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黔西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完善市縣食品藥品工商質監管理體制的意見》(黔府發〔2013〕29號)、《關於做好省以下工商質監管理機構移交市、縣政府分級管理的通知》(省編辦字〔2013〕182號)和《關於黔西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批覆》(省編辦發〔2011〕7號)精神,黔西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級垂直管理調整為黔西南州政府管理,列入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不再直接辦理與企業、個體工商戶有關的評比達標活動和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工作。

(三)將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劃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

(四)深化工商註冊登記制度改革,加快市場主體誠信體系建設,加強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與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監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職責;加強和完善工商行政執法,構建市場監督管理長效機制。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轄區內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有關工作;參與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的調研起草論證等工作。

(二)負責全州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依法規範和維護全州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監督管理轄區內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轄區內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轄區內違法直銷和傳銷安全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等經濟違法行為。

(六)負責依法監督管理轄區內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七)依法對轄區內的契約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

(八)指導轄區內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轄區內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推薦全州著名商標,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保護。

(九)組織指導轄區內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轄區內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負責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承擔轄區內微型企業發展政策、工作規劃,協調政府職能部門做好微型企業發展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開展微型企業創業人員培訓工作,為微型企業提供信息諮詢等後續指導服務工作。

(十一)承擔參與研究起草全州市場主體誠信體系建設的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誠信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及日常運行維護工作,督促各市場主體加強誠信建設。

(十二)對轄區內各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業務指導。

(十三)承辦州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統計、保密、保衛、信訪、機要、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本級機關的財務、資產管理、新聞發布等工作;指導縣級工商局的文書檔案、機要保密、督查信息、新聞宣傳及綜合統計工作;承擔機關後勤服務及保障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編制本部門預算、決算,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研究擬訂財務資產、資金管理、基本建設、經濟責任、政府採購等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縣級工商局的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及績效評價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法律顧問室、行政審批服務科)

組織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草案及規章草案;負責對本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組織開展工商行政執法監督和聽證工作,承擔或參與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賠償工作;指導縣級工商局行政執法行為監督工作。

(四)公平交易科

擬訂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經授權承擔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指導協調查處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及其他經濟違法違章案件,督查督辦縣級工商局涉及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等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科(“12315”申訴舉報中心)

擬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配合查處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和嚴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承擔消費者權益網路體系建設工作;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承擔黔西南州消費者申訴、舉報受理、分類、分派、移送並督促辦理;承擔全州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數據的匯總、分析、管理和使用工作;組織查處州工商局“12315”機構交辦的申訴、舉報案件;開展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

(六)市場契約監督管理科

擬訂規範市場秩序和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規範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工作;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市場專項治理工作;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貴州省契約監督條例》,組織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承擔動產抵押物登記、經紀人和拍賣行為的管理工作;負責車輛交易監督管理工作;配合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指導查處取締無照經營。

(七)註冊指導監督管理科

擬訂企業登記註冊、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企業登記註冊管理工作;配合查處違反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組織指導企業信用分類管理;承擔全州企業登記管理信息庫的建立及管理工作;承辦內資企業登記註冊信息分析及公開工作;在授權範圍內,負責核准在黔西南州轄區登記註冊、冠“黔西南”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範圍內,承擔在黔西南州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以及批准從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託經營管理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及分支機構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承擔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及公開工作;配合查處違反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管理情況,擬訂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登記註冊與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管理工作;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的工作。

(八)商標廣告監督管理科

貫徹執行商標廣告發展規劃、政策措施;擬訂商標廣告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商標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負責本級廣告經營單位的審批工作;配合查處虛假違法廣告案件;負責黔西南州商標監督管理工作。

(九)電子商務監督管理科

擬訂規範電子商務網上交易行為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監督管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配合查處網上違法違章經營、虛假違法廣告、侵犯消費者權益等違法案件;承擔電子商務監督管理中跨地域糾紛的協調工作。

(十)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的人事管理、檔案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勞動工資、外事、社會保險等工作;管理局機關事業單位和相關社會團體的職務技術評聘工作。擬訂教育培訓規劃、學歷教育管理制度、人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基層規範化建設、目標管理、政治思想工作。

(十一)微型企業發展監督管理科

貫徹落實微型企業發展政策、工作規劃,協調政府職能部門做好微型企業發展監督管理工作,幫扶微型企業發展,監督財政補助資金的正常使用;協同本級政府督查室對州直相關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促進微型企業發展的配套政策和實施辦法進行督查;指導開展微型企業創業人員培訓工作,為微型企業提供信息諮詢等後續指導服務工作。

(十二)市場主體誠信建設監督管理科

負責參與研究起草全州市場主體誠信體系建設的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州市場主體誠信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及日常運行維護工作;收集、匯總並整理全州市場主體誠信信息,及時向機關及社會提供相關信息諮詢服務;監督管理全州市場主體誠信建設,督促各市場主體加強誠信建設。

(十三)離退休幹部科

負責局機關的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全州縣級工商局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四)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的黨群工作,指導縣級工商局黨群工作。

(十五)監察室

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配合局黨組抓好《懲防綱要》的貫徹落實;負責督促檢查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完成州紀委監察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員編制

黔西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49名,機關工勤編制4名,列入州級財政全額預算。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紀檢組長1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科長或副科長16名。  

其他事項

(一)黔西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檢查支隊,為黔西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的副縣級行政機構。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查處傳銷、商標侵權、違法廣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假販假以及由工商行政機關管轄的其它經濟違法違章案件等工作。核定行政編制6名,列入州級財政全額預算。領導職數:支隊長1名,副支隊長1名(正科長級)。

(二)黔西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為黔西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的正科級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負責工商行政系統的信息化網路建設及網路服務,為工商企業和社會提供信息查詢、諮詢服務和信息發布工作。核定事業編制5名(管理人員),列入州級財政全額預算。領導職數:主任或副主任1名。

(三)黔西南州消費者協會(參照公務員法管理),隸屬黔西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正科級事業單位,其黨務和後勤行政工作由黔西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管理,其工作任務按章程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核定事業編制5名(參公管理),列入州級財政全額預算。領導職數: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名。

附則

(一)凡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非行政許可類行政審批項目、便民服務類項目,納入州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統一集中辦理。

(二)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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