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額分成

總額分成是中國財政管理體制規定的一種收入分配形式。即在地方組織的財政收入中,按一定的分配比例,確定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各自取得的分成收入。具體做法是,按中央核定的地方財政總支出占地方財政組織的總收入的比例,確定地方留用與上交中央財政的比例。

總額分成

總額分成辦法
①“總額分成,比例包乾”辦法
1983~1984年逐步取消“劃分收支,分級包乾”財政體制中的地方固定收入和調劑收入,改為按地方收入總額同支出基數對比求出一個分成比例,按此劃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實行地方包乾。
②“劃分稅種基礎上的總額分成”辦法
1985年開始實行的“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財政體制,其中對收入採取的“分類分成”辦法,因地方稅體系尚未建立,經濟體制的其他方面改革尚不配套,巨觀控制手段還不完善,所以根據國務院決定,在1985~1987年改為實行“劃分稅種基礎上的總額分成”辦法,即除了中央財政固定收入不參與分成外,把地方財政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財政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方財政支出掛鈎,確定一個分成比例,實行分成。
③“總額分成加增長分成”辦法
1988年以後,有些省、市改為“遞增包乾”辦法,但武漢、青島、大連等計畫單列市,在重新核定收支基數的基礎上,實行“總額分成加增長分成”辦法。即原核定的地方收入基數部分,按“總額分成”辦法核定的比例分成,地方實際超收增長的部分,另按一個不同的比例分成。另外,在1988年以後,還有安徽、山西兩省和天津市,繼續實行“總額分成”辦法。省級以下的各級財政中,採取“總額分成”辦法的也較普遍。

正文

中國在1959~1987年期間的有些年度實行過總額分成財政體制。1988年以後,在有的省級財政和計畫單列市財政中仍實行這種形式。

這種財政體制的特點是將地方組織的收入按一定的比例在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之間分成,如地方財政收入增加,中央與地方財政都增加分成收入;如財政收入減少,則相應減少分成收入。由於這種形式簡便易行,並且將中央與地方財政緊密聯繫在一起,使其對收入完成情況共擔風險責任,有利於調動和發揮地方組織財政收入的積極性。因而自1959年以來的許多年度以不盡相同的形式實行。不足之處是,中央難於對地方收入結構的合理性、均衡性q進行考核監督,在地方收入完不成任務時,也容易出現上下級互相擠占的現象。成”體制和在不同體制下的幾種總額分成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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