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民政局

烏魯木齊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烏魯木齊市委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市黨發〔2002〕8號)精神,設定烏魯木齊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工作部門。

機構職責

職能調整
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能交給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關於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工作部署,研究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定民政工作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法規,負責全市性社團及其分支機構和市級單位所屬或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協助有關部門規範會費收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協同有關部門查處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區(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對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負責行政區域內新報批烈士材料審查、事跡調查和烈士傳的編纂工作。
四)負責退伍義務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供站管理、建設和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參與徵兵審查工作;負責軍隊團職以下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申報軍隊離退休幹部的各項經費;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五)組織協調行政區域內的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上報和發布災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情況;安排災區民眾生活,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
(六)建立和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擬定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組織指導社會福利募捐義演;管理城鄉社會救濟,擬定農村“五保戶”供養、城鄉社會困難戶和其他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標準和辦法,並監督實施。
(七)指導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擬定社區工作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推動社區建設。
(八)承辦行政區劃工作,研究提出全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鄉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行政區域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申報;承辦與毗鄰地州行政區域界線的勘界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協調和處理行政區域內邊界爭議和糾紛;承辦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規範並管理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
(九)負責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登記工作;依法指導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積極倡導婚姻習俗改革;承辦涉外婚姻和國內兒童收養登記;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工作;指導和協調收容遣送工作。
(十)組織擬定並實施全市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指導老年人、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工作;參與擬定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社會福利機構和申領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的審批;負責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民政事業的計畫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設12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研究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翻譯、安全保衛、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民政信息工作;負責電子政務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車輛和局機關家屬院的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使用和財務管理制度的落實。
(二)政治處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負責機關依法行政工作:擬定民政工作地方性政策、法規、規章;負責對市民政局擬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核;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民政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負責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案、提案。組織協調民政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
(四)民間組織登記管理處
負責擬定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負責全市性社團及其分支機構和市級單位所屬或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協同有關部門查處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區(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五)優撫安置處(烏魯木齊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行政區域內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退伍義務兵的接受安置工作;擬定撫恤優待和安置法規、辦法;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和補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承辦殘疾軍人的評殘認證;負責行政區域內新報批革命烈士材料審查、事跡調查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和軍地共育人才的協調服務工作;指導區(縣)的優撫安置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六)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處
負責軍隊團職以下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住房修建工作;負責申報軍隊離退休幹部的各項經費;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處
擬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並監督實施;研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分配計畫,並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保障對象的統計工作。
(八)救災救濟處
負責全市救災救濟工作;擬定社會救濟政策並監督實施;研究提出社會救助資金分配計畫,並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核查災情,統一上報和發布災情;慰問災民,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和社會福利募捐義演。
(九)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擬定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政權和基層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鄉鎮規範化建設和政務公開;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
(十)區劃地名處
負責行政區劃工作;負責鄉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行政區域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申報;承辦與毗鄰地州行政區域界線的勘界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協調和處理邊界爭議和糾紛;承辦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規範並管理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
(十一)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負責社會福利機構和申領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的審批;接收並分配國內外對社會福利機構的捐贈;指導區(縣)婚姻登記工作;負責涉外婚姻和國內兒童收養登記,依法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權益;指導殯葬服務和收容遣送工作,推行殯葬改革和婚喪習俗改革。
(十二)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地理位置

地址:新興街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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