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財政體制
正文
中國在1985~1989年實行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主要內容是各級財政收入基本按稅種劃分,財政支出按照行政單位和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劃分,地方以收定支,自求平衡。它是適應第二步利改稅後,財政收入絕大部分來源於各項稅收的新變化而實行的。財政收入劃分 按稅種劃分為中央財政固定收入、地方財政固定收入和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享收入三大類。①中央財政固定收入包括:中央國營企業所得稅、調節稅和企業收入,鐵道部、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的營業稅,糧棉油超購加價補貼,燒油特別稅,關稅,海關代征的稅收,國庫券收入,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其他收入,以及中央石油、電力、石化、有色金屬四個部門所屬企業上繳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70%。②地方財政固定收入包括:地方國營企業所得稅、調節稅和企業收入,集體企業所得稅,農牧業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房地產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滯納金和補稅罰款收入,其他收入,以及中央石油、石化、有色、電力四個部門所屬企業上交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30%。③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享收入包括:產品稅、增值稅、資源稅、建築稅、鹽稅、個人所得稅、國營企業獎金稅、工商統一稅等。
財政支出劃分 以行政、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為劃分原則。中央級單位的支出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級單位的支出由地方財政承擔。對於具有特殊性的一些專項支出,如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費、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邊境建設事業費等,仍由中央財政每年專項補助地方財政。
地方財政收支基數與分成比例 地方財政收入基數以1983年財政決算收入數為基礎,按上述收入劃分辦法重新核定;地方財政支出基數以1983年地方既得財力為基礎重新核定;然後將地方固定收入與支出基數進行比較,凡地方固定收入大於支出基數的,定額上解中央財政;地方固定收入小於支出基數的,從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中確定一個分成比例,分成一部分補給地方財政;地方固定收入加共享收入仍不足以抵頂地方支出的,由中央財政定額補助地方財政。
執行中的局部調整 1985~1987年期間,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變化,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係,除中央財政固定收入不參與分成外,把地方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方財政支出掛鈎,確定一個分成比例,實行總額分成。1988年起,除民族地區外,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實行不同形式的包幹辦法:
①收入遞增包乾法。以1987年財政收入為基數,確定地方收入每年必須有一定的增長率,對中央財政的上交數也要相應增長。地方在確定的增長率以上多收的部分,全部留給地方。收入增長達不到確定的增長率也要保證上交中央數不減少。實行這種辦法的有北京市、河北省、遼寧省、江蘇省、浙江省、河南省、寧波市、重慶市、瀋陽市、哈爾濱市。
②總額分成辦法。根據1986~1987年財政收支狀況重新核定收支基數,以支出基數占收入基數的比重,確定地方留成和上解比例。實行這種辦法的有天津市、山西省、安徽省。
③總額分成加增長分成辦法。除實行總額分成的辦法外,每年收入比上年增長部分中,由中央財政另加一定的分成比例分給地方。實行這種辦法的有大連市、青島市、武漢市。
④上解額遞增包幹辦法。以1987年實際上交中央財政的數額為基數,每年按一定的增長率增加上交數,其餘收入全部留給地方財政。實行這種辦法的有廣東省和湖南省。
⑤定額上解辦法。以1987年財政收支數為基礎,重新核定收支包乾基數後,收入基數大於支出基數部分,定額上交中央財政。實行這種辦法的有上海市、山東省、黑龍江省。
⑥定額補助辦法。以1987年財政收支數和中央補助數為基數,重新核定收支包乾基數後,支出基數大於收入基數部分,由中央財政定額補助地方財政。實行這種辦法的有吉林、江西、陝西、甘肅、福建、貴州、雲南、青海、海南、湖北、四川等11個省,以及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和新疆5個自治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