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明電[2004]37號通知的規定,對新辦小型商貿企業一年內銷售額達到180萬元以後,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材料以及實際經營、申報繳稅情況進行審核評估,確認無誤後方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並實行 納稅輔導期管理制度。輔導期結束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可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對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以及註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在進行稅務登記時,即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直接進入輔導期,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輔導期一般應不少於6個月。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稅人實行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在輔導期內,商貿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普通發標以及貨物運輸發票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予以抵扣。
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稅輔導管理的期限為 3個月;其他的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管理的期限為 6個月。
其他一般納稅人實行輔導期管理主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納稅人:
(1)增值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且數額在10萬元以上;
(2)騙取出口退稅的;
(3)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
(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