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條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輔導期納稅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認定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所稱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是指註冊資金在80萬元(含80萬元)以下、職工人數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發企業。只從事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除外。
批發企業按照國家統計局頒發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中有關批發業的行業劃分方法界定。
第四條 認定辦法第十三條所稱“其他一般納稅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納稅人:
(一)增值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騙取出口退稅的;
(三)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3個月;其他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6個月。
第六條 對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認定辦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內告知納稅人對其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納稅輔導期自主管稅務機關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的當月起執行;對其他一般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自稽查部門作出《稅務稽查處理決定書》後40個工作日內,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對其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納稅輔導期自主管稅務機關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的次月起執行。
第七條 輔導期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應當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抵扣進項稅額。
第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輔導期納稅人實行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
(一)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領購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十萬元;其他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重新核定。
(二)輔導期納稅人專用發票的領購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核定每次專用發票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輔導期納稅人領購的專用發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領購的,主管稅務機關發售專用發票的份數不得超過核定的每次領購專用發票份數與未使用完的專用發票份數的差額。
第九條 輔導期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併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
預繳增值稅時,納稅人應提供已領購併開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提供的專用發票記賬聯計算應預繳的增值稅。
第十條 輔導期納稅人按第九條規定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後預繳增值稅仍有餘額的,可抵減下期再次領購專用發票時應當預繳的增值稅。
納稅輔導期結束後,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有餘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輔導期結束後的第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納稅人。
第十一條 輔導期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抵扣憑證)註明或者計算的進項稅額。
輔導期納稅人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後,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經核實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紅字貸記相關科目。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對結果,通過《稽核結果導出工具》導出發票明細數據及《稽核結果通知書》並告知輔導期納稅人。
輔導期納稅人根據交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本期數據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對結果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留待下期抵扣。
第十三條 輔導期納稅人按以下要求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
(一)第2欄填寫當月取得認證相符且當月收到《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稽核相符專用發票、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專用發票的份數、金額、稅額。
(二)第3欄填寫前期取得認證相符且當月收到《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稽核相符專用發票、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專用發票的份數、金額、稅額。
(三)第5欄填寫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份數、金額、稅額。
(四)第7欄“廢舊物資發票”不再填寫。
(五)第8欄填寫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協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的份數、金額、稅額。
(六)第23欄填寫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月初餘額數。
(七)第24欄填寫本月己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專用發票數據。
(八)第25欄填寫已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專用發票月末餘額數。
(九)第28欄填寫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十)第30欄“廢舊物資發票”不再填寫。
(十一)第31欄填寫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數據。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輔導期納稅人納稅申報時,按照以下要求進行“一窗式”票表比對。
(一)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3欄份數、金額、稅額是否等於或小於本期稽核系統比對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
(二)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5欄份數、金額、稅額是否等於或小於本期交叉稽核比對相符和協查後允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合計數。
(三)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中第8欄的份數、金額是否等於或小於本期交叉稽核比對相符和協查後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合計數。
(四)申報表數據若大於稽核結果數據的,按現行“一窗式”票表比對異常情況處理。
第十五條 納稅輔導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納稅人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不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發現輔導期納稅人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按照本規定重新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實施“先比對、後扣稅”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5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097號)同時廢止。
問題解答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票問題解答:
我們是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發票為千元版,現有3個問題:
1.是否為不含稅價格可以開具到9999.00?
2.我們為汽車銷售,是否必須為0.1,0.2台開具?可否0.25,或者0.3+0.3+0.4來開具?
3.發票不夠用可否再次購買?
答:您好,您所諮詢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1、千元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大開票限額為不含稅價不超過1萬元,含稅價不超過1.17萬元。
2、當銷售汽車的單價超過開票限額時,您的台數可以開成小數。
3、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第三條規定:輔導期的一般納稅人管理 (三)企業按次領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可以再次領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依據上一次巳領購併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稅款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增售專用發票。
轉正認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正認定:
一、業務概述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正認定是指一般納稅人暫認定到期或輔導期滿,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正式認定申請進行受理、調查、審批的業務。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5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應在輔導期或暫認定期滿的前一個月內提出轉正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有效。
2.審核、錄入資料
(1)通過系統調閱一般納稅人認定信息,審核暫認定期限或輔導期是否到期;
(2)審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發現問題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符合受理條件的,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錄入系統,列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CTAIS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2.0),交給納稅人。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後,進行案頭審核和實地調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案頭審核
調閱以下內容,對其進行審核:
(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2)會計身份證明
(3)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4)稅務登記證明
(5)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信息
(6)房屋租賃契約
(7)增值稅申報表信息
核對納稅人提供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填寫信息與上述資料是否一致,與納稅人的登記註冊信息是否相符等。
2.實地調查
認證期限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發票認證期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調整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長至180天。
認證期限延長至半年
由於原有的抵扣期限偏短,給企業造成了一些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具體的措施,對稅收征管工作進行了實質性的、傾向於納稅人的改進。
比如對於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國稅函〔2009〕617號檔案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檔案提醒,上述規定要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對納稅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原來規定執行,還是遵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第一條規定來執行,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天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舉例說明,一般納稅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在2010年3月31日前認證入賬(2010年是閏年),並在認證的當月申報抵扣才有效。如果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可以在2010年6月30日前認證併入賬,並在認證的當月抵扣進項,在7月15日征期結束前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體現出來。
認證抵扣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證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38號)第二條的第一款規定: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三)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五)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固定資產的修理支出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稅負計算
稅負是指納稅人或徵稅對象承受國家稅收的狀況或量度,稅法並未規定稅負的具體標準。
對於稅負的計算,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日常稽查辦法》規定:
稅負率=本年累計應納稅額/本年累計應稅銷售額×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