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期

(一)輔導工作結束至主承銷商推薦期間發生控股股東變更; (二)輔導工作結束至主承銷商推薦期間發生主營業務變更; (四)輔導工作結束後三年內未有主承銷商向中國證監會推薦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

上市輔導指有關機構對擬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的規範化培訓、輔導與監督。上市輔導機構由符合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擔任,原則上應當與代理該公司發於票的主承銷商為同一證券經營機構。輔導的內容和報告程式應當參照中國證監會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進行輔導的規定執行。輔導對象是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企業發行股票前要接受其股票發行主承銷商輔導期一年,上市輔導的目的是要保證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按照《公司法》與《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完善的運行機制,提高企業上市的質量。
按照證監會規定,對首次上市企業輔導的時間規定為至少一年。 具體計算是從輔導機構向輔導對象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報送備案材料後,派出機構進行備案登記之日開始計算,至派出機構出具監管報告之日結束。 當然,在出現一些情形時會導致輔導不連貫,此時將重新計算輔導期。
這些情形包括:
(一)輔導人員中途退 出輔導,輔導機構未履行有關手續的;
(二)原輔導機構指 明輔導對象存在重大法律障礙或風險隱患而退出輔導的;
(三)不符合前條關於連續計算輔導期條件的規定的;
(四)未按要求履行公告義務的;
(五)輔導期內中止輔導工作達一個月的;
(六)其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情形。
此外,輔導工作結束後,輔導對象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重新進行輔導:
(一)輔導工作結束至主承銷商推薦期間發生控股股東變更;
(二)輔導工作結束至主承銷商推薦期間發生主營業務變更;
(三)輔導工作結束至主承銷商推薦期間發生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更;
(四)輔導工作結束後三年內未有主承銷商向中國證監會推薦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應重新進行輔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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