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
第57號
《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1月30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李立國
2015年12月17日
管理辦法
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以下簡稱無軍籍職工)。
第三條 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應當從維護無軍籍職工的合法權益出發,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無軍籍職工的政策,完善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機制,落實無軍籍職工生活待遇。
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原則。
第四條 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實行政府領導、民政部門主管。按照屬地原則,無軍籍職工安置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指定機構是無軍籍職工的服務管理單位,承擔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具體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無軍籍職工接收安置計畫和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解決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重大問題,加強對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的指導。
第五條 服務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或者協助辦理無軍籍職工黨員組織關係轉接事宜,保障無軍籍職工黨員參加黨組織生活。
第六條 服務管理單位應當做好以下服務管理工作:
(一)發放無軍籍職工退休退職費和津貼補貼;
(二)按規定協助落實無軍籍職工醫療待遇;
(三)定期了解無軍籍職工情況和需求,提供必要的關心照顧;
(四)宣傳解釋無軍籍職工相關政策;
(五)按規定做好其他服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情況,提出無軍籍職工待遇調整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按規定通知服務管理單位執行。
第七條 服務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協調利用為老服務資源,為無軍籍職工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創造條件。
服務管理單位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聘用工作人員、租用場地設施。
第八條 服務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無軍籍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無軍籍職工遵紀守法和遵守服務管理單位規章制度的自覺性。
第九條 服務管理單位應當引導無軍籍職工保持和發揚優良傳統,發揮專業特長,積極參與社區建設和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條 服務管理單位應當引導無軍籍職工參加社區組織開展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
第十一條 鼓勵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社會力量為無軍籍職工及其家庭提供形式多樣的個性化服務。
鼓勵身體健康、樂於奉獻的無軍籍職工參與服務管理,增強無軍籍職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能力。
第十二條 服務管理單位應當配備檔案管理設施,妥善保管無軍籍職工檔案,提供必要的檔案利用服務。
第十三條 服務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教育培訓、崗位練兵,提高工作人員思想政治素質、政策理論水平和服務管理能力。
第十四條 對在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納入軍休幹部安置管理表彰範圍。
第十五條 對已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無軍籍離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對軍隊無軍籍離休幹部服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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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民政部出台《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服務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指出,服務管理單位應當為無軍籍職工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創造條件。所謂無軍籍職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據統計,截至2014年底,全國共接收安置無軍籍職工18.6萬人,扣除自然減員,各地還有無軍籍職工13.9萬人;部隊尚有待移交的退休和在職職工6.3萬人。《管理辦法》規定,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實行政府領導、民政部門主管。按照屬地原則,無軍籍職工安置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指定機構是無軍籍職工的服務管理單位,承擔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具體工作。為做好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管理辦法》規定,服務管理單位應當從維護無軍籍職工的合法權益出發,落實無軍籍職工生活待遇,包括發放無軍籍職工退休退職費和津貼補貼;按規定協助落實無軍籍職工醫療待遇;定期了解無軍籍職工情況和需求,提供必要的關心照顧;宣傳解釋無軍籍職工相關政策等。依照《管理辦法》規定,服務管理單位應當為無軍籍職工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創造條件;應當引導無軍籍職工發揮專業特長,積極參與社區建設和社會公益活動;應當引導無軍籍職工參加社區組織開展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此外,《管理辦法》還鼓勵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社會力量為無軍籍職工及其家庭提供形式多樣的個性化服務;鼓勵身體健康、樂於奉獻的無軍籍職工參與服務管理,增強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能力。《管理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