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合理地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規範和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和管理,促進城市、鎮規劃建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修改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需要編制鄉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城市、鎮的總體規劃為依據,對城市、鎮規劃建設用地的主導功能和開發建設控制原則,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布局和規模,開發用地的主要用途、開發強度、配套設施以及空間環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規劃。
前款所稱控制性詳細規劃包括:貴陽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清鎮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市轄區範圍內的鎮、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及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範圍,是指經國務院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市轄區範圍內的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範圍。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加強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領導和管理。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理工作和市轄區範圍內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轄區範圍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許可權,依法負責本轄區範圍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轄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修改、監督管理等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監督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係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且公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監督管理,對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控告。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控告,依法核查處理,並且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控告人。
第二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七條 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包括總則、導則、細則,總則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導則、細則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託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清鎮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市轄區範圍內鎮和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八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或者鎮的總體規劃以及城鄉建設發展的需要,結合城市、鎮管理行政區劃,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計畫,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審定:
(一)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計畫,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審定;
(二)市轄區範圍內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計畫,報送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後,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審定;
(三)清鎮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計畫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計畫,由涉及的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報送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覆蓋城市、鎮的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城市、鎮的中心區、近期建設區、舊城改造區和儲備土地、擬出讓土地等區域,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政府採購方式擇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依法委託其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十一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需要;
(二)符合經批准的城市、鎮的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
(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四)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生態文明建設、產業發展、安全生產、林地保護、教育、醫療、體育等各類規劃相銜接;
(五)不得違反城市、鎮的總體規劃規定的強制性內容和城市規劃區、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保護區以及藍線、黃線、紫線、綠線等控制要求;
(六)優先安排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
(七)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體現提高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景觀藝術水平的總體要求;
(八)滿足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需要,妥善處理近期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發展與保護的關係;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的其他規定。
鼓勵運用新技術編制、管理控制性詳細規劃,提高科學性、嚴肅性、前瞻性。
第十二條 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總則、導則、細則三級規劃體系,分別對應城市的組團、單元和地塊三個層次。
總則的範圍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團及單元規劃,結合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城市空間布局結構等要素確定。
導則的範圍根據總則確定,面積約為1至5平方公里。
細則的範圍根據導則確定,面積約為0.1至0.5平方公里。
第十三條 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總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
(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團及單元劃定規劃,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劃定組團邊界,確定組團發展定位及建設容量等內容;
(二)劃分組團範圍內的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確定人口容量、建設用地規模、空間結構等內容;
(三)確定城市藍線、黃線、紫線、綠線的控制要求;
(四)確定路網結構、密度和城市快速路以及主次幹道的寬度、控制點坐標、主要交叉口形式;
(五)確定主要市政工程乾管的線路位置、管徑,進行管線綜合布局;
(六)確定城市、組團、單元範圍內的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規模和布局;
(七)原則上按照1至5平方公里範圍,在組團內劃分若干單元,劃分各單元的規劃邊界,確定單元的主導功能、人口容量、建設用地規模、建設容量等內容;
(八)確定組團和單元的總體建築風貌、景觀節點、視線通廊、建築高度等城市設計引導內容;
(九)確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涉及環境影響評價的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導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
(一)校核單元範圍,劃定單元邊界,確定單元的主導功能、人口容量、建設用地規模、建設容量等內容;
(二)全面詳細了解所在單元內的土地使用權屬和規劃審批及其實施情況;
(三)依據總則,原則上按照0.1至0.5平方公里範圍,在單元內劃分若干地塊,劃分各地塊的規劃邊界,確定地塊的人口容量、建設用地規模、建設容量、綜合容積率、建築高度等內容;
(四)細化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規模、布局及其他控制性要求;
(五)詳細確定各級道路的規劃斷面、控制點坐標及高程、交叉口形式及路口展寬渠化措施、港灣式公交停靠站位置、人行地下通道或者過街天橋等設施的位置;
(六)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布置;
(七)確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要求;
(八)確定各地塊的總體建築風貌、景觀節點、視線通廊等城市設計引導內容。
第十五條 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細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
(一)校核地塊範圍,劃定地塊邊界,確定地塊的人口容量、建設用地規模、建設容量等內容;
(二)確定地塊內各類建築容量要求,概算新增建築量、拆除建築量和保留建築量的規模及比例,並且作經濟評價分析;
(三)按照土地使用權屬完整性和便於土地出讓的原則,進一步細分至子地塊;
(四)依據導則確定子地塊的用地面積、用地性質及其兼容性、容積率、綠地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和建築退界、停車泊位、出入口方位等控制要求;
(五)落實總則、導則中的總體建築風貌、景觀節點、視線通廊等規劃控制內容,同步編制地塊城市設計。
第十六條 編制清鎮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及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及省的相關規定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結合本轄區範圍內規劃管理的實際確定具體內容。
編制市轄區範圍內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確定具體內容,並且徵求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完成後,由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進行初審,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並且通過政府及部門入口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告,公開廣泛徵求公眾意見。
徵求意見公告應當載明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公告的時間不少於30日。
第十八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應當收集、整理和組織研究公眾意見,必要時可以通過召開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進行論證,結合徵求意見和論證情況,組織對控制性詳細規划進行修改完善。
第十九條 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總則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導則和細則由市人民政府委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直接審定,其具體程式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總則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審定導則、細則。
市轄區範圍內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送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後,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
清鎮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及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報送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控制性詳細規劃報送審批時,應當同時報送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或者鎮人民政府的初審意見、徵求意見及其處理情況。
第二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並且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備案應當採用紙質和電子文檔形式。
第二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准後,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規劃的具體範圍、生效時間、查詢方式,在政府及部門入口網站、規劃展覽館、主要公共場所公布規劃內容。但是,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二條 緊急情況下需要在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未覆蓋的區域及時布局重大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建設的,可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託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依據本辦法規定先行組織編制細則,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報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並且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重新公布和報送備案。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檔案,將規劃編制、審批、修改過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和現狀資料等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整理歸檔。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數位化信息平台,將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監督、維護、檔案資料、信息查詢等納入數位化信息平台管理。
第三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和修改
第二十四條 經依法批准並且公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城市、鎮規劃建設管理的法定依據。
在規劃區內進行土地供應、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用地性質及面積、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其許可的內容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所依據的城市或者鎮的總體規劃發生變化,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目標、功能與布局發生重大影響的;
(二)因實施國家、省、市的重大項目或者重點工程建設,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執行內容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因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出讓或者劃撥地塊的大小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四)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中經組織論證認為確需修改並且經原審批機關同意的。
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導則、細則修改的具體條件,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總則,銜接各類專項規劃,結合規劃管理的實際需要確定。
第二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需要修改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提出修改建議,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並且經同意後,組織編制修改方案,依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式進行修改、報批、重新公布和報送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或者鎮的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依法按程式先修改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划動態維護制度,定期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情況開展分析評估,有計畫地按照規定程式進行完善。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可依法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對控制性詳細規划進行動態維護。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適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監督管理情況。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規劃編制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一)依法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未組織編制的;
(二)未按照城市或者鎮的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編制、審批或者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四)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五)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干預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六)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規劃條件核發規劃許可或者擅自改變規劃許可內容的;
(七)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阻礙城鄉規劃及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相關配套制度。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6日以通知形式發文施行的《貴陽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