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操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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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同業拆借中心關於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操作規則
關於發布《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操作規則》的通知
銀行間債券市場各交易成員: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八月一日
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操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資產支持證券交易行為,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7號)、《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1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中心")為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提供報價、交易、行情和信息服務。
第三條 同業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批准檔案辦理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流通的具體手續。
第四條 經批准交易流通的資產支持證券,其受託機構應及時向同業中心提交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流通公告。
第五條 同業中心收到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流通公告後的次一個工作日通過中國貨幣網向市場投資者公布以下信息:
(一)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流通的檔案;
(二)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流通公告。
第六條 同業中心在收到中央國債登記結算責任有限公司傳送的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後的次一個工作日辦理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流通,並通過中國貨幣網向市場投資者公告。
第七條 資產支持證券應以現券買賣的方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
第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採用詢價交易和點擊成交的報價交易方式。
第九條 資產支持證券按每百元面額對應的本金進行報價。
第十條 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易數額最小為面額10萬元,交易單位為面額1萬元。
第十一條 資產支持證券交易達成後,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通知單及交易雙方訂立的契約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形式是確認交易成立的契約檔案。
資產支持證券成交通知單內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編號、交易員姓名、交易雙方名稱、交易方向、證券代碼、每百元本金額、淨價、應計利息、全價、成交金額、結算金額、應計利息總額、結算日、結算方式、交易雙方人民幣資金賬戶戶名、開戶行、賬號、證券託管賬號、手續費等。
第十二條 資產支持證券預期到期日前的第3個工作日為截止交易流通日。
第十三條 受託機構應按《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向同業中心提交有關信息披露檔案。
(一) 發行說明書;
(二) 評級報告;
(三) 承銷團成員名單;
(四) 發行結果公告;
(五) 信託契約檔案的主要內容;
(六) 受託機構報告;
(七)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檔案。
第十四條 受託機構應在本息兌付日前的第五個工作日向同業中心提供受託機構報告,同業中心於本息兌付日前的第四個工作日通過中國貨幣網向市場投資者公布,並於本息兌付日開市前完成對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流通要素的調整。
第十五條 本規則第五、第十三、第十四條規定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檔案均應以電子版形式提交,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檔案格式為PDF,簽章為JPG圖片格式;
(二)電子版檔案的檔案名稱應包含受託機構全稱。
第十六條 受託機構應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向同業中心傳送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檔案,並電話確認檔案傳送情況。
第十七條 同業中心按照《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公告信息披露檔案。
第十八條 同業中心負責資產支持證券交易的日常監測,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啟動應急處理機制,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十九條 受託機構未按《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提供信息披露檔案的,同業中心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二十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資產支持證券交易結算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5號)、《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4號)、《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規則》(中匯交發[2000]25號)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應急交易規則》(中匯交發[2000]2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由同業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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