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民政局

株洲市民政局

株洲市民政局是根據《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株發〔2010〕3號)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株洲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株委〔2010〕3號)而設立,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2019年3月29日,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授予“全國民政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機構簡介

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株洲民政 株洲民政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救災減災、社會救助、行政區劃、社會福利事業、慈善事業和福利彩票發行等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優撫工作。負責申報和褒揚革命烈士工作;負責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指導優撫醫療事業單位、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審核呈報全市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評殘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擬訂全市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中心(站)、軍供站、軍人接待站的建設與管理工作;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指導全市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

(四)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災情工作;籌措、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組織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審批全市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義賣等活動。

(五)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工作;負責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工作;負責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擬訂城鄉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查辦法和程式;負責農村優撫戶和貧困戶的扶持;負責管理和分配中央、省下撥的市級保障金。

(六)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

(七)承擔依法對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督責任。

(八)負責推行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承辦涉港澳婚姻登記工作;負責涉外、國內收養登記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負責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和指導監督工作。

(九)擬訂地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法定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建立、管理地名信息資料和檔案。

(十)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全市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審批;擬訂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障政策;指導和監督社會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全市福利彩票發行工作;負責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導監督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二)負責指導全市革命老根據地的經濟開發工作;負責分配全市革命老根據地的開發資金並監督其使用情況。

(十三)負責指導協調全市維護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五)負責全市民政事業經費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使用;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局機關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局機關信息安全、保密、督查、後勤服務等工作;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承擔組織開展政策調研的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考核獎懲、勞動工資、養老保險等工作;承擔直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工作;承擔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工作。

(三)財務科擬訂民政事業經費管理辦法;承擔全市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和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的工作;承擔監督管理市本級彩票公益金的工作;承擔全市民政事業資金審計和民政統計工作;承擔局機關的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工作。

(四)信訪法制科(加掛行政審批科牌子)

承擔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承擔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承擔綜合治理、政務公開、法制和宣傳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指導協調行政許可和審批的工作。

(五)優撫科(加掛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承擔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和補助工作;承擔人民警察、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傷殘評定、審核、報批和撫恤工作;承擔退出現役殘疾軍人的審查、呈報、登記和備案工作;承擔申報和褒揚革命烈士工作;承擔指導優撫醫院、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協助承擔服役退役士官的信訪接待工作;承擔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組織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市活動的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擬訂全市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政策;承擔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和士官(含武警)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的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職工、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局直管的軍休幹部、異地和分散安置離休幹部及無軍籍職工的服務管理工作;承擔組織實施軍隊離退休幹部住宅建設和住房分配工作;承擔市本級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申請和審核工作;參與新兵的徵集工作;配合軍分區開展預備役的登記工作;承擔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中心(站)、軍供站、軍人接待站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承擔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待遇的工作;承擔指導全市軍地兩用人才培訓的工作。

(七)救災科(加掛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救災減災規劃和政策;承擔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承擔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的工作;承擔組織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災情工作;會同有關單位承擔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承擔籌措、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的工作;承擔社會各界對全市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承擔指導全市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的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承擔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的工作;承擔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承擔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擔指導全市生活無著落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全市救助管理機構的管理與建設工作;承擔指導全市殯葬管理工作;承擔推行殯葬改革的有關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墓管理的工作;承擔全市社會辦福利機構、福利企業的管理工作;承擔涉外、國內收養登記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和黨群組織按有關規定和章程設定。

其他事項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3名(含離退休管理服務行政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會計師1名,科長(主任)1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紀檢監察負責人1名),副科長(副主任)9名。

紀檢(監察)機構和黨群組織行政編制及領導職數在局機關行政編制及領導職數總額內。

調整後,市民政局領導和管理的單位有:

(一)市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工作管理處,副處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4名。

(二)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副處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7名。

(三)市社會救助管理處,副處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13名。

(四)市慈善辦公室,副處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5名。

(五)市殯葬管理辦公室(加掛市殯葬執法大隊牌子),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12名。

(六)市民間組織管理處,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高配副處級),核定編制5名。

(七)市軍用供應站,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16名。

(八)市救助管理站(加掛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牌子),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33名。

(九)市軍人接待站,正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核定編制25名。

(十)市徐家沖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4名。

(十一)市新華村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6名。

(十二)市石塘沖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10名。

(十三)市地名辦公室,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2名。

(十四)市兒童社會福利院,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22名。

(十五)市革命老根據地經濟開發辦公室,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3名。

(十六)市殯葬管理處,正科級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30名。

(十七)市按摩醫院,正科級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編制20名。

(十八)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辦公室,正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核定編制5名。

(十九)市民政實業服務中心,正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核定編制10名。

(二十)市社會福利工廠,正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核定編制264名。

(二十一)市社會福利生產管理處,正科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核定編制5名。

辦事指南

區劃地名工作

受理條件:

1、地名命名的原則:

(1)反映當地人文、地理特徵,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含義健康,尊重當地民眾的願望及有關方面的意見;(2)一般不以人名和外國地名作地名,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地名;(3)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名稱,市區和同一縣域內街、巷、居民區的名稱,同一鄉(鎮)內行政村、自然村的名稱以及市內自然地理實體的名稱不得重名,並避免同音;(4)鄉(鎮)、街道事處一般應以鄉(鎮)人民政府駐地居民點和街道辦事處所在街巷名命名;(5)不得帶有民族歧視性質或侮辱人格,低級庸俗的內容;(6)避免使用生僻字。

2、地名、建築物通名使用及參照標準:

(1)城:指有地名意義,規模較大的商貿建築群和封閉、半封閉式的大型商貿建築物和遊覽觀光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教育和醫療等設施健全,有一定的組織機構、人口眾多、地域廣闊的居民住宅、工作區。城區域用地面積應在200萬平方米(3000市畝)以上,居住和工作人口超8萬人,設有街道辦事處,以商貿為主的"城",其用地面積應在5萬平方米以上,或建築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

(2)小區:指具有比較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規模較大,人口較多的居民住宅區,其居住人口在7000人以上。

(3)花園:指占地15000平方米以上,設有中心廣場和花園的種植花草樹木較多,休閒場地廣闊的居民住宅區。其綠地一般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45%,休閒用地不得小於總用地面積的15%。

(4)園、苑:指占地15000平方米以上,有一定綠化面積和人文景點的住宅區,其綠化面積一般不低於用地面積的30%,休閒用地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15%。

(5)山莊:指占地1000平方米以上,依山而建的高級住宅區或高級賓館,其綠化和休閒用地面積不得小於總用地面積的50%。

(6)別墅:指占地5000平方米以上,園林式高級居民住宅區。其綠化和休閒用地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55%。

(7)公寓:指具有居住性質的規模較小,多層住宅樓或住宅樓群。

(8)樓、閣:指低層的單體樓宇,一般在2--7層之間或建築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

退伍軍人安置工作

受理條件:

當年退役的城鎮義務兵(含在部隊榮立二等功和因公致殘的農業戶口義務兵)和服役期間父母戶口遷入株洲市區的義務兵以及省安辦移交我市安置的轉業士官。

服務程式:

(1)城鎮退役義務兵在退役30天之內,持本人士兵退役證、士兵退役行政介紹信、入伍通知書和父母的戶口本、身分證或本人戶口註銷證明報到,憑市安置辦出具的入戶介紹信到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逾期3個月不報到,取消安置資格。

(2)轉業士官,持省安置辦發放的接收轉業士官通知書和士官轉業證、士官轉業行政介紹信、配偶的戶口本;身分證、結婚證和工作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街道辦事處出具無業證明),按照省安置辦規定的時間報到,憑市安置辦出具的入戶介紹信到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逾期3個月不報到,檔案退回原部隊。

(3)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報到後,請於當年7、8月份主動與安置辦聯繫查詢工作分配情況。

服務時限:

認真貫徹《兵役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積極協調相關部門確定安置計畫,全面落實當地政府有關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實到位。

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法》

《湖南省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細則》

業務專題

第一條 為規範、完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適用本細則。
第二條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並依法進行監督;統計、物價、審計、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人事、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關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
居民委員會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機關委託,承擔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企事業單位未在城區且居民委員會不便管理的,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機關委託,由單位工會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申報、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保障人數編制年度用款計畫,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據實足額列入財政預算。保障資金除中央、省級財政補貼部分外,其餘資金實行分級負擔的原則。中央、省、市財政補貼各地的資金由市民政、財政部門審核後,下達給縣(市)區財政,與縣(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一併使用。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
第四條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指,持有本市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鎮居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對象,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保障對象可以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與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六)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城市四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各縣(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分別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動,由市、縣(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提出調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意見,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同一城市、同一縣(市)執行同一標準。
第六條 城鎮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實際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及其他勞動收入;
(二)離退休費及領取的各類保險金;
(三)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
(四)從政府或者企事業單位獲得的一次性收入;
(五)儲蓄存款、國庫券等有價證券及孳息;
(六)出租或者變賣家庭資產獲得的收入;
(七)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
(八)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予;
(九)居住城鎮的家庭成員中,從事農業生產或者種、養殖業等獲得的收入;
(十)其他應當計入的收入。
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按申請人提出申請前3個月的月平均收入計算。
家庭成員獲得本條第一款第(四)、(五)、(六)、(八)項的收入,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及稅費後,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計完為止。
第七條 下列金額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政府發給的特殊津貼,市級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費、護理費及保健金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
(三)為解決在校學生就學困難,政府、社會及學校給予的補助金、獎學金;
(四)政府、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撫恤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殘疾人輔助器費以及喪葬補助費;
(六)在職人員按規定由所在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及各項社會保險費。
第八條 申請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當年非生活性開支過大或者經常自費參加高消費活動的;
(三)家中有小汽車或者其它非經營性機動車輛的;
(四)購買股票或者從事其他投資行為的;
(五)連續2次不按月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連續3次不到居民委員會簽字又無正當理由和不按規定申報家庭收入的;
(六)有賭博、吸毒、嫖娼行為未改正的;
(七)勞教和服刑期間人員;
(八)子女擇校就讀、出國留學的;
(九)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經就業服務機構3次介紹就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
(十)購買商品房等原因落戶城鎮,但在農村仍享有田、土、山、水等生產資料承包經營權的;
(十一)拒不接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對其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的;
(十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九條 申請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通過居民委員會或者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株洲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戶主及其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三)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申請對象家庭成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所在單位的勞資人事部門出具收入證明;
(二)離、退休人員提供領取離、退休養老金的證件或者有關憑證;
(三)領取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或者失業保險金的,由其相應的管理機構出具證明;
(四)殘疾人提供殘疾人證;
(五)家庭成員中有從事農業生產的,提供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農業收入證明;
(六)因夫妻離異涉及有關撫、扶養義務的,提供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第十條 申報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戶口屬地為原則,人戶分離的居民向戶主戶口所在地申報,一家多戶口的,向家庭經常居住地申報,其申報審批程式如下:
(一)由戶主向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第九條所需材料,申請時無單位的居民填寫《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由居民委員會對其實際收入情況分項核實;有單位的居民填寫《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後,由單位工會或行政部門核實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後,再交居民委員會核實,由居民委員會或者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成立的最低生活保障評議小組,對申請人的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在個人自報的基礎上進行民主評議,並提出補助金額意見,填寫《株洲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
(二)居民委員會或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將調查核實和集體評議後的申報居民,予以張榜公布(第一榜),並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進行初審、覆核後二榜公布,同時,連同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上報縣(市)、區民政局;
(四)縣(市)、區民政局作出審批決定,並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局備案後,再通知居民委員會公布第三榜,公布後5日無異議的,發給《株洲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凡申報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一戶不得多地重複申報,暫住戶口不屬保障範圍。
第十一條 縣(市)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鄉(鎮)和居民委員會或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單位對保障對象每半年核定一次。領取保障金滿一年,需繼續救濟的,應重新申請。臨時申請的,須按月申請核定。對不符合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保障金的計算:
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指城鎮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部分。
保障金的計算方法:家庭月保障金=(月保障標準-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保障人口數
原社會救濟對象享受的救濟標準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則按原救濟標準發放。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屬社會救濟專項資金,財政、民政部門應開設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按時將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直接劃撥到同級民政部門開設的專戶,實行封閉運行,保證按月發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 加強對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動態管理。
(一)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髮放專賬,進行會計核算,並按時向財政部門報送會計報表。街道辦事處(鄉、鎮)應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髮放明細賬和保障對象台帳,並於月底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匯總後逐級上報;
(二)縣(市)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調查、評議、監督、檔案等各項管理制度,逐步實行網路化信息管理;
(三)保障對象應當定期通過居民委員會或者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向管理機關報告家庭收入情況。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及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申報工作的單位應當對保障對象家庭收入和人員的變化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及時上報縣(市)區民政部門辦理保障待遇的增、減或者停發手續,對停止發放保障金的對象應及時收回《株洲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救濟補助金領取證》;
(四)居民委員會或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機關必要時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查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
(五)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保障金可以由街道辦事處直接發放,也可以由管理機關委託居民委員會或者金融機構代發。集體供養對象的保障待遇由供養單位統一領取。
第十五條 保障對象戶口遷移的,原管理機關應當為其出具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證明,連同戶口遷移證辦理保障待遇遷移手續,並按遷入地的標準享受保障待遇。跨街道辦事處的,同級管理機關直接辦理;跨縣(市)區的,由街道辦事處提供證明,縣(市)區民政部門辦理;跨市州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證明,市民政部門辦理。
第十六條 在就業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組織的治安、衛生等公益性勞動。
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騙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四條處理。
從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三條處理。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出台後,1999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株洲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即予廢止。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細則,結合本行政區域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地理位置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