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概述
買空、賣空是信用交易的兩種形式。買空,是指投資者用借入的資金買入證券。
賣空,是指投資者自己沒有證券而向他人借入證券後賣出。目前我國法律明確禁止買空、賣空行為。在已開發國家的證券市場中信用交易是一個普遍現象,但對信用交易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並進行嚴密監管。
買空交易
在買空交易中,如果投資者認定某一證券價格將上升,想多買一些該證券但手頭資金不足時,可以通過交納保證金向證券商借入資金買進證券,等待價格漲到一定程度時再賣出以獲取價差。由於這一交易方式投資人以借入資金買進證券,而且要作為抵押物放在經紀人手中,投資人手裡既無足夠的資金,也不持有證券,所以稱為買空交易。
操作上,買空交易包括三個主要步驟:①投資人與證券商訂立開戶契約書,開立信用交易賬戶。②投資人按法定比例向證券商繳納買入證券所需要的保證金,證券商按客戶指定買入證券,並為客戶墊付買入證券所需的其餘資金,完成交割。融資期間,證券商對客戶融資買入的證券有控制權,當融資買進的證券價格下跌時,客戶要在規定時間內補交維持保證金,否則他可以代客戶平倉了結。③在融資期內,客戶可以隨時委託證券商賣出融資買進的證券,以所得價款償還融資本息,或者隨時自備現金償還融資。到期無法歸還的,證券商有權強制平倉了結。
賣空交易
在賣空交易中,當投資人認定某種證券價格將下跌時,可以通過繳納一部分保證金向證券商借入證券賣出,等價格跌到一定程度後再買回同樣證券交還借出者,以牟取價差。由於這一交易方式投資人手裡沒有真正的證券,交易過程是先賣出後買回,因此稱為賣空。
賣空交易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步驟:①開立信用交易賬戶。②客戶進行融券委託,並按法定比例向證券商繳納保證金,證券商為客戶賣出證券,並以出借給客戶的證券完成交割。賣出證券所得存在證券商處作為客戶借入證券的押金。委託賣出的證券價格上漲時,證券商要向賣空客戶追收增加的保證金,否則將以抵押金購回證券平倉。③當證券跌到客戶預期的價格時,客戶買回證券,並歸還給證券商,若客戶不能按時償還所借證券,證券商可以強行以抵押金代其購回證券平倉。
交易類型
買空、賣空這種以融資或融券方式進行的交易,主要有以下幾種:
(l)純粹的投機性交易。這類交易純粹是為了獲得價差利益而進行的,如交易者本身不擁有證券,而是從別人或證券商處借入證券供交割時使用。
(2)保值性交易,即以保值為主要目的的交易。客戶如對某種證券的買進多於賣出,但這種證券的價格又趨於下跌,於是他就可從事其他種類證券的空頭交易,從中獲取利潤來抵補前種證券可能帶來的損失。
(3)技術性交易,指出於某種技術方面的原因而進行的交易。客戶雖然持有某種證券,但因已經質押出去或其他方面原因無法流通,為了抓住交易機會,暫時從其他方面借入該種證券賣空。
(4)套買性交易,指交易者利用各地證券市場的價差,從較低的市場借入,然後在價格較高的市場賣出,等待價格下跌後再購回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