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築城廣場管理暫行辦法

為充分展示築城廣場的良好形象,加強築城廣場的管理,維護築城廣場的社會秩序,規範市民在築城廣場健身、休閒、娛樂的行為和活動,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廣場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貴陽市築城廣場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經2011年12月19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12月月22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9號公布。《辦法》共17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9號
《貴陽市築城廣場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1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李再勇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貴陽市築城廣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展示築城廣場的良好形象,加強築城廣場的管理,維護築城廣場的社會秩序,規範市民在築城廣場健身、休閒、娛樂的行為和活動,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廣場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築城廣場是具有集會、休閒、文化、歷史紀念等功能的公益性廣場,範圍東鄰民族文化宮,南鄰瑞金南路,西鄰河濱公園,北接南明河。
築城廣場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築城廣場周邊建設控制地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建設控制地帶內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其形式、高度、體量、外觀、色彩應與築城廣場整體景觀相協調。
建設控制地帶範圍內已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採取措施進行美化、亮化。
第四條 市林業綠化局是築城廣場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下設的管理機構負責衛生保潔、綠地維護、設施維護、環境美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管、公安、民政、環保、安監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築城廣場的管理工作。
南明區人民政府按屬地管理職責,應當配合做好築城廣場治安、應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進入築城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自覺遵守社會公德,愛護廣場的公共設施,保護廣場的環境綠化,維護廣場的公共秩序,文明遊覽、休憩。
築城廣場內依法設定的固定服務網點應當誠實守信、文明禮貌、規範服務,負責其責任範圍內的環境衛生、綠化和市容環境秩序的維護與管理,及時勸阻、制止損害環境衛生、綠化和市容環境秩序的行為。
第六條 築城廣場舉行國旗升旗、降旗儀式時,在國旗升降旗的過程中,廣場內的人員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解放軍、武警官兵按規定禮儀執行。
第七條 任何單位、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在築城廣場內開展公益性活動,應當提前10天提交書面申請和活動方案,報築城廣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經統一協調安排後,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範圍內進行。
第八條 築城廣場內禁止機動車輛(工作車輛除外)、非機動車輛(殘疾人用車、兒童車、保潔車除外)進入或停放。
第九條 築城廣場內禁止進行遙控航空模型飛行。
第十條 在築城廣場內用音樂進行健身、娛樂活動的,統一由廣場管理機構提供背景音樂在指定區域進行,時間為早晨6:00至9:00,晚上19:30至21:30,其音量白天不得高於60分貝,夜間不得高於50分貝。
第十一條 築城廣場內禁止下列損毀綠化的行為:
(一)占用綠地;
(二)攀折、刻劃樹木,採摘花卉和果實;
(三)損壞花壇、綠籬和草坪;
(四)圍圈樹木,吊掛、晾曬物品;
(五)在綠地內堆放物料或傾倒垃圾、化學物品;
(六)其他損毀綠化的行為。
第十二條 築城廣場內禁止下列損毀公共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占用、挖掘廣場場地;
(二)盜竊、損毀供水、排水、電力、音響及照明設施;
(三)污染地面和水體;
(四)其他損毀公共設施的行為。
第十三條 築城廣場內禁止下列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一)在建築物、構築物、雕塑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塗寫、刻劃、張貼;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和廢棄物,焚燒可燃物,堆放雜物;
(三)其他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第十四條 築城廣場內禁止的其他行為:
(一)隨地躺臥、露宿;
(二)開展商業性宣傳活動,擺攤設點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三)燃放煙花爆竹,施放孔明燈;
(四)雜耍賣藝,賭博,乞討;
(五)進行迷信活動;
(六)攜帶貓、狗等寵物;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未作出處罰規定的,由市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築城廣場管理機構對不屬於管轄範圍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和協助有關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