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為規範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套用、維護及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貴州省安全技術防範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貴州省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10年10月8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10月27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7號公布;根據2012年2月1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2012年2月24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3號公布的《貴州省人民政府廢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辦法》共24條,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號
《貴州省人民政府廢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2年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趙克志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貴州省人民政府廢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修改以下規章:
一、廢止的規章(1件)
《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二、修改的規章(8件)
…………。
(七)《貴州省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由單位安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其中,對屬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1000元罰款;個人設定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修改的8件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文順序相應調整後重新發布。

貴州省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2010年10月8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10月27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7號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2年2月1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2012年2月24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3號公布的《貴州省人民政府廢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套用、維護及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貴州省安全技術防範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套用、維護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公共視頻系統)是指以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為目的,利用音視頻採集、傳輸、控制、顯示等設備和控制軟體等,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或者部位進行視頻監控、信息記錄的系統。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視頻系統工作的領導,做好公共視頻系統的統籌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視頻系統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公共視頻系統的相關工作。
供電、通信運營、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公共視頻系統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公共視頻系統的建設、套用和維護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籌建設、資源共享、合法套用和安全套用的原則,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網路資源,避免重複建設。
公共視頻系統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網路和信息安全管理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侵犯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會同發展改革、經濟信息、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視頻系統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視頻系統進行資源整合,實現跨部門視頻圖像信息共享,並提供符合標準的安全接口。具體負責建設和維護公共視頻系統的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或者部位應當安裝公共視頻系統:
(一)武器、彈藥等易燃、易爆物品,劇毒、放射性物品,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存放或者經營場所;
(二)傳染性菌種、毒種實驗、保藏單位的重要部位;
(三)國家重點科研機構,集中存放重要檔案資料的館、庫;
(四)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等集中陳列、存放重要文物、資料和貴重物品的場所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重要部位;
(五)金庫,有價證券、票據的製造或者集中存放場所,票據、貨幣押運車輛,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融信息的運行、儲存場所;
(六)國家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等單位的重要部位;
(七)電信、郵政、大型能源動力、供水、供電、供氣、加油站、成品油倉庫等單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經營場所;
(八)機場、港口、火車站、大型汽車站、碼頭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幹線、城市道路、中心城鎮的重要路段,城市出入卡口、路口、輕軌、隧道,大型橋樑、城市地下人行通道的重要部位;
(九)旅館、公共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的大廳、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
(十)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大中型商貿中心、商業街和大型農貿市場的重要部位;
(十一)公共體育比賽場館、旅遊景區、公園、廣場、醫院、學校、幼稚園等公眾活動和聚集場所的重要部位,停車場、住宅小區的出入口和周界;
(十二)客輪和城市公共運輸、客運車輛等公共運輸工具;
(十三)影響城市安全的江河堤防、水庫、人工湖、重點防洪排澇區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設施;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建設公共視頻系統的其他場所或者部位。
以上所稱重要部位、重要路段,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的部位或者路段。
第九條 下列場所或者部位禁止安裝公共視頻系統:
(一)旅館客房、娛樂場所包房;
(二)集體宿舍;
(三)浴室、更衣室、衛生間等;
(四)金融、保險、證券機構內會泄露客戶個人信息的操作部位;
(五)選舉箱、投票點等附近會觀察到個人意願表達情況的部位;
(六)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場所或者部位。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或者部位安裝公共視頻系統。
第十條 公共場所安裝的公共視頻系統應當設定明顯標識,做到攝像設備的位置固定、鏡頭所及範圍固定。
第十一條 城市的主要出入口、大型廣場和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等公共場所或者部位的公共視頻系統由政府組織建設和維護。
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建設公共視頻系統的場所或者部位,其公共視頻系統的建設和管理,除由政府負責的以外,可以由該場所或者部位的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經營權人約定責任主體;沒有約定的,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屬於國家的,由依法取得使用權或者經營權的使用權人或者經營權人負責。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項目應當安裝公共視頻系統的,公共視頻系統應當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公共視頻系統建設單位應當將公共視頻系統設計方案和檢測、驗收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項目竣工後,由建設單位按照技防系統驗收規則組織驗收,並應當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加;公共視頻系統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 建設公共視頻系統,建設單位應當選擇經有關部門檢測合格的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和具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設計、施工和維護資質的單位。公安機關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指定使用產品的品牌和銷售單位,不得指定使用設計、施工和維修單位或者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五條 因維護公共安全需要,公安機關調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關單位的公共視頻系統,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發生突發事件時,具有突發事件調查、處置權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查閱、複製或者調取有關公共視頻系統的信息資料。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因執法工作需要查閱、複製或者調取本部門以外的公共視頻系統的信息資料,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安機關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根據第十五條規定使用公共視頻系統信息資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調查取證人不少於2人;
(二)出示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三)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檔案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檔案;
(四)履行登記手續;
(五)遵守信息資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十七條 公共視頻系統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信息保密、值班監看、運行維護、安全檢查等制度;
(二)對公共視頻系統的監看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監督管理,並將監看人員的個人基本信息送公安機關備案;
(三)不得擅自準許與視頻信息監看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監看場所;
(四)對信息資料的錄製人員、調取人員、調取時間、調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況進行登記;
(五)發現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或者因工作需要移動公共視頻系統設施、設備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定期維護保養公共視頻系統,保持圖像畫面清晰;
(七)確保公共視頻系統全天運行,不得無故中斷,如因故障中斷運行的,應當立即修復;
(八)信息資料的有效存儲期不少於30日;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信息資料交由公安機關儲存,有效存儲期不少於2年。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改變公共視頻系統的用途或者攝像設備的位置、攝像頭指向方位、鏡頭所及範圍,將其用於採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信息;
(二)刪改、破壞留存期限內的公共視頻系統信息資料的原始記錄;
(三)未經依法批准,擅自複製、瀏覽公共視頻圖像信息資料;
(四)拒絕、阻礙公安機關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使用公共視頻系統及其信息資料;
(五)其他影響公共視頻系統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視頻系統安裝範圍、日常運行、合法使用、信息安全等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完善公共視頻系統管理運行和保障機制,確保公共視頻系統日常運行維護和系統擴展。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由單位安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其中,對屬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1000元罰款;個人設定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個人處500元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其中,對屬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公共視頻系統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個人人身遭受損害,個人財產和公共財產遭受損失的;
(二)指定使用視頻監控產品的品牌和銷售單位,指定設計、施工和維修單位的;
(三)不按照規定開展或者配合開展公共視頻系統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工作的;
(四)未經批准調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視頻系統的;
(五)在使用公共視頻系統信息資料時未遵守有關規定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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