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證釋義
質證(zhì zhèng):
即 : 1.憑據;證據。
2.質疑論證。
3.對質證明。
4.核實驗證。
注意問題
質證中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1.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無須進行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審判人員應當在庭審中對此說明。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已經認可的證據即表明當事人雙方對該證據的證明力沒有異議。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因為如果公開質證就有可能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侵害個人隱私。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不應當公開審理,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需要注意的是,由於《證據規定》規定商業秘密的案件不得公開質證,因此即使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院沒有準許當事人不公開審理申請的,也不能公開質證。也就是說,公開審理的案件有可能存在不公開質證的情形。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如果涉及上述三類案件的一定是不公開質證,但不公開質證並不等於不質證,不公開質證可以理解為質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時,不得有不得接觸該國家秘密、了解該商業秘密和知曉隱私的人在場。如果質證的對方當事人屬於不得接觸該國家秘密的人時,實際上質證就無法進行。這種情況下,應當在當事人證明其屬於國家秘密時,由法院直接對該證據的效力加以認定。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
3.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複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主要目的在於有效地質證證據的法律效力和證明力。
4.質證一般採取一證一質,逐個進行的方法;也可以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對一組有關聯的證據一併予以質證。當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分別圍繞其訴訟請求逐個予以質證。法庭應當將當事人的質證情況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核對後簽名或者蓋章。已經質證的證據一般不得重複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