會會同人民銀行批准。
第十三條試點省(市)轄內各縣(市)信用社的增資擴股計畫按規定程式全部經審核批准後,人民銀行據此向該省(市)政府出具專項票據發行承諾書。
第十四條專項票據實行以縣(市)為單位按季申請、按季考核、按季發行。
第十五條專項票據的發行申請。信用社縣(市)聯社、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經測算,認為本縣(市)資本充足率達到《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操作辦法》(銀髮〔2003〕181號)第九條規定的,可提出按照已核定額度對其發行專項票據的申請。申請對其發行專項票據的信用社應於每季度第二個月5日前向人民銀行縣(市)支行提交下列書面檔案:
(一)專項票據發行申請書。主要內容應包括本縣(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轉換經營機制、提高資本充足率和降低不良貸款比例的實施進展情況;
(二)實施增資擴股的專題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信用社募股引資的對象和方式;信用社股權設定,包括股本金來源和歸屬、股東持股比例、股權(股金)轉讓、退股等方面的規定;
2、信用社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出資日期、住所、記名式股金證書編號或記名式股權證書(要區分記名式資格股股權證書和記名式投資股股權證書)編號;
3、法定驗資機構對信用社出具的驗資證明。對聘請法定驗資機構確有困難的信用社,由當地銀監會省級局對其募股引資的真實性及合規性進行審查後,出具驗資證明。
(三)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票據發行考核表(報告期為提交票據發行申請的上季度末,格式見銀髮〔2003〕181號檔案);
(四)2002年12月末和報告期期末的資產負債表、財務損益表和業務狀況表;
(五)擬用專項票據置換的不良貸款數額及逐筆清單,置換後對該部分不良貸款的清收計畫,擬用專項票據置換歷年虧損掛賬的數額及說明;
(六)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書面檔案。
第十六條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對擬認購專項票據的信用社增資擴股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查合格後,人民銀行同級分支行進行審核。對增資擴股不符合真實性與合規性原則要求的,人民銀行分支行應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專項票據申請人。審查與審核的重點是信用社增資擴股是否符合以下規定:
(一)應根據股權結構多樣化、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原則,調整股權結構,擴大入股範圍,提高入股額度,廣泛吸收轄內農民、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入股;
(二)信用社新募集股本金必須是貨幣資金,不得以債權、實物資產、有價證券等折價入股;
(三)信用社對社員入股必須頒發股金證書予以記載,股金只能參與分紅,不得保息;
(四)信用社社員必須以自有資金入股,嚴禁其以金融機構貸款入股,嚴禁其與工商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間以換股形式相互入股等違規入股行為;
(五)各級政府均不得以財政資金向信用社投資入股;
(六)信用社投資入股、股權設定應符合《關於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暫行規定》(銀髮〔1994〕186號)、《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管理規定》(銀髮〔1997〕390號)、《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3〕10號)、《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3〕14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3〕12號)等檔案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專項票據的發行審查。人民銀行縣(市)支行應會同銀監會縣(市)級派出機構,依據本辦法對專項票據發行申請進行審查。對經審查符合專項票據發行條件的,應正式行文,並將專項票據發行申請及其附屬檔案,一併報送人民銀行分行或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及銀監會省級局;對暫不符合專項票據發行條件的,應將審查意見及時反饋申請人。
第十八條專項票據的發行審核。人民銀行分行或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應會同銀監會省級局,對專項票據發行申請進行審核。經審核,對符合專項票據發行條件的,應正式行文,並匯總填制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票據考核表,分批於發行日前15個工作日報送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對暫不符合專項票據發行條件的,應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申請人。
第十九條專項票據的發行考核。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對經審查、審核通過的專項票據發行申請,按縣(市)組織考核。經考核合格的縣(市),在發行日前3個工作日(周一),人民銀行按已核定額度向該縣(市)出具“專項票據認購通知書”。人民銀行分支行據此與有關信用社縣(市)聯社簽訂《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協定書》,按規定程式和已核定額度發行專項票據。專項票據的發行日為每季度第三個月的第一個星期四。
第二十條專項票據的兌付申請。信用社縣(市)聯社、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經測算,認為符合《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操作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提出由人民銀行到期兌付或提前贖回其持有的專項票據的申請,並向人民銀行縣(市)支行提交到期兌付或提前贖回專項票據申請書、實施增資擴股的專題報告、置換不良貸款的清收進度報告、專項票據兌付考核表(見銀髮〔2003〕181號檔案)、報告期期末的資產負債表、財務損益表和業務狀況表等書面材料。
第二十一條專項票據兌付的審查、審核和考核程式,比照專項票據發行考核的有關規定執行。信用社認購專項票據後,其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貸款比例指標連續4個季度經考核達到票據兌付條件的,人民銀行可選擇提前贖回專項票據,提前贖回專項票據的考核程式與兌付專項票據的考核程式相同。
第三章專項借款發放考核
第二十二條首批專項借款考核。試點省(市)信用社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經國務院批准後,省級聯社按核定額度提出轄內專項借款額度和期限的書面申請,報送人民銀行分行或省會城市中心支行、銀監會省級局及國家開發銀行省級分行審查,並商請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送人民銀行、銀監會和國家開發銀行,經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審查批准後,人民銀行與國家開發銀行在核定額度內簽訂專項再貸款協定,按核定額度的50%簽訂專項再貸款契約,國家開發銀行省級分行與省級聯社簽訂專項借款契約,並辦理相關手續,發放第一批專項借款。
第二十三條分批發放專項借款的考核。
(一)專項借款的申請。信用社省級聯社按本指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測算,與2002年12月末相比,全轄使用專項借款的信用社平均資本淨額增加50%時,應向省級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提出按核定額度的30%發放第二批專項借款的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書面資料:
1、專項借款申請書,主要內容應包括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增資擴股、提高資本充足率和降低不良貸款比例的實施進展情況;
2、依據本指引第十五條起草的實施增資擴股的專題報告;
3、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借款考核表(格式見銀髮〔2003〕181號檔案);
4、使用專項借款的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的2002年12月末和報告期期末的資產負債表、財務損益表和業務狀況表;
5、省級協調小組要求提交的其它書面檔案。
(二)專項借款的審查。省級協調小組應對省級聯社提交的專項借款申請及其附屬檔案進行審核。必要時,應對信用社的改革試點進展和增資擴股的真實性與合規性進行核查。經審查符合《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借款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省級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應聯合行文提出發放第二批專項借款的建議,與省級聯社的專項借款申請書和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借款考核表,一併報送人民銀行。
(三)專項借款的考核。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國家開發銀行對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信用社改革試點進展情況和改革效果組織進行考核。經考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即按核定額度的30%安排發放第二批專項借款。
按以上考核程式,省級聯社經測算認為全轄使用專項借款的信用社平均資本淨額不低於零時,應向省級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提出發放剩餘額度專項借款的申請,經省級協調小組審查和人民銀行組織考核並批准後,即安排發放剩餘額度專項借款。
第四章有關考核指標的解釋及其計算方法
第二十四條實際資不抵債數額的計算。
實際資不抵債數額=實際資產損失—所有者權益—呆賬準備金
其中:
實際資產損失=呆賬貸款+呆滯貸款的40%+逾期貸款的10%+投資資產的10%+抵債資產的50%
所有者權益=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潤
第二十五條加權風險資產的計算。
信用社根據人民銀行統計部門規定的風險資產分類及權重(見附2),以縣(市)為單位計算、匯總表內外加權風險資產。
第二十六條資本淨額的計算。
資本淨額=資本總額-扣減項
資本總額包括:
(一)核心資本;
(二)附屬資本。
扣減項包括:
(一)在其他銀行資本中的投資;
(二)已在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中的投資;
(三)已對工商企業的參股投資;
(四)已對非自用不動產的投資;
(五)呆賬損失尚未沖減的部分。
根據縣(市)聯社(全轄匯總)的《中國農村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表》,一般情況下,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資本淨額的計算公式為:
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資本淨額=“所有者權益合計”期末數+“貸款呆賬準備”期末數-“呆賬貸款”期末數-“1422入股聯社資金”借方餘數額。
其中:“所有者權益合計”為核心資本;“貸款呆賬準備”為附屬資本;“呆賬貸款”作為呆賬損失尚未沖減的部分應扣除;“1422入股聯社股資金借方餘額”(《中國農村信用合作社業務狀況表》中會計科目代號)為鄉鎮信用社在縣(市)聯社的入股資金和縣(市)聯社對上級聯社或農村商業(合作)銀行的投資部分,作為在其他銀行資本中的投資應扣除。
第二十七條專項票據的置換順序。
專項票據的置換順序仍按銀髮〔2003〕181號檔案規定執行,即不良貸款優先於歷年虧損掛賬。但考慮到各試點省(市)轄內信用社經營狀況、資產質量及其結構差異較大,在堅持以上置換原則的前提下,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的呆賬貸款數額不足以置換專項票據額度時,可按呆賬貸款、歷年掛賬虧損、其他不良貸款的順序用於置換專項票據。但以縣(市)為單位計算,所置換的不良貸款數額不得低於專項票據額度的65%。
第二十八條專項票據發行時信用社資本充足率的計算。
考慮以專項票據置換不良貸款和彌補歷年掛賬虧損的因素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為:
資本充足率=(報告期資本淨額+擬以專項票據置換呆賬貸款的數額+擬置換歷年虧損掛賬的數額)/(表內、外風險加權資產總額-擬置換的不良貸款數額)×100%
第二十九條專項票據兌付時信用社資本充足率的計算。
資本充足率=報告期資本淨額/報告期表內、外風險加權資產總額×100%。
計算資本充足率的有關數據,以縣(市)聯社申請兌付專項票據時報告期報表的有關數據(本外幣合計)為準。
第三十條不良貸款比例的計算。
不良貸款比例=報告期不良貸款數額/報告期各項貸款數額×100%
以上數據來源於《中國農村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表》有關科目。
不良貸款數額=“呆賬貸款”期末數+“呆滯貸款”期末數+“逾期貸款”期末數
各項貸款數額=“短期貸款”期末數+“中長期貸款”期末數+“呆賬貸款”期末數+“呆滯貸款”期末數+“逾期貸款”期末數+貼現貸款期末數
“不良貸款比例”根據縣(市)聯社申請兌付專項票據時,報告期報表的有關數據(本外幣合計)計算。
第三十一條 不良貸款比例增減幅度的計算(以百分比表示,假設為μ)。
不良貸款比例增減幅度μ=(報告期不良貸款比例-基期不良貸款比例)/基期不良貸款比例×100%
“不良貸款比例增減幅度”根據縣(市)聯社申請兌付專項票據時報告期報表的有關數據(本外幣合計)計算。“基期不良貸款比例”指2002年12月末(簡稱為基期)的數據。當μ>0,表示不良貸款比例較基期是增加的;當μ<0時,表示不良貸款比例較基期是下降的。
第三十二條平均資本淨額的計算。
平均資本淨額=∑全省(市)使用專項借款的各縣(市)信用社資本淨額/全省(市)使用專項借款縣(市)個數
其中,以縣(市)為單位信用社資本淨額的計算公式見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三條平均資本淨額增減幅度的計算。
平均資本淨額增減幅度=(報告期資本淨額-基期資本淨額)/基期資本淨額的絕對值×100%。
其中:“基期資本淨額”指2002年12月末的資本淨額。“資本淨額增減幅度”有關數據以申請第二、三批專項借款時信用社報告期報表的有關數據(本外幣合計)計算。
舉例:
假設某省(市)使用專項借款的縣(市)信用社2002年末平均資本淨額為-1000,經增資擴股後,報告期的平均資本淨額增至-600,平均資本淨額增減幅度=[-600-(-1000)]/┃-1000┃×100%=40%
那么該省(市)使用專項借款的信用社平均資本淨額增加幅度為40%。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指引所稱信用社包括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
第三十五條本指引要求填制的報表,要做到內容完整、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字跡清晰、簽章齊全,均須由報表填制人簽字、填制單位負責人簽字或單位蓋章。
第三十六條本指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