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7.10—1978.11,興和縣鑄造廠工作;
1978.11—1979.12,察右前旗平地泉修造廠工作;
1979.12—1984.05,烏蘭察布盟財政局工作;
1984.05—1993.04,烏蘭察布盟行署辦工作,期間:1986年12月任秘書科副科長,1991年07月任法制科科長;
1993.04—1994.08,烏蘭察布盟行署辦副主任;
1997.04—1998.06,豐鎮市委副書記;
1998.06—2002.04,烏盟行署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2002.04—2003.11,察右中旗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
2003.11—2007.10,察右中旗旗委書記;
2007.10—2008.01,烏蘭察布市政府市長助理、黨組成員;
2008.01-2015.09,烏蘭察布市政府副市長;
2015.09—2017.07,內蒙古自治區政協經濟委員會專職副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1月17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訊息:內蒙古自治區政協經濟委員會專職副主任趙錦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7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內蒙古自治區政協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趙錦(副廳級)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
撤銷職務
2017年7月12日,政協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因涉嫌違紀,撤銷趙錦自治區十一屆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職務。
依法雙開
2017年9月,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訊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對政協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原專職副主任趙錦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趙錦身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報銷差旅費,在黨的十八大後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規為其子安排工作;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與3名女性進行權色、錢色交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濫用職權、違規決定向企業出借財政資金,造成重大風險和不良影響,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趙錦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7年12月,自治區政協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趙錦(副廳級)涉嫌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據了解,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錦利用其擔任察右中旗旗長、旗委書記、烏蘭察布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察右中旗旗委書記,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
10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內蒙古自治區政協經濟委員會原專職副主任趙錦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公開宣判。
據此,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法認定被告人趙錦的上述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於被告人趙錦能夠認罪、悔罪且退繳了全部受賄非法所得,對其可依法從輕處罰,故依法判決被告人趙錦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隨案移送的帝舵牌手錶一塊依法予以沒收;查封扣押的未隨案移送的財物由查封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對被告人趙錦違法所得差額部分4459165.8元依法繼續予以追繳。
宣判後,被告人趙錦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提出抗訴,並進行了認罪、悔罪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