賜祭儀制

子、副都統卒,遣官祭兩次;參領、佐領卒,遣官祭一次。 只給祭品,無祭文,不立碑。 二、三品官卒,給祭品;滿任三年者,給祭文;有戰功者,請立碑。

中國古代王公朝臣等人死後皇帝遣官員賜祭的制度。清初入關,沿崇德年間例,超品王及一、二、三品等公卒,遣官祭三次; 子、副都統卒,遣官祭兩次;參領、佐領卒,遣官祭一次。順治三年(1646) 定製,民公、侯、伯、子兼內大臣及都統、大學士、尚書、鎮國將軍卒,候旨立碑,致祭一次。襲公、侯、伯、子在任不滿三年者, 只給祭品,無祭文,不立碑。二、三品官卒,給祭品;滿任三年者,給祭文;有戰功者,請立碑。十三年又定, 佐領、員外郎、主事任滿三年者, 無祭文。十五年定,部、院長官加秩至一、二品, 致祭, 立碑。護軍統領、副都統、前鋒統領、步軍總尉考滿視三品,滿三年者致祭、立碑。後仍屢有更定。道光二十四年(1844) 定賜祭之儀,賜親王、公以下祭儀:祭日堂中陳儀衛,靈座前置供案,陳賜祭物品,左右分陳自備之祭品。案前設遣官奠位,東設祝案,南設燎位,具楮帛。遣官至,喪主率宗親及屬官跪迎於大門外,禮部官奉祭文自中門入,陳東案。遣官隨入,就奠位立,喪主以下皆就位跪。讀祝官讀文訖,遣官跪奠三爵,每一奠一叩。鎮國將軍以下立奠。喪主率眾隨行禮。畢,興, 舉哀, 燎祭文。喪主望闕謝恩,三跪九叩。遣官出,跪送大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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