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資本的存在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是現代企業制度或公司制度的基石,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素,具有存在的必然性。
特點
資本金制度的特點:
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投資者可按其出資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但一般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資本金制度對不同行業和不同企業在原則上是一致的,但也有所差別,主要是不同行業的國有企業的國家資本金的構成不同。這裡主要介紹下列企業:
(一)運輸企業
(1)運輸企業現有的屬於資本金部分的固定基金(扣除待轉已完專項工程支出)、流動基金、專用基金中更新改造基金結餘外,對於由交通部和港口所在市雙重領導的下放港口,還應包括港養港資金結餘。
(2)對於運輸企業現有的生產發展基金、後備基金結餘,根據財務制度規定,如果企業改變組織形式實行股份制,應當轉作國家資本金,並在具體界定時,要遵守有關部門規定。
(二)郵電通信企業
郵電通信企業屬於新辦的,按照新頒財務制度有關規定辦,對現有的中央國有郵電通信企業和地方農村電話企業的資本金,可按下列原則確定:
(1)企業固定基金(扣除待轉已完專項工程支出)、流動基金、專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結餘,作為國家資本金。
(2)企業現有線路改造基金實質上就是折舊基金,也應作為國家資本金。
(三)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
(1)原“財政部門撥入開發經營基金”轉為國家資本金。
(2)原“主管部門撥入開發經營基金”一般列作法人資本金。
(3)原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稅後利潤轉入的“企業開發經營基金”,以及專用基金中的“生產發展基金”和“後備基金”,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的要求,上述三項基金屬投資者權益的範疇。當房地產開發企業確定了原始投資者及投資者出資數額後,將其列作資本金,或列作公積金。
(四)金融保險企業
(1)為了加強對金融行業的管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中央銀行對設立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提出了最低資本限額的要求。
(2)企業籌集資本金時,因其性質不同,籌集資本金的方法也不同。國有企業的資本金一般由國家核定,由財政部從財政預算中撥付,區域性銀行的資本金一般由地方財政撥付,外資銀行的資本金基本上是由其外國投資者撥付,股份制企業的資本金需要通過發行股票或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來籌集。
內容
資本金制度的內容:
資本金制度主要涉及下列內容:
(1)法定資本金的數量要求。所謂法定資本金,是指國家規定的開辦企業必須籌集的最低資本金數額,或者說是企業設立時必須具備的最低限額的本錢,否則企業不得批准成立
(2)資本金籌資方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可以採用各種方式吸收各種資本金。企業籌集資本金既可以吸收貨幣資金投資,也可以吸收實物、無形資產的投資,但吸收的實物和無形資產,應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契約、協定約定的金額計價。
(3)無形資產出資限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允許用無形資產對企業投資,但同時也都對無形資產投資的比例作出了限定。
(4)資本金的籌資期限。企業資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籌集,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契約、章程的規定,及時籌集資本金。關於資本金籌集期限的規定,一般有三種類型:一是實收資本制。即企業成立時需確定資本金總額,一次籌足,實收資本與註冊資本數額一致,否則企業不得成立;二是授權資本制。即企業成立時,雖然也要確定資本金總額,但是否一次籌足,與企業成立尤關,只要籌集廠第一期資本,企業即可成立,其餘部分由董事會在公司成立後進行籌集,這樣,企業成立時的實收資本與註冊資本數額不一致;三是折衷資本制。即企業成立時確定資本金總額,不一定一次籌足,但規定了首期出資的數額或比例及最後一期繳清資本的期限。
(5)驗資及出資證明。驗資是指對投資者所投資產進行法律上的確認,它包括對現金與非現金資產的價值和時間確認進行驗證等內容。在驗資過程結束後,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及註冊會計師應向企業出具驗資報告,企業據此向投資者出具出資證明。
(6)投資者的違約及其責任。投資者由於各種原因,違反企業章程、協定或者契約的有關規定,沒有及時足額地出資,從而影響企業的成立,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視為出資違約。對於出資違約的出資者,企業和其他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責任,政府部門還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違約者進行處罰。
分類
資本金制度的分類:
1.實收資本制
實收資本制,又稱法定資本制,它要求在企業設立時,必須確定資本金總額並一次繳足,否則不得設立。在實收資本制度下,企業的實收資本等於註冊資本。在該制度下,企業要增減資本,都必須修改公司;章程,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重新登記手續。企業增減資本的靈活性低。
2.授權資本制
授權資本制,雖然要求企業在公司章程中確定資本金總額,但是並不要求在企業設立時一次繳足全部資本,只要繳納了第一期出資額,企業即可成立。剩餘未繳資本金,則授權董事會在公司成立之後分期到位。在該種制度下,允許實收資本與註冊資本不一致,企業增減資本靈活。
3.折中資本制
折中資本制是介於實收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之間的一種資本金制度,它要求在企業設立時,應確定資本金總額,並規定首期出資額或比例。該種資本金制度籌資靈活性雖不如授權資本制大但卻高於實收資本制,法律約束力制則低於實收資本制和高於授權資本制。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就是實行的折中資本制。
作用
資本金制度的作用:
1.有利於銀行正常開業,避免出現“空殼銀行”和“皮包銀行”
按照我國工商企業登記的基本原則,企業成立必須是實繳註冊資本,則所謂的法定資本金制度。商業銀行作為金融企業,必須在成立之初認繳資本金。
2.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對一般工商企業來說,國家目前嚴格推行項目資本金制度和固定資產投資的資本金制度,要求項目投資和固定資產投資的資本金占總投資的比例應達到法定的比例,否則不能開工建設,以形成一種(投資者和債權人)利益風險共擔機制,確保工程能正常進行,同時也維護了包括銀行在內的各類債權人、貸款人的利益。對商業銀行來說,也需要建立一種利益風險共擔機制,在進行較大數量資金要求的信貸和投資項目時,需要配置相應比例的自有資本金,以共同承擔風險。
3.有利於降低銀行經營風險,牽制銀行的經營者從事高風險領域的信貸和投資,促進銀行資金的良性循環
按照巴塞爾的新資本協定和我國1996年人民銀行頒布的《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的要求,銀行各類表內外資產業務和非資產類業務的發展,必須有相應比例的資本金做支持,否則金融監管部門將進行干預。如果商業銀行想繼續經營下去的話,要么增加資本金,要么減少高風險的信貸和投資。資本金制度對銀行不夠理性的擴展行為具有牽製作用。此外,資本金制度還有利於銀行轉換經營機制,改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資本金利用效率,強化資本的激勵約束機制等。
意義
資本金制度的意義: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我國已形成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格局,這也從客觀上要求明確產權關係。建立資本金制度是我國企業資金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它對於明晰企業產權、確保資本金的安全完整、維護投資者的權益等具有重要意義:
(1)有利於企業資本金的保全。根據資本金制度的規定,企業籌集到資本金後,在企業生產經營期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一般不得抽回資金,即使是依法轉讓,也要有相應的條件和程式,這就從制度上保全了資本金。在核算方面,應計人本期損益的收益和損失的事項(如固定資產折舊、報廢;毀損、盤盈、盤虧、轉讓以及收回對外投資等)均不再調增、調減資本金,企業也不再上交基金,這種核算上的變化也有利於資本金的保全。
(2)有利於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建立資本金制度,投資者在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形式向企業投資後,可以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契約章程的規定,分享企業利潤並承擔風險及虧損。而且按照資本保全原則,上述核算上的變化既有利於準確計算企業損益,如實反映企業經營成果,也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從制度上得到了保障,還有利於吸收更多的投資資金。
(3)有利於企業負債籌資、自負盈虧。資本金是企業長期穩定擁有的資金,籌集借人資金的前提是企業擁有使債權人信賴的償債能力,而反映企業償債能力的是企業的資本金規模及生產經營狀況。因此,一定數額的資本金是企業取得債務資金的必要保證。同時,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經營風險,它要求企業具有承擔虧損的能力,建立資本金才能以本負虧。所以,建立資本金制度將有利於促進企業真正實現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