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
章草案,制定部門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指導和監督州(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負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全省優撫工作,承擔雲南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安置政策和計畫,指導軍供站、軍隊離退休人員服務的工作。
(五)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評估並統一發布災情,申報、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承擔雲南省減災委員會有關具體工作。
(六)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工作。
(七)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的遷移審核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審批。
(八)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民眾權益保障工作;擬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有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參與擬訂在滇國際難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在滇難民的臨時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二)承辦雲南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處室職責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政策法規、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綜治、信訪和行政管理、後勤保障工作;負責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組織協調機關信息化建設;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公開工作;承辦有關新聞宣傳及發布工作。
辦公室下設綜合科、秘書科、宣傳科。
(二)優撫處
擬訂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公務員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人民警察、退出現役的軍人評定殘疾等級和傷亡撫恤工作;承辦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審核、申報工作;負責革命烈士事跡有關編纂工作。
(三)安置處(省軍隊離退休幹部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
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安置政策和計畫;擬訂軍供工作發展規劃;負責軍隊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公共服務工作;指導軍供站、軍隊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四)救災處(雲南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雲南省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雲南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擬訂救災工作政策並監督執行;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上報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中央和省級救災款物、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調撥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承擔雲南省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五)社會救助處
擬訂社會救助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擔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擬定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和農村敬老院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投入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做好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生活補助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專項社會救助工作;負責城鄉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辦1984年前離職半脫產的原大隊幹部定期定量生活補助,建國前入黨農村老黨員和城市無工作、無退休待遇老黨員定期生活補助、村幹部待遇有關工作。
(七)區劃地名處(省勘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和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聯檢工作;參與省際間的邊界勘定及界務管理工作;協調州(市)之間邊界爭議;指導州(市)轄區內縣鄉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編制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標準畫法圖;承擔全省地名區劃信息系統管理工作。
(八)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執行;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負責彩票公益金管理、監督、使用有關工作;擬訂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指導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和扶持工作;承擔康復器具行業管理工作,協助做好假肢和矯形器師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和註冊管理,指導有關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組織擬定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社會捐贈工作。
(九)社會事務處
擬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擬訂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政策,協調省際間和州(市)間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推進殯葬改革,承擔經營性公墓建設的審核、報批、年檢和監管工作,指導殯葬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協調處理少數民族和涉外殯葬事務;負責推進婚俗改革,指導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邊民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全省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承辦兒童收養政策協調事宜,指導尋根回訪工作。
(十)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財務規章並監督執行;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和基本建設經費的管理;組織協調民政經費投入項目的績效評估工作;檢查監督民政事業經費使用情況;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和基建管理工作,指導督促直屬單位國有資產和基建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十一)對外合作處(省安置難民辦公室)
負責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擬訂在滇國際難民管理辦法;負責難民的安置管理工作;申報接收國際社會對難民的援助,監督執行外援協定;負責難民管理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接待、聯繫、辦理難民回國和去第三國的事宜;處理難民的來信來訪和尋找親人工作。
(十二)民間組織管理一處(涉外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負責有關民間組織綜合協調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文稿;承擔民間組織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按職責分工的涉外國人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年度檢查等工作。
(十三)民間組織管理二處
擬定民間組織登記的規劃和辦法;負責許可權內登記的民間組織(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成立、變更、註銷等有關工作;負責與有關部門協調前置審查事項。
(十四)民間組織管理三處
起草或擬定民間組織扶持、監督管理的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負責許可權內登記的民間組織的日常監管、年度檢查、分類評估和執法監察有關工作;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取締非法組織;負責民間組織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理工作;負責管理民政部委託管理的在滇民間組織。
負責與軍地有關部門的日常聯繫,協調、指導地方支持部隊建設和部隊參與地方建設的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全國和省級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模範(先進)城(縣)的評比推薦命名表彰活動;負責牽頭組織開展走訪慰問有關擁軍優屬活動;指導軍地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宣傳和調查研究。
(十六)人事處(社會工作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作;負責民政系統先進集體和個人的表彰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有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七)直屬單位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八)離退休人員辦公室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決定、命令的情況;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領導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撥任用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經批准,初步核實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駐在部門縣處級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協助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工作;受理駐在部門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承辦省紀委、省監察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綜合處
協助省老齡辦領導處理日常政務;督促檢查省老齡辦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並綜合上報;負責全省老齡事業發展情況相關數據統計工作;負責老齡辦各處協調工作;組織協調涉老部門和老年民眾團體開展老齡科研工作;組織完成省老齡委和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聯絡處
開展老齡工作的對外交流合作;負責與老齡委成員單位及其他部門的聯絡工作;制定全省老齡工作幹部的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老年民眾組織建設和本辦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協調組織老年人開展科技、教育、文化、體育、醫療保健等社會性活動。
(二十二)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宣傳調研處
負責宣傳黨和政府老齡工作方針政策;負責老齡工作的調查研究;負責貫徹落實老年人法規,配合有關部門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搞好老年教育;負責組織表彰活動;負責編輯、印發《雲南老齡》雜誌和《雲南老齡工作簡報》。
機構設定
省民政廳內設機構16個:辦公室、優撫處、安置處、救災處、社會救助處、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區劃地名處、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社會事務處、規劃財務處、對外合作處、民間組織管理一處、民間組織管理二處、民間組織管理三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處、人事處(社工處)。
另設直屬機關黨委和離退休人員辦公室。
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紀檢組、監察室
參公管理事業單位1個: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內設三個處室:綜合處、組織聯絡處和宣傳調研處)
廳直屬正處級事業單位8個:省民政廳信息中心、省救災物資儲備中心、省救助管理站、省殯葬事業管理服務中心、省軍隊離退休人員服務中心、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省榮譽軍人康復醫院、省假肢矯形康復中心。
處級單位1個:省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辦公室
廳直屬副處級事業單位4個:省民政廳機關服務中心、省軍供站、省地名檔案館、省收養中心。
廳直屬正科級事業單位3個:省榮軍招待所、省民政服裝廠、省老年之家敬老院。
現任領導
廳黨組書記、廳長王樹芬:領導並主持省民政廳全面工作,分管優撫處、安置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處。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姚國華:分管廳辦公室、規劃財務處、人事處(社工處)、直屬單位黨委、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周潮明:分管駐廳紀檢組、監察室。
廳黨組成員、省老齡辦專職副主任王建新:分管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廳離退休人員辦公室。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郝堅峰:分管社會救助處、區劃地名處、對外合作處。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劉智:分管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民間組織管理一處、二處、三處。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李國材:分管救災處、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社會事務處、信息中心。
巡視員褚正武:協助廳長分管優撫處、安置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處,聯繫省慈善總會秘書處。
副巡視員邱常林:協助李國材副廳長分管救災處。
政策法規
雲南省殯葬管理條例
來源: 雲南民政 時間:2010-03-12 08:5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規範喪葬行為,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殯葬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殯葬管理實行積極地、有步驟地推行遺體火化,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殯葬工作的領導,建立殯葬管理目標責任制,將殯儀館、火化場、公墓、骨灰堂(塔)及樹葬等殯葬設施和場所的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逐步增加對殯葬事業的財政投入。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民族、建設、國土資源、林業、環保、交通和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第六條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做好殯葬改革宣傳教育工作。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應當在本單位或者本區域內開展殯葬改革的宣傳教育工作。
每年的清明節為殯葬改革宣傳日。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殯葬工作隊伍建設,加強對殯葬服務機構的管理與監督,提高殯葬服務質量。
全社會都不得歧視殯葬服務人員的勞動。
第二章火化與管理
第八條建立火化設施的市縣及與其毗鄰未建立火化設施的市縣,機動車輛接送遺體可以當日往返火化場的城鎮及人口稠密的地區,劃定為火化區;其他暫不具備火化條件的地區可以土葬,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上級規定的期限內,建立火化設施,推行遺體火化。
火化區的劃定和調整,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第九條公民在火化區死亡的應當實行火化,但國家規定允許土葬的少數民族的土葬習俗應當尊重;自願實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因特殊情況需將遺體運往異地的,應當經死亡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條殯儀館、火化場等殯葬服務機構負責遺體的運送;喪屬或者所在單位有運送條件的,也可以直接將遺體運送到殯儀館、火化場。
第十一條正常死亡的遺體火化,應當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無名、無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遺體火化,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遺體火化後,火化場應當出具火化證明。
第十二條遺體應當在10日內火化。需延期火化的,應當經死亡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公安、司法機關批准。
患傳染病死亡的,遺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無名、無主遺體的處理費用,由發現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從社會救濟費中支出。
因辦案需延期火化的,遺體保存費用由決定延期火化的單位或者申請延期的個人承擔。
第十四條喪屬無火化證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發放喪葬費、撫恤費,但允許土葬的除外。
捐獻遺體供科研、教學使用的,喪屬憑使用遺體單位的證明,到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領取喪葬費、撫恤費。
第十五條下列人員的遺體火化,除由喪屬或者接待單位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是港澳居民的,提交喪屬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駐京辦事處的書面申請;
(二)是台灣同胞的,提交喪屬、接待單位或者台灣事務部門的書面申請;
(三)是華僑的,提交喪屬、接待單位、僑務部門的書面申請;
(四)是外國人的,提交喪屬或者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的書面申請。
港澳台同胞、華僑、外國人的遺體、骸骨或者骨灰需要運往國(境)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港澳台同胞、華僑、外國人的其他殯葬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骨灰和遺體的處理與公墓管理
第十六條提倡骨灰、遺體採取深埋不留墳頭、樹葬等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遺體也可以在公墓安葬或者在骨灰堂(塔)暫存。
樹葬場所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無名、無主遺體火化後的骨灰,90日內無人認領的,由殯儀館、火化場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骨灰入土安葬的單人墓或者雙人合葬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
遺體入土安葬的墳墓占地面積,單人墓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不得超過6平方米。
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為20年。逾期使用應當辦理延期手續,經公告後半年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按無主墓處理。
墓地的使用權不得自行轉讓。
第十八條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違反規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墓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力量強行拆除。
第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轄區內的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種的瘠地上規劃公墓以及樹葬用地。具體規劃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商林業、土地部門提出,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農村公益性公墓,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並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火化區內對國家規定允許土葬的少數民族的土葬用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
第二十條公民死亡後進行土葬的,應當將遺體埋入公墓。
禁止將遺體火化後的骨灰裝棺土葬。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應當實行火化的遺體提供土葬用地。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安埋遺體、建造墳墓:
(一)耕地、有林地;
(二)水庫、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壩200米內和水源保護區;
(三)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區和文物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地界內;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
前款規定區域內已有的墳墓,除因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規定予以保留的外,其餘的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具體期限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章喪事管理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公共場所停放遺體、靈柩、搭設靈棚(堂)、游喪等妨礙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殯葬行為。
第二十三條禁止在火化區製造、銷售棺材。
第二十四條殯儀館、火化場、公墓單位等殯葬服務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行業規範和職業道德,執行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殯儀館、火化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和火化遺體。不得錯化遺體或者丟失遺體、骨灰。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力量強行火化,火化費用由喪屬承擔,並對喪屬或者責任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第二、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行拆除,拆除遷移費用由墓主承擔。
對違法提供墓地的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製作設備和棺材,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雙倍返還多收的款項並按國家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殯葬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妨礙殯葬管理工作,聚眾鬧事或者侮辱、毆打管理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信息公開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公開的範圍
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二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十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十二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我廳編制了《雲南省民政廳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指南》。政府信息公開內容如發生變化,《指南》將及時作出更新、說明。
一、主動公開信息
(一)公開範圍
我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部門的信息公開。具體信息可參見本廳編制的《雲南省民政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雲南省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上查閱《目錄》或者直接搜尋信息,也可以到我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廳辦公室)(辦公地址:昆明市白雲路538號)查閱。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主要通過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平台公開和在當面受理點公開兩種公開形式。
(三)公開時限
各類政府信息產生後,將在第一時間予以公開,最遲自信息產生後的20個工作日內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的有關事項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我廳提供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廳申請獲取。我廳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處理。
(一)受理申請機構
我廳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雲南省民政廳員會辦公室;辦公地址:昆明市白雲路538號;辦公時間: 8:00至12:00、14:30至18:30,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二)申請受理
申請人向本廳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選擇下述三種形式提出:
1、現場申請。申請人可以到我廳申請獲取政府信息,並填寫《申請表》。書寫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工作人員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由申請人簽字或認可。
2、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後,可以通過傳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通過信函方式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如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提交書面申請。
本廳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三)申請的處理
我廳在收到《申請表》後,將進行登記。並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處理:
1、我廳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2、對不屬於本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廳受理機構將及時告知申請人。如果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聯繫方式。
3、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本廳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廳中止受理申請程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4、本廳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廳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5、屬於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三、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或省紀委駐省民政廳監察室投訴。,地址:昆明市白雲路538號,。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中的任意一個部門或多個部門投訴舉報或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
工作動態
省民政廳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
11月19日上午,省民政廳黨組書記、廳長段麗元主持召開廳黨組擴大會議,傳達省委召開的全省領導幹部大會精神,認真學習《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秦光榮書記在全省領導幹部大會上的講話,討論通過了《雲南省民政廳關於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工作方案》。廳黨組成員、巡視員、副巡視員、廳機關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
會議強調,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是當前各級民政部門廣大黨員幹部首要的政治任務,要按照省委的要求,迅速在全省民政系統掀起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熱潮,認真組織廣大黨員幹部研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檔案、習近平總書記的一系列重要講話以及秦光榮書記的重要講話,從深刻理解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等9個方面全面把握全會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全體黨員幹部職工的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全會精神上來,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實現全會確定的各項改革任務上來,切實增強全面深化改革的自覺性堅定性,努力推動全省民政事業科學發展。
會議決定:一是向廳機關各處室、各州市民政局下發《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通知》,對全省民政系統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作出具體安排,提出明確要求。二是認真抓好學習宣傳。通過召開黨組擴大會議、黨組中心組學習會、黨員幹部大會、座談會等系列會議,開展學習輔導、宣講、調研等系列活動,全面理解把握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充分運用雲南民政工作期刊、簡報、網站、電子顯示屏、宣傳欄等宣傳陣地,開闢學習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專欄,編報學習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簡報,滾動播放學習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情況。同時,加強與有關新聞媒體的銜接協調,多渠道、多形式宣傳報導全省民政系統學習貫徹情況、學習貫徹成效和學習貫徹的典型,形成宣傳聲勢。組織全廳黨員幹部上黨課,組織全廳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參加省委黨校、省行政學院、省直機關黨校舉辦的專題輔導學習。邀請有關方面專家、學者到廳機關開展宣講活動,深入解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宣講中央改善民生和創新社會管理新舉措,促進民政系統廣大黨員幹部和職工不斷深化認識、全面領會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論斷、新觀點、新舉措。結合我廳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開展的“三項行動三項建設一個回頭看”,按照《雲南省民政廳掛縣包鄉聯戶實施辦法》確定的鄉鎮、行政村,以及各處室聯繫的基層民政服務機構和社區,深入開展一次為基層幹部民眾宣講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活動,把全會精神傳達到千家萬戶。三是結合民政實際抓好貫徹落實。要針對《決定》中提出的涉及民政低保、救災、安置、行政區劃、基層政權、社會組織管理、慈善、養老等重大改革問題,積極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聯合組織開展專題調研,找準工作結合點、著力點和突破點,有計畫地提出全面深化民政事業改革發展的重點目標和具體措施。四是成立省民政廳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由廳黨組書記、廳長任組長,黨組成員、巡視員、副巡視員、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成員,加強領導、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