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全錄

"一九九九年初,本案的當事人(韓俊忠)在塔城市與本案的另外兩個被告當事人(塔城興通公司,興通公司副經理李迎慶)合夥做邊貿生意,同年12月底,通過清算,本案的當事人(韓俊忠,以後簡稱韓),收回本金和利潤合計17.38萬美元

一九九九年初,本案的當事人(韓俊忠)在塔城市與本案的另外兩個被告當事人(塔城興通公司,興通公司副經理李迎慶)合夥做邊貿生意,同年12月底,通過清算,本案的當事人(韓俊忠,以後簡稱韓),收回本金和利潤合計17.38萬美元,並商訂次年繼續合作。
二○○○年初,興通公司要求增加資金投入與韓商定總投資額為50萬美元,雙方(即興通公司和韓)各25萬美元,因韓為湊足25萬美元股金,邀新疆白雲裝飾有限公司加入,並以白雲公司的名義與興通公司簽定了邊貿合作聯營契約書,約定各投入25萬美圓,即興通公司25萬美圓,白雲公司和韓25萬美圓(其中韓出資17.38萬美圓,白雲公司出資7.62萬美圓)利潤以投資額分配,當時,韓與白雲公司未簽任何手續。
契約期限一年,簽字生效後開始運營,韓與白雲公司發現,興通公司並未投入其應注入的25萬美元股金,而且,用韓及白雲公司投入的25萬美圓,購貨九車(25萬美圓),其中兩車被興通公司占有,七車被李迎慶(興通公司副經理以後簡稱李)侵吞占為己有。於是,韓與白雲公司的董事長趙全錄找到興通公司,要求清算,但是白雲公司在韓不知情的前提下,於2001年3月26日私自與興通達成合作終止意向,白雲公司回收了其投入的7.62萬美元,這樣韓的17.38萬美元股金落入興通公司合李的手中。韓只好尋求司法救濟。
2001年6月份,韓委託烏魯木齊市天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新勝向塔城地區公安局經濟偵察大隊報案,但因種種原因,遲遲不予辦理,無奈,韓向塔城地區中院提起訴訟,雖當時立了案,但因人為影響,遲遲拖到2003年9月26日才開庭審理,為了使案件事實得到在先,韓向塔城中院提交了34份證據,其中書證29份,音像帶5份。開庭時塔城地區中院法官(李志民以後以塔城中院代替)進行了調解,但韓堅決不同意,當時,法院宣告擇日判決。時至2003年11月17日,興通公司副經理(李迎慶)打電話一換錢為理由,把韓騙到塔城。韓見到李後,李並未提換錢,對韓不由分說,強制推上車拉到塔城中院。見到中院法官李志民後,卻發生了戲劇性的一幕,本案法官李志民拿出早已列印好的調解書讓韓簽字認可,韓堅決不同意簽字,法官李志民說:“不簽字什麼都得不到,連性命都難保,不如簽了,還能得到一輛車。”法官李志民與李迎慶串通一氣採取恐嚇威脅手段也未達到目的,於是,法官李志民把已列印好的調解書交給了李迎慶,對李迎慶說:“你對韓採取辦法吧!”直到下午六點多鐘,李志民、李迎慶和韓不認識的一個人,將韓帶入一間小黑屋內,李迎慶對韓說:“你看到了吧!法院都是我們的人,調解書你簽不簽,不簽你別說一輛車,就是你的性命也保不住了,把你消失在塔城。”但是法院都下班了,法院內空無一人,天色也已經暗了下來,韓害怕極了,韓想到了遠在河北的母親、妻子和孩子們,於是,韓在痛苦無奈和極度恐懼中在調解書上籤了字,法官李志民取得合法形式的理由,幫助興通公司和李迎慶侵占了韓的17.38萬美元,致使韓德兩個正在大學中就讀的孩子中途輟學,全家陷入食不裹腹的境地。
2004年,韓踏上了漫長的申訴之路,韓曾向塔城中院申請再審,同時也向新疆自治區高法、高檢、自治區政法委等部門申訴,但截止目前,塔城中院也為組織再審,新疆高法也未提審,高檢也未抗訴,韓說:“我就是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是沿街乞討也要討回個公道,我就不相信新疆無日月,神州無情天。”真不知道韓何時才能追回被塔城中院與興通公司串通,謀得韓的17.38萬美元,更不知何時才能將司法機關的敗類繩之以法……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體系中,構築有民事調解制度,該制度是為減少訴累、節約訴訟資源,以便民、利於人民安定團結為基點,是社會主義法制思想的重要體現,在司法實務中,民事訴訟調節制度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和自願的原則,其結果很難保障,究其原因:第一民事訴訟調節制度缺乏具體的操作標準和制約;其二對該制度的監管不力;再次法官的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讓司法調節制度成為某些不法之徒通過合法手段侵占他人合法利益的一條捷徑,更是調節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和自願原則的重要障礙;第四在調解程式所產生的調解書,一般受害人都無法舉出能證明受到脅迫或違背自願原則的相關證據。其案件的破綻只能是訴訟標底和勝訴高度蓋然性與調解結果差距大,因此導致了部分法官在利益驅使下利用調解程式肆意侵害當事人的利益。
筆者認為,重新審視現行民事訴訟調節制度的隨意性,堵塞該制度的漏洞,避免被喪失職業道德的法官所濫用;避免法律不再被這樣的發光柔力和踐踏;避免法律的神聖在被褻瀆;同時避免再有千千萬萬個韓俊忠四處奔走,欲哭無淚。
廣泛呼籲社會有愛人士和業內人士給與關注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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