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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制定不同的產品技術標準、不同的產品認證程式,這對於產品由一國進入另一國形成了阻礙,特別是技術發展水平高的已開發國家制定的技術標準較高,必然會阻礙技術發展水平低的開發中國家的產品進入。這樣就形成了貿易技術壁壘,更有一些國家對本國產品和進口產品規定不同的檢驗標準,採取歧視進口產品的政策,這與世貿組織的非歧視的貿易原則背道而馳。因此,世貿組織制定並通過了《貿易技術壁壘協定》,以便提高政策透明度,防止技術標準及合格評定成為阻礙國際貿易發展的障礙。《貿易技術壁壘協定》規定的產品標準的含義是指該協定中含有適用於產品標準的國際規則。協定中'技術法規'是指強制適用的標準,'標準'是指自願標準。上述兩個術語包括的內容是:產品特性、影響產品質量和其特性的工藝和產生方法、術語和符號、產品包裝和標籤要求。標準和規定可以詳細說明產品的特性、有關工序以及生產方式。
《貿易技術壁壘協定》要求每一個成員應確保設立一個諮詢點,提供有關技術規章、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式的資料,回答其他成員的一切合理詢問。通過設立國別諮詢點加強技術情報交流,並通過成立工作小組和諮詢小組等機構促進技術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工作。特別對開發中國家成員的請求應儘可能採取合理措施,給予技術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