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目
資格
拼音
zī gé
基本解釋
(1)資,指地位、經歷等;格,是公令條例。
《新唐書·選舉志下》:“開元十八年,侍中裴光庭兼吏部尚書,始作循資格。”
(2)泛指人在社會上的地位、經歷為“資格”。
引證解釋
1、資,原指地位、經歷等。格,政府制訂官員除授或升遷所應依據的法令條例。
唐 封演 《封氏聞見記·銓曹》:“侍郞 裴光庭 始奏立條例,謂之循資格。自後皆率為標準。”後僅指經歷、地位、身分等。
宋周煇《清波別志》卷上:“﹝米芾﹞困於資格,不幸一旦死,不得潤色帝猷,黼黻王度。”
明李開先《對峰相貢士墓志銘》:“人貴有其實耳,不在出身資格也。”
《官場現形記》第十一回:“ 周老爺 曉得自己資格尚淺,諸事讓他三分。”
沈從文《王謝子弟》:“回家鄉後他多了兩重資格,一是住過上海,二是作過軍官。在這兩重資格下,加上他原有那個大少爺資格,他成了當地小名人。”
2. 指所應具備的條件。
胡適《國語文法概論》第一篇:“這一種方言已有了做中國國語的資格。”
3. 格局;格式。
清李漁《閒情偶寄·詞曲上·音律》:“他種文字,隨人長短,聽我張弛,總無限定之資格。”
清李斗《揚州畫舫錄·新城北錄下》:“時文如詞曲,無一定資格也。”
4. 姿質體格。
《金瓶梅詞話》第九三回:“今有故人之子,姓 陳 名 經濟 ,年方二十四歲,生的資格清秀,倒也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