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規定

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規定

為加強軍隊反腐倡廉建設,保持軍隊黨組織和幹部隊伍的純潔性,中央軍委通過並批准印發《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規定》,並於2012年3月份批准引發了《〈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規定〉實施辦法》,要求黨員領導幹部要認真執行《廉政規定》和《實施辦法》的各項要求,依法履職用權,自覺接受監督,保持清正廉潔的良好形象。

概要

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規定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規定
經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批准,中央軍委日前印發了《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規定》(簡稱《廉政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全軍和武警部隊認真貫徹執行(《廉政規定》)。
中共中央2010年1月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結合軍隊實際制定《廉政規定》,對於加強和改進軍隊思想作風建設,進一步規範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為,推進軍隊黨風廉政建設深入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廉政規定》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胡主席關於加強反腐倡廉建設、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重要指示精神,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基本精神,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軍、從嚴治官,立足軍隊實際,明確了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從11個方面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為作出了70個“不準”的禁止性規定,同時對黨委、紀委、黨委書記和副書記、機關部門的責任作了規範,規定了考評及結果運用、責任追究辦法,為進一步促進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提供了重要遵循,是新形勢下加強軍隊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法規。
中央軍委通知強調,促進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事關保持人民軍隊的性質、宗旨和本色,事關軍隊建設科學發展,事關有效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命。各級黨委要充分認識貫徹落實《廉政規定》的重要意義,把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作為一項緊迫的現實任務和長遠的戰略任務來抓。要採取多種形式,認真抓好《廉政規定》的宣傳教育,營造廉潔從政的良好氛圍;要認真查找分析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方面的薄弱環節,著力解決實際問題,健全完善監督制約機制;要進一步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做到預防為先、關口前移;要加強對貫徹落實《廉政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違反規定的行為。各級黨員領導幹部要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廉潔從政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民眾的監督,樹立清正廉潔的良好形象。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軍隊黨員領導幹部,是指團級以上單位黨委常委會成員(不設常委會的黨委成員)和機關、部門的副團職(副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第三條 促進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軍、從嚴治官,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按照建立健全軍隊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加強教育,健全制度,強化監督,深化改革,嚴肅紀律,堅持自律與他律相結合。
第四條 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持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根本原則和制度,模範踐行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樹立正確的世界觀、權力觀、事業觀,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在廣大官兵中發揮表率作用;必須嚴格遵守黨紀國法和軍隊法規制度,清正廉潔、忠於職守、正確行使權力,始終保持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必須加強思想道德修養,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培養健康生活情趣;必須大力加強思想作風建設,弘揚黨的優良作風,大興密切聯繫民眾、求真務實、艱苦奮鬥、批評與自我批評之風,永葆共產黨人的政治本色和浩然正氣。
第二章 廉潔從政行為規範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其他方式占用下屬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利用知悉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五)違反規定多占住房、用公款裝修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集資房等保障性住房,不按照規定交納購房款。
第六條 禁止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三)在國(境)外投資入股;
(四)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五)違反規定組織開展對外有償服務活動。
第七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五)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七)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
(八)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九)不按照預算、用款計畫和規定程式審批、核撥經費;
(十)截留、挪用、剋扣專項經費。
第八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務、職級待遇;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標準和程式推薦、考評、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三)泄露推薦、考評、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四)在幹部考評工作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在推薦、考評和選舉中進行拉票、搞串通等不正當活動;
(六)利用職務之便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單位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調動、體制編制調整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八)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第九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的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接受、索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資助;
(三)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的案件的調查處理;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
(五)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六)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條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準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二)利用參加會議、學習培訓等,用公款相互宴請、互贈錢物;
(三)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或者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四)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五)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車輛;
(六)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使用公款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第十一條 禁止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工程建設項目、規模、標準和投資;
(二)將工程建設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等名義規避招標;
(三)操縱或者以暗示、授意等方式影響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資格的確定和評標、中標結果;
(四)擅自變更工程建設項目中標人或者直接指定承包單位;
(五)要求中標人分包、轉包建設工程,或者要求承包單位接受指定的施工隊伍、建築材料和設備;
(六)串通承包、監理單位抬高工程造價。
第十二條 禁止違反規定插手干預裝備、物資採購工作,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更採購計畫;
(二)應當採用招標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採購,或者違反規定分包採購;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投標供應商,操縱或者以暗示、授意等方式影響採購評審和中標結果;
(四)擅自改變中標、成交結果,或者直接指定供應商;
(五)串通供應商或者承制單位,損害國防和軍隊利益。
第十三條 禁止違反規定處置軍隊資產,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不執行軍隊資產處置程式和審批許可權的有關規定,擅自處置軍隊資產;
(二)故意不評估、低估、漏估或者低價變賣軍隊資產;
(三)擅自改變軍用土地用途,或者插手干預軍用土地轉讓、置換,或者與受讓人串通,損害國防和軍隊利益;
(四)違反規定出租房地產,暗示或者授意將房地產低價出租給指定單位或者個人;
(五)違反規定調劑、下撥裝備、物資、器材;
(六)私分、侵占軍隊資產,或者截留挪用資產處置收益;
(七)出售、出租、出借或者違反規定使用軍用車輛或者軍車號牌等軍用車輛有效憑證。
第十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插手干預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敏感事務。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插手干預幹部選拔任用、送學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審任命、專業技術等級調整;
(二)插手干預幹部、士兵的調動、轉業、復員、獎懲以及傷殘等級評定、住房分配等事項;
(三)插手干預士官選取、軍銜晉升或者士兵提乾、入黨、考學、技術培訓;
(四)插手干預軍隊院校招生、學員分配,插手干預招收國防生、接收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
(五)插手乾預徵兵、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士官;
(六)插手干預聘用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
第十五條 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影響部隊風氣,損害軍隊形象。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搞影響部隊全面建設和長遠發展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二)虛報工作成績;
(三)瞞報、緩報事故、案件或者其他重要情況;
(四)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藉機斂財;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六)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黨委負責本規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實施,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黨中央、中央軍委的決策指示和上級黨委的要求,研究部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工作,抓好職責範圍內廉潔從政工作的落實;
(二)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學習廉潔從政規定,進行廉潔從政教育;
(三)組織落實民主生活會、重要情況通報、請示報告、談話和誡勉、述職述廉、信訪處理等黨內監督制度以及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建立健全抓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長效機制;
(四)監督檢查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定期分析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形勢,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十七條 各級紀委協助同級黨委抓好本規定的貫徹落實,並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調查分析本單位實施本規定的情況,提出加強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工作的措施和辦法;
(二)總結宣揚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經驗和典型,運用案例開展警示教育;
(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抓好職責範圍內的廉潔從政工作,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檢查和專項治理;
(四)檢查和處理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廉潔從政規定的案件和問題。
第十八條 黨委書記、副書記應當以身作則,模範遵守本規定,在本單位貫徹落實本規定中做好下列工作:
(一)督促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認真落實廉潔從政規定,發現苗頭性問題及時提醒告誡,重要情況及時報告黨委,重大問題按照規定上報;
(二)加強對下一級黨委書記、副書記的監督,每年與下一級黨委書記、副書記至少進行一次談話,了解掌握其廉潔從政情況,及時指出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三)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及時提請黨委研究解決。
第十九條 各級機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根據工作特點制定完善廉潔從政措施,嚴格工作紀律和辦事程式,經常檢查工作中執行廉潔從政規定的情況,強化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
第二十條 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對照檢查。對照檢查材料由本級紀委、政治機關留存。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十一條 黨委應當把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幹部考評的重要內容,考評結果作為幹部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廉潔從政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副團職(副處級)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旅、團級單位機關及其所屬部門的正營職以下黨員領導幹部,基層營、連級單位黨委(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本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總政治部、軍委紀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實施辦法印發

總政治部、軍委紀委印發《〈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規定〉實施辦法》
經軍委領導批准,總政治部、軍委紀委近日印發了《〈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規定〉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並發出通知要求全軍和武警部隊認真貫徹落實。
2011年5月,中央軍委頒布實施了《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規定》(簡稱《廉政規定》)。《實施辦法》作為《廉政規定》的重要配套法規,將《廉政規定》的原則性要求進行了具體化,同時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軍隊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補充規定》和其他有關法規,明確了違反《廉政規定》行為的黨紀處理依據和相關處理辦法。《實施辦法》頒布施行,對於增強《廉政規定》的操作性,保證《廉政規定》正確貫徹和順利實施,進一步加強軍隊反腐倡廉建設,保持軍隊黨組織和幹部隊伍的純潔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總政治部、軍委紀委通知強調,各級黨委、紀委和政治機關要充分認識貫徹實施《廉政規定》和《實施辦法》的重要性,認真學習,廣泛宣傳,嚴格執行。要採取多種形式搞好宣傳教育,為貫徹實施《廉政規定》和《實施辦法》創造良好氛圍;要嚴格對黨員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做到預防為先、關口前移;要加強對《廉政規定》和《實施辦法》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違反《廉政規定》和《實施辦法》的行為。黨員領導幹部要認真執行《廉政規定》和《實施辦法》的各項要求,依法履職用權,自覺接受監督,保持清正廉潔的良好形象。

延伸閱讀

軍委紀委領導答記者問

軍委紀委領導就制定頒發和學習貫徹《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規定》答記者問

經胡主席批准,中央軍委最近頒發了《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廉政規定》)。為幫助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深入學習貫徹好《廉政規定》,記者採訪了軍委紀委領導。
問:請談談制定頒布《廉政規定》的重要意義
答:《廉政規定》是全面系統規範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為的重要基礎性法規。《廉政規定》的頒布實施,對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軍隊黨的建設,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指導意義。
第一,這是貫徹落實黨中央、胡主席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決策指示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提出明確要求,採取有力舉措,要求黨員領導幹部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切實做到為民、務實、清廉。胡主席對軍隊黨員領導幹部隊伍建設高度重視,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把加強黨員領導幹部黨性修養、弘揚優良作風作為軍隊黨的建設的重要課題。去年1月,中央修訂頒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明確要求,中央軍委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我軍是黨絕對領導下的人民軍隊,歷來以黨的旗幟為旗幟,以黨的意志為意志,在貫徹落實黨中央、胡主席的決策部署上,標準要更高,要求要更嚴,行動要更自覺。根據中央《廉政準則》精神,結合軍隊實際,制定頒布《廉政規定》,體現了軍委貫徹落實黨中央、胡主席決策指示的鮮明態度和抓好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堅定決心。
第二,這是適應形勢任務發展變化確保有效履行我軍歷史使命的必然要求。當前,我軍所處的時代條件、社會環境和擔負的使命任務發生了深刻變化。國際政治和意識形態領域鬥爭尖銳複雜,國內外敵對勢力對我軍滲透破壞進一步加劇;社會生活日益多樣化,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侵蝕十分突出;社會思想空前活躍,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的影響愈加廣泛;國防和軍隊建設、改革的不斷推進和軍事鬥爭準備的拓展、深化,各項投入不斷加大,確保經費使用廉潔高效面臨更多考驗。這些都對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使之更好地擔當起領導部隊建設科學發展的重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軍委頒布實施《廉政規定》,就是適應形勢任務發展需要,從制度上保證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採取的實際步驟。抓好《廉政規定》的貫徹落實,有利於教育引導廣大黨員領導幹部堅定理想信念,加強黨性修養,打牢拒腐防變的思想政治基礎;有利於促進黨員領導幹部恪盡職守,廉潔自律,樹立和弘揚良好作風;有利於更好地純正部隊風氣,凝聚軍心士氣,調動廣大官兵投身部隊建設改革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軍隊建設科學發展,有效履行我軍歷史使命。
第三,這是加強軍隊反腐倡廉建設和思想作風建設的現實需要。近年來,軍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斷加強,廣大黨員領導幹部保持了我黨我軍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團結帶領部隊官兵圓滿完成了黨和人民賦予的各項任務,經受住了各種複雜情況的嚴峻考驗。但少數領導幹部黨性觀念不強、作風不正、自身要求不嚴的問題還比較突出,一些重要領域和關鍵崗位的腐敗問題仍有發生,嚴重損害黨和軍隊形象,影響部隊凝聚力和戰鬥力,必須認真加以解決。制定《廉政規定》,全面系統規範軍隊黨員領導幹部的從政行為,有利於增強對黨員領導幹部教育管理和監督的針對性實效性,促進黨員領導幹部清正廉潔、保持良好作風,更好地為軍隊建設和發展履職用權。
問:請您介紹一下制定《廉政規定》的基本情況。
答:胡主席和軍委對制定軍隊黨員領導廉潔從政的規定非常重視。胡主席親自審定批准了《廉政規定》。軍委郭副主席、徐副主席對起草《廉政規定》提出明確要求。按照軍委領導指示,總政、軍委紀委迅速成立起草組,認真學習胡主席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特別是加強軍隊領導幹部隊伍建設的一系列重要論述,學習中央《廉政準則》及相關法規,學習軍委有關檔案和領導講話,統一思想、領會精神,掌握起草規定的基本依據。起草組還專門召開軍兵種和武警部隊有關人員座談會,深入部隊進行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廉政規定》初稿形成後,先後徵求吸納了大單位黨委、紀委、政治部和總部有關職能部門的意見,集思廣益,數易其稿。經軍委紀委全會和總政主任辦公會研究討論,最後報軍委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可以說,《廉政規定》充分體現了黨中央、胡主席有關指示精神,反映了軍隊黨風廉政建設實踐成果,集中了全軍智慧。
問:《廉政規定》對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提出了總體性要求,如何認識和把握這一問題?
答:《廉政規定》在總則中明確促進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的同時,對領導幹部提出了必須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必須嚴格遵守黨紀國法和軍隊法規制度、必須加強思想道德修養、必須弘揚黨的優良作風等總體性要求。這五個“必須”,集中體現了胡主席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和加強軍隊思想作風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是學習貫徹《廉政規定》的基礎。一方面,黨員領導幹部只有努力做到五個“必須”,才能自覺遵守各項規定;另一方面,各級黨組織只有按照五個“必須”的要求,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才能使《廉政規定》的各項規範落到實處。
問: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涉及方面多、領域廣,對此《廉政規定》規範了哪些從政行為?
答:《廉政規定》對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為,提出了11條禁止性要求、70個“不準”,概括起來有五個方面:一是禁止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規定了21個“不準”。要求黨員領導幹部不得以各種名義收受錢物、多占住房、侵占公款公物、設立和使用“小金庫”,以及為配偶、子女、其他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使用、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等。二是禁止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規定了5個“不準”。對黨員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兼職或者兼職取酬、開展對外有償服務活動等方面明確了政策界限。三是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規定了8個“不準”。一方面,要求黨員領導幹部不得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謀取職務、職級待遇;另一方面,不得違反規定推薦和任用幹部等。四是禁止違反規定插手干預部隊敏感事務,分別對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物資裝備採購、資產處置,以及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敏感事務,提出了24個“不準”的要求。五是禁止奢侈浪費、弄虛作假、搞形式主義等行為,規定了12個“不準”。以上這些,是《廉政規定》的核心部分。黨員領導幹部嚴格遵守和執行這些規定,就一定能夠形成強大的感召力,推動軍隊反腐倡廉建設深入發展。
問:在保證廉潔從政行為規範落實方面,《廉政規定》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是個系統工程,必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廉政規定》專門設立“實施與監督”一章,從4個方面分別對黨委、紀委、黨委書記和副書記、機關部門的責任作了規範,另外還設定了考評及結果運用、責任追究條款。這樣規範,一方面,有利於各類責任主體明確在抓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責,把握各自的工作重點,找準工作定位。另一方面,有利於形成黨委統一領導、紀委組織協調、機關部門各負其責的抓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強化黨委正副書記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意識。同時,通過嚴格的組織考核和責任追究,增強黨員領導幹部落實規定的自覺性,提高制度規定的執行力。
問:請您談談總政、軍委紀委對學習貫徹《廉政規定》有什麼要求?
答:近日,總政治部、軍委紀委專門下發通知,對學習貫徹《廉政規定》提出了明確要求,還將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對學習貫徹進行部署。各級黨委要認真貫徹通知要求和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把這項工作作為當前反腐倡廉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一是強化組織領導,黨委要負起抓好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政治責任,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實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實。二是搞好學習宣傳,結合全軍正在開展的“加強黨性修養、錘鍊思想作風”教育整頓活動,安排專門時間,以團以上黨委班子成員為重點,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原原本本學習。充分利用電視、報刊、網路等多種載體,廣泛宣傳《廉政規定》,積極營造學規定、用規定、守規定的濃厚氛圍。三是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執行規定要求不嚴的問題,對嚴重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堅決予以查處,確保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解放軍報評論員文章

促進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重要舉措
經胡錦濤主席批准,中央軍委印發了《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規定》。這是全面系統規範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為的重要基礎性法規,是貫徹落實黨中央、胡主席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決策指示的實際行動,是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軍隊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健全完善軍隊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要制度成果。《廉政規定》的頒布實施,對於加強黨員領導幹部教育管理和監督,真正形成用制度規范從政行為、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機制,深入推進軍隊反腐倡廉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廉政規定》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注重體現新的形勢任務對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新要求,總結和吸納部隊實踐中創造的一些好經驗好做法,規範了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為,並提出了加強監督的有效措施和辦法,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和很強的現實針對性,是軍隊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基本遵循。
貫徹落實《廉政規定》,必須深入搞好學習教育。要採取多種形式和措施,廣泛開展學習宣傳活動,努力營造學規定、用規定、守規定的濃厚氛圍。要把學習《廉政規定》與學習胡主席關於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和軍隊思想作風建設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結合起來,與深入持久培育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結合起來,與全軍開展的“加強黨性修養、錘鍊思想作風”教育整頓活動結合起來,引導黨員領導幹部準確把握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樹立正確的世界觀、權力觀、事業觀,切實按照《廉政規定》規範和約束自己的行為,自覺接受監督,作廉潔從政的表率。
貫徹落實《廉政規定》,關鍵要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要負起抓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政治責任,精心籌劃部署,認真組織實施。各級紀委和政治機關要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執行《廉政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使自律和他律有機結合起來。要嚴格執行紀律,強化責任追究,確保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各項要求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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