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定義
字面含義
“拆”,是指將土地上原有的建築物或其他必須拆除物拆除。
“遷”,是指對原土地使用者的暫時或永久遷移。
法律含義
根據2011年最新的房屋徵收條例,拆遷是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需要,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依法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並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
拆遷補償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
拆遷住宅房屋補償
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和農民自建三種方式。
拆遷國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產權房屋調換和面積標準房屋調換三種方式。
拆遷集體土地或國有土地住宅房屋,拆遷人還應當給予被拆遷人搬遷補助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非住宅房屋補償
拆遷已領取營業執照用於生產經營的房屋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該補償包括房屋補償、停產停業補償以及設備安裝調試等其他補償。
拆遷補償協定
房屋拆遷補償協定,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 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貨幣的補償是以被拆遷房屋所處地段的當前價格來衡量的。房屋的產權調換則需要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進行房屋與安置房的價格結算。根據被拆遷人的要求可以是異地兌換,也可以是同地兌換。
補償安置協定特徵
1、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協定關係主要有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參加,僅有一方當事人,協定關係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無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實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許任何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是體現房屋拆遷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即一方從對方獲得某項權利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凡顯失公正的協定是可撤銷的。
3、協定必須是房屋拆遷雙方的合法行為。所謂合法行為,是指按照房屋拆遷法規規定的要求而實施的行為。如 當事人的資格,社會組織作為房屋拆遷協定當事人要有法人資格;承辦人簽訂協定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權證明;委託代理訂立協定的要有合法手續;被拆遷人簽訂協定時,應當出具產權證書、使用權證明等法律檔案。凡違反法規規定,採取欺詐手段等所訂立的協定都是無效協定。
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表現在其權利依法產生後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義務依法產生後,則受到法律的強制。其次是依法訂立的協定必須認真恪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協定中發生糾紛,協定條款便是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
5、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是一種雙務有償協定,協定的當事人依據協定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6、房屋拆遷安置協定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
補償安置協定的內容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中必須有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姓名、經辦人姓名,協定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 後才具有法律效力。拆遷非出租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協定;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協定。協定的主要內容有: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至於每一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具體包括哪些內容,還應視拆遷補償方式不同而不同。對於實行貨幣補償的,協定中應主要載明補償金額、搬遷期限;對於實行產權調換的,協定主要載明安置用房的結構、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這裡需要說明的是,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書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即實行強制性公證。通過公證,保證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利於消除被代管人對協定的疑慮。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簽訂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由於原有的房屋及其他附屬物凝聚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資金和勞動力,並且房屋的拆除也影響了他們賴以棲身的物質場所,所以,根據我國法律、法規,也符合社會道德,有必要對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者、使用者給予適當補償和安置,維護他們正當、合理的利益。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符合城市規劃、改善生態環境、保護文物古蹟、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四個基本原則。
征地補償安置 適用人群:被拆遷農民
被拆遷農民補償款將提高,不要房子也可以申請貨幣補償
被拆遷農民專門配建安置房
政策:新辦法將供應被拆遷農民的經濟適用房從南京市經濟適用房體系中剝離出來,專門為被拆遷的農民配建拆遷安置房。
解讀:南京市國土局副局長許明表示,以往的經濟適用房的供應對象是“被拆遷農民”、“城市被拆遷居民”、“困難人群”。經過調查發現,經濟適用房有70%是由“被拆遷農民”購買。拆遷安置房將享受經濟適用房的政策,只是在建設主體、安置地點、申購面積控制上與經濟適用房有所不同。
安置房基準價格比經濟適用房便宜
政策一:明確拆遷安置房實行基準價格制度,但在制定基準價格時,扣除了銷售成本、調減了資金成本的比例,因而拆遷安置房的基準價格將會適當低於經濟適用房的價格。
解讀:與經濟適用房一樣,拆遷安置房不存在銷售成本的問題,國土局正與物價部門對基準價的定價區間進行研究。
政策二:新辦法將拆遷補償款中的購房補償款與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掛鈎,並對拆遷安置房位於現有繞城公路內和繞城公路外的,分別規定了購房補償款為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的70%和80%。
解讀:新老辦法中,拆遷補償款一直由原房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組成,其中,老辦法中設計的對被拆遷房屋補償標準是固定的,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經濟適用房建設成本與供應價格上漲,價格的變化導致補償標準與購房者的購房需求“脫節”。
補償流程
(一)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四)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分為一般情形的補償和特殊情形的補償兩類。一般情形的補償分貨幣補和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特殊情形的補償被拆遷人不能選擇,或只作貨幣補,或只作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
(六)裁決拆遷。
(七)強制拆遷。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的義務。
自助拆遷
自助拆遷的概念
自助拆遷就是尚未拆遷的舊區業主們有拆遷意向,再由業主代表通過當家作主網的開放平台,公開討論並匯總意見,使得大多數業主意見點集中後,由當家作主網協助業主委員會完成自助拆遷投資的設計和推進工作。自助拆遷倡導以拆遷業主為核心,其中涉及建還回遷部分的戶型、設計、功能等,在國家政策和規定允許的範圍內業主均有權決策,真正實現拆遷業主當家作主。
自助拆遷的發展史
“自助拆遷”源自2007年海南三亞月川社區的“自主拆遷”模式。據當時月川居委會黨支部書記林世耀介紹,“強制拆遷”已經轉化為“自主拆遷”,“要我拆”已經變為“我要拆”了。自主拆遷思想的先進性在當時引起了轟動,成為當時的熱門話題。隨後,在接下來的幾年時間內,“自主拆遷”思想慢慢得到各地政府的支持,廣東、廣西、陝西、四川、湖北等地均有自主拆遷的案例。2010年,“自助拆遷”吸納了“自主拆遷”的優勢,並加以改進,倡導居民根據實際生活條件,自助發起小區拆遷項目。這樣做的結果是:業主轉換了角色,從被動接受拆遷事實,到主動尋求拆遷機會改善民居;土地既得利益者轉換了心態,從獨自牟取房產暴利,到與每一個拆遷戶共享土地開發的增值利潤;政府轉換了焦點,從追求城市建設高速發展,到以切實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為本。同年,上海市政協委員屠海鳴同志正式提交關於自助拆遷的議案,建議採用小規模居民自助拆遷改建的方式進行舊區改造,使之成為完善舊區改造的一種新途徑。將改造的主動權交還給居民,以人為本,推動和諧社會創建步伐的自助拆遷模式在未來規劃和發展中的作用令人期待和矚目。在2011年,“自助拆遷”以一個全新的姿態出發,“自助拆遷”項目遍地開花,越來越多的業主開始通過自助拆遷平台發起小區重建改造項目,實現了加快城市化的腳步,對十二五新規划起到了積極作用。
拆遷凍結
拆遷凍結的概念
拆遷凍結就是已經決定要拆,但是拆遷之前需要對拆遷區域內的房產進行評估以便對業主給出相應補償或者安置方案,在這個期限之內所謂的凍結就是在凍結期內禁止房產持有人變更房產的面積以及歸屬,禁止人口潛入該房產所在戶口,拆遷凍結的期限不等,也許因為安置資金不到位會凍結一到兩年,拆是一定要拆的,剩下的就是時間問題了。
拆遷凍結的時間節點是市政府建設通告或徵收土地預公告公布之日。
拆遷凍結的作用
拆遷凍結是為了便於國土規劃部門和房屋管理部門對該區域的人口進行統籌規劃。其實際作用如下:
1、以拆遷凍結日為標準根據是否離異或喪偶後是否再婚、是否已滿法定婚齡對該區域居民進行分戶劃分。
2、拆遷凍結日為標準根據是否在之後擅自搶建改建對新建部分進行補償劃分。
3、拆遷凍結日為標準根據被拆遷房屋是否超過批准使用期限對房屋進行補償劃分。
4、以拆遷凍結日為標準確定房屋是否能夠進行過戶、出租、抵押的交易行為。
5、以拆遷凍結日為標準確定房屋戶口是否能夠進行入戶、分戶、移戶的戶籍變更行為。
拆遷術語
拆遷
把經城市規劃、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將原土地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遷到其他地方安置,並拆除清理原有建築或其他妨礙項目實施的地上物,為新的建設項目施工創造條件。
拆遷人
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資格證書,自行或接受拆遷人委託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定,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被拆遷人
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拆遷律師
“拆遷律師指專職或兼職就房屋拆遷過程中的法律關係和法律糾紛,為當事人提供拆遷法律服務的專業律師。”楊在明說。
在徵收拆遷中的,拆遷律師對當事人權益的維護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六個方面:
第一、全程維護當事人權益。被拆遷人由於缺乏經驗和專業知識,多採取一些過激的手段,比如糾纏、上訪,甚至暴力毆打,維權不成卻觸犯法律,鋃鐺入獄。拆遷律師憑藉專業知識,通過法律途徑進行事先預防和事後救濟,保證了維權手段的合法有效。
第二、拆遷信息調查。維權的成功,離不開對相關的信息的了解,律師可以通過專業的調查,查明相關信息。
第三、參與拆遷補償。被拆遷的房屋值多少錢,補償數額怎樣計算才合理?這都需要專業律師給出正確的意見,律師可以提供相對客觀的補償參考標準,避免了漫天要價,也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第四、參與行政裁決。當拆遷人與被拆遷就補償安置達不成協定時,一方可以請求行政裁決,在裁決過程中,需要由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第五、同政府進行協商談判。律師通過先前的的調查、研究,了解大量信息後,憑藉經驗和專業知識,有利於達成滿意的結果。
第六、代理複議和訴訟。如何起訴?訴誰?訴什麼?如何準備材料和證據?如何質證和答辯?如何進行法庭辯論等等?這都需要律師的參與。
司法強拆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之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房屋拆遷補償
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第三章第十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實行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配合補償。
拆遷房屋承租人
是指與被拆遷方具有租賃關係的單位或個人。
拆遷許可證
是拆遷人在實施前,由行政機關根據其提交的檔案資料批准的一種附有明確期限的行政強制許可行為。沒有獲得該許可,拆遷人不得進行拆遷程式。
拆遷糾紛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貨幣補償基準價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是指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年度或半年度同類地段、同類用途新建房屋市場交易的平均單價確定,報人民政府批准並對外公布的房屋基準價格。
產權調換
是指拆遷人提供價值相當的房源對被拆遷人進行異地或同地安置,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不小於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的安置用房。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價。
新拆遷條例
新的拆遷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90號令,於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公布施行。 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廢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划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定。
補償協定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定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定,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定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定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相關司法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依法妥善辦理徵收拆遷案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頒布實施以來,依法文明和諧徵收拆遷得到社會廣泛肯定。但是,今春以來,一些地區違法徵收拆遷的惡性事件又屢有發生,並呈上升勢頭。為防範和遏制類似事件的繼續發生,為黨的十八大勝利召開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學習培訓
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和相關審判執行人員要認真學習領會《行政強制法》、《條例》和《規定》,全面理解掌握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立法背景及具體規定精神,認真學習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堅決防止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和《關於認真貫徹執行的通知》,特別是要組織基層人民法院搞好專門培訓,切實把思想認識和工作思路統一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上來,在立案、審查和執行等工作中嚴格貫徹落實,不得擅自變通和隨意解讀。
二、抓緊對徵收拆遷案件進行一次全面排查
同時,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頒布施行後的執法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在自查的基礎上,上級人民法院要派出督查組對排查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特別是對發生徵收拆遷惡性事件的地區和城郊結合部、城中村改造、違法違章建築拆除等領域,要進行重點檢查。堅決防止因工作失誤、執法不規範或者濫用強制手段導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嚴重損失等惡性後果以及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三、認真研究解決徵收拆遷案件的新情況新問題
當前徵收拆遷主要問題集中在違法徵收土地和房屋、補償標準偏低、實施程式不規範、濫用強制手段和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等方面。各級人民法院要結合當地實際,認真研究受案範圍、立案條件、審理標準、執行方式等具體法律適用問題,著力解決民眾反映強烈的補償標準過低、補償不到位、行政權力濫用等突出問題。對於審判執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當地黨委匯報取得支持,加強與政府的溝通互動,積極探索創新社會管理方式,疏通行政爭議化解渠道,努力實現保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與維護公共利益的有機統一,保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四、規範司法行為,強化審判執行監督
各級人民法院在辦理徵收拆遷案件過程中,立案、審查、執行機構要注意加強溝通配合,創新工作機制,共同研究解決辦案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對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案件,要嚴格按照《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通知精神辦理,嚴把立案、審查、執行關,切實體現“裁執分離”的原則,不得與地方政府搞聯合執行、委託執行。要依法受理被執行人及利害關係人因行政機關強制執行過程中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賠償訴訟;對申請先予執行的案件,原則上不得準許;凡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批准方可採取強制手段;對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監督指導,防範和制止下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的違法行為和危害社會穩定的情形發生。
五、建立完善信息和輿情報告制度
為便於了解掌握各級人民法院辦理徵收拆遷案件的信息和情況,要建立和完善徵收拆遷案件信息和輿情報告制度,特別是在十八大召開前夕和會議期間,各高級人民法院要按月蒐集掌握轄區法院辦理徵收拆遷訴訟案件和非訴執行案件的情況。凡在辦案中出現影響社會穩定重大隱患或事件的,有關人民法院必須立即向當地黨委和上級人民法院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做到信息準確、反映迅速。上下級人民法院要暢通信息溝通渠道,隨時掌握相關重要輿情動態,及時調查了解事實真相併採取應對措施,回應社會關切。要嚴格執行重大信息報告制度,對隱瞞不服、歪曲事實、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並予以曝光通報。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