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條例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四條

法規信息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1996-08-05
【實施時間】1996-08-05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條例

貴州省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條例

(1996年8月2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6年8月5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保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個體工商業和開辦私營企業,均應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個人、家庭投資,自身參加勞動,僱傭少量勞動力,依法登記註冊的生產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由私人投資形成,屬私人所有,僱傭勞動力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依法核准登記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第四條 個體和私營經濟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發展個體和私營經濟的領導和統籌協調。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接受各級人民政府的監督管理,守法經營,依法納稅。
第六條 工商業聯合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應當對其會員進行愛國、敬業、守法教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登記與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監督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行業管理工作。
第八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或者申請開辦私營企業。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依法自主選擇生產經營行業和項目。
第十條 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公民,憑書面申請、身份證和生產經營場地或住所證明,向生產經營所在地或住所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直接登記註冊。
第十一條 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憑下列檔案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直接登記註冊:
(一)企業章程;
(二)資金證明;
(三)身份證明;
(四)生產經營場地證明;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檔案。
申請開辦有限責任公司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和貧困地區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可以簡化登記註冊手續。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受理從事個體工商業、開辦私營企業申請時,應查驗有關證明檔案,並從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核准登記註冊,頒發《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年檢、驗照帖花和變更、歇業、註銷登記手續等事項。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自有資產的占有、使用、處分、收益權;
(二)核准登記的名稱權和智慧財產權;
(三)在核准的經營範圍內的自主經營權;
(四)依法行使勞動人事管理權;
(五)除國家定價和實行價格監審商品外的自主定價權;
(六)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抵押或者擔保貸款;
(七)經批准,可組織互助融資機構;
(八)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九)依法興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十)依法取得外貿進出口權;
(十一)經批准可出國(境)從事商務活動;
(十二)依法參與聯合經營、參股經營或承包、租賃、兼併、購買國有、集體企業;
(十三)依法決定利潤分配;
(十四)依法決定員工的勞動報酬及分配形式;
(十五)有權拒絕攤派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以外的集資、收費和罰款;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公平競爭,守法經營;
(二)依法繳納稅、費;
(三)亮照經營,明碼標價,質價相符;
(四)信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文明經商,禮貌待客,自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六)履行經濟契約;
(七)按照規定參加社會福利保險,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八)保護自然資源,防治環境污染;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中,不得有下列違法行為:
(一)走私、販私;
(二)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哄抬物價、短尺少秤;
(三)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有害健康的食品、藥品和用品;
(四)制售、播放和出租淫穢色情書刊、音像製品;
(五)招用童工,虐待、侮辱員工或指使其從事色情服務;
(六)偽造、塗改、出租、買賣、轉讓《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四章 發展與保護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依法保障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將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場地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
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用地,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因城鄉建設需要拆遷的,應提前通知,並按有關規定妥善安置,合理補償。
第二十一條 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應按規定安排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貸款。
第二十二條 對個體工商戶可實行定期評定營業額和產值,定額計稅、定期徵收的辦法。
第二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原材料、燃料、水、電等,有關部門應統籌兼顧,公平對待。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平調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資產。
司法機關必須依法打擊侵犯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主人身、財產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在辦理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產品技術鑑定、企業人員出國(境)護照、評定技術職稱時,應與國有、集體企業人員同等對待。
第二十六條 對從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型、開發型、科技型等行業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有關部門應予扶持。
第二十七條 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實行收費卡制度,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其工作人員的遵紀守法教育,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嚴禁利用職權向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吃拿卡要、敲詐勒索、索賄受賄、營私舞弊。
第二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依法扣繳和吊銷外,其它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扣繳或吊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未經登記註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具備條件要求繼續生產經營的,須在補辦有關登記註冊手續後方可營業;限期不改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非法侵占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生產經營場地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退還侵占場地,賠償損失。
第三十三條 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侵占、平調的資產,責令返還;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亂收費的,依照《貴州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拒絕、阻撓有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出具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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