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溪縣人民法院

6、負責應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2、完成院黨組及上級法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2、完成院黨組及上級法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概況

1949年10月,資溪縣人民法庭成立,當時由縣長兼任法庭庭長,1950年7月,資溪縣人民法院正式成立。為了方便人民民眾訴訟,加強基層基礎工作的建設,1955年5月,資溪縣人民法院在高阜建立人民法庭,1957年4月,根據工作的需要,高阜人民法庭被撤消,建立了嵩市人民法庭,1984年3月,該院在烏石人民和饒橋建立人民法庭,1986年4月,該院將上述三個法庭人員集中起來由民事審判庭統一安排,採取巡迴就地審理案件的做法,加快了辦案速度,提高了司法高效率,推動了民事審判工作開展。1995年開始恢復嵩市法庭,法庭管轄嵩市鎮、高田鄉、歐溪鄉、石峽鄉、石峽林場。1968年8月,由於歷史的原因,資溪縣人民法院被撤消,與縣政治保衛部合署辦公,1972年12月,根據中共江西省委的有關規定,恢復了資溪縣人民法院,開始依法開展審判工作,第二年,法院內部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辦公室、接待室。隨著黨和國家工作重點轉移,改革、開放、搞活政策逐步實施和經濟建設快速發展,各類經濟糾紛案件逐年增多,為了適應新的形勢需要,資溪縣人民法院於1981年3月成立了經濟審判庭,積極開展經濟審判工作。1981年9月,資溪縣人民法院黨組成立。1990年9月,為加強幹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對幹警的政紀監督,建立一支思想政治過硬、廉潔公正的執法隊伍,資溪縣人民法院設立監察室和政工科。後根據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需要,同年9月,資溪縣人民法院設立了行政審判庭、告訴申訴審判庭和執行庭(2002年改為執行局)。1991年,資溪縣人民法院單獨設定法醫室(無編制),配備人員負責對案件中所涉及有關死傷人員的屍檢和傷檢,並作出準確的結論,為案件審理提供依據。1999年8月,資溪縣人民法院在原法醫室的基礎上設立司法技術室,具體負責對案件中所涉及有關工程預決算鑑定、司法會計、動產、不動產價值評估等,為案件準確定性提供了科學的依據。1996年,資溪縣人民法院根據上級精神和指示,設立法警中隊(1998年8月改為法警大隊),負責提審人犯的押解看管工作。2002年9月,根據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資溪縣人民法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批覆,撤消告訴申訴審判庭,增設立案庭和審判監督庭。同年9月,原民事審判庭改為民事審判庭一庭,負責審理民商事糾紛案件,原經濟庭改為民事審判二庭,負責審理金融、保險、財產等契約糾紛案件。至2006年9底,資溪縣人民法院內設機構共有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立案庭、審判監督庭、辦公室、司法技術室、執行局、政工科、法警大隊等十一個,共有幹警38人(女4名),其中法官23名,書記員7名,法警4人,職工4人。現任黨組書記、代院長李志毅。從新中國成立以來,資溪縣人民法院在縣委的正確領導和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指導下,各項工作都取得了較大的成績。在刑事審判工作中,資溪縣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始終堅持“嚴打”的方針,嚴懲刑事犯罪活動,同時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預防和減少犯罪,依法保護了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了社會穩定,為資溪縣的發展創造了一個良好的司法環境。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資溪縣人民法院依照民商事法律的有關規定,更加注重保護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根據雙方自願的原則,加大了調解的工作力度,使案件得到及時、正確的調處,防止了矛盾激化,增強了人民內部團結,維護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保障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在行政審判工作中,嚴格按照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既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行政機關形象,又堅決糾正行政違法行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也層出不窮,“執行難”和“涉訴難”兩大問題長期困擾著基層人民法院。為了解決“兩難”,資溪縣人民法院堅持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的理念,積極研究探索破解“兩難”的機制,認真落實司法為民的各項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執行的效率,信訪工作也得到了根本性解決,人民民眾對法院的工作比較滿意,法院及法官的形象得到了人民民眾的認可。

機構設定

資溪縣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在黨的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資溪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資溪法院內設12個職能部門,分別有以下主要職責:
一、政工科
1、負責隊伍的政治工作;
2、協助院黨組抓好領導班子建設和全院隊伍建設;
3、負責幹部隊伍教育培訓工作;
4、負責本系統獎勵工作,按許可權審批、呈報記功、評模、表彰事項,總結推廣先進典型經驗;
5、負責法官的考試、考核、等級評定與晉升的審核與呈報工作;
6、負責司法警察警銜審核與呈報工作;
7、協助編制部門管理機構設制、人員編制;
8、負責幹部考察、任免、調配、工資、福利、幹部人事、職稱評定、辭退、離退休幹部等工作;
9、負責法官的業務培訓工作。
二辦公室
1、負責內外聯繫與綜合協調工作,協助院領導處理司法政務;
2、組織安排本院各種會議和院領導的公務活動;
3、組織辦理機關綜合性文電、保密工作;
4、負責機關檔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
5、負責本院報告、講話、總結等綜合性檔案的起草;
6、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
7、負責組織信息、調研、法制宣傳工作;
8、負責財務、裝備、訴訟費、國有資產等管理使用工作;
9、負責通信、計算機網路、辦公自動化等工作;
10、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11、負責接待、外事工作。
三、立案庭
1、審查應由本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2、審查應由本院受理的執行案件的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對受理的刑事公訴案件立案登記;
4、審查應由本院受理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並決定是否立案再審;
5、對本院決定再審、上級法院指令再審和抗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6、負責應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進行訴前財產、訴前證據保全及調解;
7、對立案階段提出的管轄異議案件進行審理裁決;
8、負責全院司法統計工作;
9、核算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辦理緩、減、免訴訟費的審批手續;
10、接待和處理來信來訪;
11、對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判流程管理,對審限(審理辦案的期限)跟蹤督辦;
四、刑事審判庭
1、審理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各類刑事案件和當事人提起訴訟的自訴案件;
2、完成院黨組及上級法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民事審判第一庭
1、審理本院受理並移交承辦的各類民商事案件;
2、指導人民法庭的工作。
3、完成院黨組及上級法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民事審判第二庭
1、審理本院受理並移交承辦的各類民商事案件;
2、完成院黨組及上級法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行政審判庭
1、審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
2、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並開展執行工作;
3、依法審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
4、完成院黨組及上級法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審判監督庭
1、審理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本院作出的刑事、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
2、審理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立案庭審查認為應當再審的刑事、民事案件;
3、審理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再審案件;
4、司法鑑定等司法科學技術的規劃、技術標準制定和管理工作;
5、完成院黨組及上級法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執行局
1、執行本院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當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
2、辦理上級法院指定由本院執行的執行案件。
3、辦理其他執行工作相關事宜。
4、完成院黨組及上級法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司法警察大隊
1、負責提押人犯、協助執行生效裁判案件。
2、負責警械具、武器裝備管理;
3、依法執行傳喚、拘傳、拘留、押送、看管人犯,維護審判秩序;
4、負責本院機關安全保衛工作。
十一、監察室
負責監察工作。
十二、馬頭山人民法庭
1、負責馬頭山、高阜鎮和馬頭山、高阜林場轄區內的民商事和簡單的刑事自訴案件審理工作;
2、負責轄區內人民調解指導工作;
3完成院黨組及上級法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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