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贛縣財政局是主管全縣財政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方針政策;參與制定各項宏面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縣與鄉鎮(管理區)政府和企業的分配政策。
(二)制訂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編制年度縣本級財政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編制縣本級財政總決算;匯總全縣財政收支預算,匯審全縣財政總決算;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報告縣本級和全縣預算及其預算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報告縣本級決算。
(四)管理各項財政收入、國有資產收益。
(五)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稅收條例,負責契稅、耕地占用稅等徵收管理。
(六)管理財政行政政法和事業性收支;擬訂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監管全縣政府採購工作;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制訂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提出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的建議。
(七)管理國有資產;組織實施國有實施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和登記;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統計、分析、轉讓、處置以及產權糾紛調處、行政仲裁;負責上年度全縣財政統一會計報表和匯總和上報工作。
(八)管理財政經濟建設支出;負責財政性獎金投資項目工程預決算審查;執行《企業財務通則》;負責財政支農資金和農業財務管理。
(九)管理財政社會保障、民政經費支出,擬訂社會保障資金,民政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全縣社保資金、民政經費使用的財政監督。
(十)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實施對國債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擬訂和執行政府外債管理的規章制度。
(十一)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組織實施全縣財經監督檢查工作,查處違反同經紀律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二)制訂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幹部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宣傳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設定
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的綜合協調;負責全局有關會議組織、檔案起草、文電處理、接待、信訪、保密、調研、宣傳、辦公自動化、文書檔案工作;負責協調財政科學研究的有關工作;負責財政系統目標管理考評工作;會同有關股室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及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負責監督好全系統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負責幹部人事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職工的教育培訓計畫;負責組織本系統的普法教育工作;負責離退休老幹部的管理工作。掌握單位財務信息,嚴格控制經費支出;做好機關安全保衛工作;核算全系統工作人員工資晉升及調整,做好工資及福利的發放;協助做好單位車輛的管理;做好單位水電的管理和對單位店面招租及管理。
信息管理股
負責建設和管理好縣財政局機關區域網路,為局領導和局機關辦公自動化提供技術保障;協同會計中心、人秘股負責全縣財政系統計算機信息技術培訓工作。
預算股(對口管理單位:各鄉鎮機關)
執行國家財政預算的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縣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負責匯總、編制年度財政收支預算;預測、分析預算執行情況;管理預算內指標,統一辦理預算調整和年終決算的有關結算事宜;編制國債還本付息計畫;匯總、審查、批覆縣級部門預算;擬定全縣財政分配政策;負責縣對鄉鎮財政的轉移支付工作;擬定和審核縣直部門各項經費支出定額和標準;承擔向縣人大報告預算、決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聯絡及與審計的協調工作;指導鄉鎮預算管理工作。
國庫股
實施國庫管理工作,擬定國庫管理工作的制度,具體負責總預算、預算外、農口、社保、經建、政府採購等資金的收、付、核算工作;負責對預算內、外資金收支執行情況的分析及旬報、月報、年報編報工作和財政決算工作;負責審核和辦理預算收入繳、撥款,退庫和財政資金的測算、調度工作;負責審批、監督全縣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帳戶的工作;負責上報各帳戶報表、資金情況給有關領導;負責配合審計機關對各帳戶的審計工作。
行政政法股
負責組織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等財務管理制度;分管行政部門、公檢法部門、武警部隊和社會團體的預算經費和專項資金;對分管部門、單位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監管;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決算;負責統發工資工作。
教科文股
負責組織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財務管理制度;具體分管縣級教育、科學、文化等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內外資金和專項資金;對分管部門、單位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監管;審核和批覆分管部門和單位的決算。
農財股
負責管理縣級農口部門預算經費和支農資金;參與管理和分配財政扶貧資金和農業救災防災資金;負責監管縣屬農業企業財務;擬訂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對農口部門、單位財務運行和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監管;審核農口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負責支農項目的申報工作,參與工程項目有償資金信貸業務工作。
社會保障股
負責管理對口部門和單位的預算經費和專項資金;完善城鎮職工醫療保障、住院醫療保障、就業再就業體系、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公共衛生體系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工作,對分管部門、單位財務運行和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監管;審核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管理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擬定和組織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全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及財政監督。
經濟建設股
管理縣級對口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內資金和專項資金;牽頭負責與有關部門在財政投資領域的政策協調和項目安排;負責管理縣級糧食專項儲備資金和政策性補貼;負責地方性金融機構財務監管工作;對分管對口部門、單位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監管;審批和批覆對口部門和單位的預決算;負責對縣本級財政性基建投資項目工程概、預(結)、決算進行審核及資金使用監管;匯總編制預算單位的會計決算報表。
票據所
傳達貫徹中央、省、市、縣財政票據管理政策和規定;負責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財政票據的領購、保管、發放、核銷等日常工作;加強與徵收單位的工作銜接,做到票款相符;掌握了解財政票據使用狀況,確保合法填制;搞好財政票據工本費的收繳,實行日清月結;負責會計報表、帳簿、會計憑證的印製轉讓工作。
預算外資金管理局
負責貫徹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附加)管理的政策、法規、規章;負責臨時性收費立項審批,辦理票據領購證;負責土地收支財務管理;負責防洪保全資金的管理;負責住房公積金財務監督;負責彩票資金的監管。
政府採購辦
擬定、執行政府採購政策、規定;制定和完善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審批進入縣本級政府採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和社會中介機構及代理商代理採購業務的資格;負責政府採購申報和採購品目的匯總工作,審定政府採購方式;審定核准招標檔案和評標辦法;負責採購資金撥付工作;負責調處政府採購工作中的投訴和糾紛;負責政府採購報表統計分析工作;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會計管理中心
負責管理全縣會計工作;貫徹實施會計法令、規章和準則;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組織和管理全縣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本縣會計從業資格證的發證工作;負責全縣會計職稱管理工作;負責會計集中核算工作和會計委派工作。
財檢辦
擬定本縣財經監督檢查工作計畫;監督檢查全縣各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財政收入和支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各級財政收入及時足額入庫和財政支出的合理使用;對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和效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和民眾舉報案件的查處工作。
外資股
擬訂和執行政府外債管理的規章制度;制定、實施有關利用外債的財務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管理外國政府和外資銀行在我縣貸款項目的有關業務;實施對外債使用管理的財政監督。
國資辦
參與制訂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政策措施,擬訂全縣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負責縣屬國有產權和股權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和產權登記;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事項;負責縣直單位產權糾紛調處和行政仲裁;擬訂和執行清產核資的有關制度、辦法,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工作;參與研究政府與國有企業分配政策改革;負責縣屬企業國有資產及國有資本金管理;監繳國有資產收益;參與國有企業的改革工作。
監督股
擬定財政監督相關規章制度;組織、參與財政監督檢查工作;會同有關股室監督預算的執行,檢查各項財政收入的征管和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況;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指導各鄉鎮財政所開展財政監督工作;協助做好紀檢監察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企業股
貫徹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做好企業所得稅稅源抽樣調查工作及其他各種調查工作;管理對口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和預決算工作;收集、匯總、分析和反饋全縣國有企業財務信息,按月編制企業財務主要指標和按年編制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等財務統計資料;管理散裝水泥基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協助做好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會同經貿部門做好有關企業發展資金項目的審核上報工作。
農稅局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耕地占用稅、契稅(以下統稱“兩稅”)徵收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管理全縣“兩稅”的徵收工作;負責辦理“兩稅”減免的有關事宜;組織開展稅收政策執行稽查;協調與司法機關的關係,嚴厲打擊偷稅、抗稅的不法行為;協助縣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相關工作;參與指導農村綜合改革、減輕農民負擔等工作;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資經營中心
代表縣政府集中管理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含經營性資產),對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統一對外招租或經營;代表縣政府持有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或股權,參與企業重大決策,監督企業國有資產經營,確保資產保值增值;集中管理和處置企業改制剩餘資產;運營存量國有土地、礦產等資源性國有資產,對其開發、經營權統一規劃、管理及處置;負責國有資產的產權交易;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繳交國有資產經營收益;建立企業經營業績考核體系或統計評估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