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州民政局

(四)貫徹執行國家優撫政策法規,負責擁軍優屬和優撫對象的優待定補撫恤工作,負責現役軍人(含武警)及現役軍人家屬的優待補助和國家公務員的傷亡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的審核、申報、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紅河州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編制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兒童收養、殯葬、救助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政策法規,指導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救助管理工作;協調各市、縣之間和我州與其他地、州、市之間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關係。 社會事務與社會福利科負責兒童收養、殯葬、救助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政策法規,指導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救助管理工作;協調各縣、市之間和我州與其他州、市之間在救助管理中的關係;負責社會福利工作,擬定城鄉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社會福利工作的有關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鄉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工作;對全州福利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研究擬定並監督落實福利生產扶持政策,負責指導全州福利生產及年檢、資格認證等工作。

機構職能

紅河州民政局是紅河州人民政府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我州民政事業發展戰略,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擬定有關救災救濟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核實、掌握、發布災情,幫助指導各地抗災救災工作;管理、撥發救災款物,接收、分配州內外救災捐贈款物,監督指導救災款物的使用;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委員會在紅河州的有關工作。負責州內的在華印支難民的安置管理工作,申報接收國際社會對難民的援助,監督執行外援協定,對難民進行管理教育和培訓,負責接待、聯繫、辦理難民回國和去第三國的事宜,處理難民的來信來訪和尋找親人的日常工作。(三)貫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負責對全州各市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督促、檢查和指導;指導全州實施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以及五保供養機構的建設與管理;指導全州各市縣開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導全州各縣市開展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指導全州各縣市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工作;指導全州各縣市開展城市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工作;指導全州開展好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職工生活救助等特殊困難民眾的救助工作。(四)貫徹執行國家優撫政策法規,負責擁軍優屬和優撫對象的優待定補撫恤工作,負責現役軍人(含武警)及現役軍人家屬的優待補助和國家公務員的傷亡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的審核、申報、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紅河州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五)指導並監督各市、縣貫徹執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的有關政策和法規;負責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休士官及落實政策的離退休人員的接收安置;指導干休所(點)的全面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復員轉業士官接收培訓安置工作;負責軍隊復員幹部的檔案管理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全州特等和一等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負責軍供工作,指導全州軍供站的建設和管理。 (六)編制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兒童收養、殯葬、救助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政策法規,指導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救助管理工作;協調各市、縣之間和我州與其他地、州、市之間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關係。負責社會福利工作,擬定城鄉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社會福利工作的有關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鄉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工作,對城鄉福利生產進行巨觀管理;負責指導全州福利生產及年檢、資格認證等工作;指導城鄉集體、個體興辦敬老院工作,組織我州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七)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日常工作,擬定、修改有關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法規,指導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制度建設;指導居民委員會建設及城市社區建設、服務、管理工作;組織先進鄉(鎮),先進村(居)民委員會的評比表彰活動;負責鄉(鎮)長,村(居)民委員會主任的培訓工作;辦理1984年前離職半脫產的原大隊幹部定期定量生活補助。負責結婚、離婚、復婚及涉港澳和涉外婚姻的登記工作,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倡導婚姻新風尚。(八)研究擬定我州社團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改革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州性社團和州內涉外(外國人和港澳同胞)社團的登記、管理和監督;研究擬定社團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指導市、縣社團管理工作,協調各業務主管部門的社團管理工作,負責社團行政複議工作,查處社團違法行為,查處非法社團組織,制定管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配套政策和措施,負責州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審;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註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和監督市、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九)指導、監督、審計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指導全州民政幹部業務培訓;研究制定全州民政系統教育發展規劃;負責民政幹部表彰獎勵工作;指導紅河州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工作。 (十)承辦州委、州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綜合協調各科室工作;調查研究並組織擬定、修改民政工作政策法規和行政規章;負責局綜合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局新聞宣傳和政務信息工作,承擔日常督辦工作及局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信訪、值班、保衛、辦公自動化以及局機關事務、後勤保障等工作;檢查指導全州民政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局管幹部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及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民政系統的職工隊伍建設和基層組織建設,負責組織我州基層民政組織開展爭先創優和表彰工作,負責民政系統教育培訓工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貫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負責對全州各市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督促、檢查和指導;指導全州實施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以及五保供養機構的建設與管理;指導全州各市縣開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導全州各縣市開展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指導全州各縣市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工作;指導全州各縣市開展城市困難民眾臨時救助工作;指導全州開展好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職工生活救助等特殊困難民眾的救助工作。救災救濟科研究擬定有關救災救濟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核實、掌握髮布災情,幫助指導各地抗災救災工作;管理、撥發救災款物,接受分配州內外救災捐贈款物,監督指導救災款物的使用;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在紅河州的有關工作;開展救災的國際交流與使用;負責州內的在華印支難民的安置管理工作,申報接受國際社會對難民的援助,監督執行外援協定,對難民進行管理教育和培訓,負責接待、聯繫、辦理難民回國和去第三國的事宜;處理難民的來信來訪和尋親找人的日常工作。綜合科負責全州民政事業財務,擬定並監督執行計畫財務規章制度,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情況,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基建工作;負責民政事業統計工作,報送勞資季、年報表,負責局機關公醫工作;辦理局機關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費用的收取、支付工作;協助辦公室搞好局機關後勤保障工作。社會事務與社會福利科負責兒童收養、殯葬、救助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政策法規,指導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救助管理工作;協調各縣、市之間和我州與其他州、市之間在救助管理中的關係;負責社會福利工作,擬定城鄉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社會福利工作的有關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鄉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工作;對全州福利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研究擬定並監督落實福利生產扶持政策,負責指導全州福利生產及年檢、資格認證等工作。 優撫科貫徹執行國家優撫政策法規,負責擁軍優屬和優撫對象的優待定補撫恤工作,負責管理現役軍人(含武警)及現役軍人家屬的優待金髮放工作;承辦、審核、上報退役傷殘軍人的登記撫恤工作和國家行政機關因公傷殘人員的評定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材料的起草、審核、上報、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安置科指導並監督各縣、市貫徹執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的有關政策及法規;負責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含傷殘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含傷殘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及落實政策的離退休人員的接收安置;指導干休所(點)的全面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指導退役士兵(含士官)接收安置及培訓工作;負責移交軍隊復員幹部的檔案管理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全州特等和一等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指導全州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和協調服務工作;負責軍供工作,指導全州軍供站的建設和管理。基層政權建設科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日常工作;擬定修改有關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法規,指導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制度建設,組織先進鄉(鎮),先進村(居)委員會評比表彰活動;負責鄉(鎮)長,村(居)民委員會主任的培訓工作;辦理1984年前離職半脫產的原大隊幹部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指導城市社區建設、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結婚、離婚、復婚及涉港澳和涉外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倡導婚姻新風尚。 民間組織管理科負責州級社團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和監督縣、市社團的登記和管理工作;負責州級民辦非企業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指導和監督市、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工作。老乾科認真落實老幹部政策,解決好局機關所屬離退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按州委老乾局下達的年度工作責任目標,認真加以逐項落實;積極組織和關心支持局機關老幹部開展各項有益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組織好春節和敬老節的慰問活動,並適時組織老幹部到州內和外地參觀考察;密切聯繫機關老幹部,了解和掌握他們的基本情況;按政策及時幫助解決好學習生活,就醫等問題。老齡委辦公室:根據《關於印發〈紅河州老齡工作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紅辦發[2002]11號)精神,中共紅河州委辦公室批准紅河州老齡委辦公室為州老齡委常設辦事機構,是州人民政府主管全州老齡工作的職能部門。與州民政合署辦公,辦公室主任由州民政局局長兼任,設專職副主任1名(副縣級)。2008年,州委、政府以紅組復[2008]9號、紅人通[2008]34號檔案形式,批准紅河州老齡委辦公室為參公管理單位。內設老齡事業協調管理科和老齡宣傳調研科工作兩個職能科室。(一)老齡事業協調管理科組織起草制定全州老年事業發展規劃及工作計畫;調查研究並做好統計工作,掌握全州人口老齡化的變化情況和基層各類老年人協會開展工作的情況;指導基層老年人協會等老年人民眾組織開展健康有益的教育、文化、體育、醫療保健等合法活動,鼓勵、支持老年人參加促進社會發展的各項活動;審核辦理高齡老人優待證,落實對老年人的優待政策;負責實施、協調、指導全州老年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切實為基層服務;支持、引導基層開展老年服務活動,了解福利設施建設情況。掌握興辦各類老年福利企業情況,不斷鼓勵發展敬老、養老、助老的公益事業;聯繫、協調州老齡委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不斷鞏固助老工程,推動老年福利事業發展;總結老齡事業發展經驗,研究提出全州老齡工作任務;(二)、老齡宣傳調研科編撰印製宣傳品,宣傳老年法、省老年管理條例和州“實施辦法”等老年法律法規及各級黨委、政府有關老齡工作的方針、政策;在國家慶典節日,特別是“九・九”敬老節期間,結合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圍繞老齡工作積極策劃、組織開展宣傳服務工作;負責辦好州級內部刊物《南疆老年》雜誌。認真做好組稿、編撰、選稿、編輯、排版、校對、發行和征訂工作;把握宣傳導向,捕捉全國老齡工作信息,結合州情制定全州老齡工作宣傳提綱和編寫宣傳內容;開展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尊老、敬老、愛老、助老的好人好事;精選和撰寫典型材料,提供會議交流和省、州、縣的信息交流或各級報刊、廣播電視刊播;開展基層工作信息交流、諮詢服務,撰寫老齡辦相關材料和工作總結;負責有計畫地組織培訓各縣、市老齡工作在職幹部,不斷提高全州老齡工作隊伍的整體素質;負責執法檢查,協調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一法一條例,切實維護全州老年人合法權益。協助局辦公室辦理委員會或老齡辦有關會議和全州老齡工作會議的組織籌備工作;紅河州勘界辦公室 州編委以紅機編[1997]05號,同意成立紅河州勘界辦公室,為二級局機構,掛靠州民政局,核定事業編制4名(按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紅河州勘界辦主要職能是負責全州勘界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州勘界工作會議的籌備勘界工作業務培訓;(二)受州政府委託,行使有關勘界工作和邊界爭議調處的行政職能,承辦與毗鄰地州市間的州際勘界工作;指導督促州內各縣、市勘界工作的組織與實施;協調縣市勘界工作中的問題,對縣、市勘界爭議行使裁決權;(三)負責組織協調全州勘界測繪工作;(四)負責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工作;研究擬定州內行政區域總體規劃和設市預測規劃,負責撤縣設市審核報批工作,承辦州政府交辦的行政區域調整工作;負責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和審核報批和鄉鎮以上人民政府駐地遷移工作的審核報批;負責行政村調整的審核報批;制定地名管理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和指導全州地名工作;(五)承辦我州與毗鄰地州市之間的邊界爭議調處工作,調處州內各縣市間的邊界爭議向州政府提出仲裁建議; 福利彩票發行中心:主要職責是協助省福彩中心管理紅河州內電腦福利彩票的銷售工作;負責中福線上即開票銷售廳的申報、建設和銷售經營工作。

辦事指南

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審批條件:按照《雲南省公墓管理規定》的許可條件逐級審核、審批。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提交縣級以上發展改革委員會、規劃、環保、國土、林業、建設、民政等有關部門有關證件、許可書面意見及項目可行性報告,縣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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