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

《貴州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貴州省實際而制定,本條例的制定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發布信息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2010-01-08

【實施時間】2010-03-01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

貴州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

(2010年1月8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 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全省中小企業政策,對中小企業發展進行統籌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中小企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制定的中小企業政策和規劃,定期公布產業扶持重點,對全省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制定的中小企業政策和規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定期公布區域發展扶持重點。

第五條 中小企業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各級國家機關和組織應當依法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中小企業應當合法經營、依法納稅、誠實守信、公平競爭,遵守國家有關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利用、環境保護、產品質量、財稅金融等法律、法規。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業績突出的中小企業和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資金及信用支持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根據年度財政收入的情況適當增長。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應當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財政支持,有條件的應當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九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下列事項:

(一)中小企業創業;

(二)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專業化發展及與大企業協作配套;

(三)中小企業市場開拓;

(四)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

(六)其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事項。

用於扶持企業發展的其他各項財政資金應當向中小企業傾斜。

第十條 金融機構根據國家信貸政策,調整信貸結構,創新信貸方式,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完善對中小企業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授信制度,並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諮詢、投資管理等多種形式的金融服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協調,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支持;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對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按照增量給予適度補助。

第十二條 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有關登記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登記並且不得要求對抵押物進行評估或者指定抵押物評估機構。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通過股權融資、債券融資、租賃融資、境內外上市等途徑,依法開展直接融資。

第十四條 稅務部門應當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予以稅收優惠。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徵集、信用評價、信用風險防範和失信追究等信用制度。

加強電子政務建設,逐步建立部門之間聯合的數據共享體系,依法提供中小企業有關信用信息。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管理、指導和服務,完善績效評價機制,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規範、有序、健康發展。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 使用財政資金設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行政企分開和市場化運作,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參與或者干預具體擔保業務。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擔保業務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機制,有效防範與控制擔保風險。

第三章 創業扶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鼓勵創業的政策支持體系,積極開展創業服務,改善創業環境,降低創業成本。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護中小企業依法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的權利,不得限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進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禁止的行業和領域經營。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創辦中小企業提供工商、財稅、融資、土地使用、人才檔案、戶籍管理、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諮詢和便利。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採取利用原有存量建設用地、閒置廠房和引導中小企業進入工業園區、聚集區等多種形式支持創業。

第二十二條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應當創造良好創業環境,提供優質服務,吸引中小企業向園區集聚,形成主業突出、產業集聚、分工配套、各具特色的產業集群。

第二十三條 鼓勵以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創辦中小企業。以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出資創辦中小企業的,出資額占企業註冊資本(經營資金)比例可以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鼓勵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依法設立創業風險投資企業。

風險投資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章 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營造有利於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發展環境,支持公共科技服務平台建設,為科研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基礎條件和公共服務,增強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綜合能力。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現有的各類企業園區優先建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地、產業化基地和科技企業孵化園。

鼓勵境內外企業、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創辦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科技型中小企業。

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可以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相關政策。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推動中小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技術合作與交流,為促進科研成果產業化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開發新產品、促進產品升級、產品結構調整和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九條 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以及為大企業產品配套的技術改造項目,可以享受政府資助或者貸款貼息。

第三十條 中小企業用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及技術轉讓所得,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中小企業投資開發的項目,屬於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依法享受相關優惠。

中小企業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提高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能力,培育知名品牌。

智慧財產權職能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採取措施,加大對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

第五章 市場開拓與社會服務

第三十二條 支持、引導中小企業改造、整合企業物流資源,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立區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業性產品購銷中心,為中小企業的產品交易提供服務。

中小物流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和財政貼息。

第三十三條 鼓勵中小企業開展自營進出口業務和到境外投資,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

支持中小企業參加國內外商品交易會開拓市場。

第三十四條 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地方特色產品,通過技術改造和提高質量,淘汰落後工藝、落後技術,提高市場占有率。

第三十五條 支持中小企業取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等國際標準認證,提高產品質量,增強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能力。

第三十六條 政府採購應當優先安排向中小企業購買商品或者服務。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應當推動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鼓勵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便捷的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開並更新有關財稅金融等優惠政策信息。

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電子商務,鼓勵建立區域性綜合電子商務交易平台。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整合社會資源,創新培訓方式,形成政府引導、社會支持和企業自主的培訓機制。

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為中小企業提供產品研發、技術諮詢、技術推廣、經營管理和人員培訓等服務。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中小企業員工人事管理、職稱評定、資格認證、教育培訓、政府獎勵等方面,與其他各類企業實行同等政策,並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六章 權益保護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改變中小企業的財產權屬關係。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徵用中小企業合法使用的土地,或者拆遷其經營場所、生產設施、生活設施的,應當依法及時給予合理補償、安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中小企業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控告。

第四十一條 禁止下列損害中小企業合法利益的行為:

(一)在法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外向中小企業收取費用;

(二)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提供贊助、接受有償服務、訂購報刊雜誌、音像製品;

(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加入各種協會;

(四)違法指定中介機構提供各種有償服務;

(五)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類培訓、達標、評比、鑑定、考核等活動;

(六)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中小企業提供有關資料;

(七)其他損害中小企業合法利益的行為。

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中小企業有權拒絕,已收取的應當返還。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侵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或者應當向中小企業公開優惠政策信息而不公開,以及應當對中小企業適用優惠政策而不適用的,由其上級機關、行政監察機關或者其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並視情節依法對單位負責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條例(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對《貴州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中小企業在促進市場競爭、增加就業機會、方便民眾生活、推進技術創新、推動國民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省中小企業不斷成長壯大,尤其自2003年1月1日《中小企業促進法》施行後,我省中小企業發展迅速,截止2008年底,全省中小企業達103850戶,占企業總數99.98%,其中規模以上2457戶,涵蓋了一、二、三產。儘管受到2008年初特大雪凝災害以及下半年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但全省中小企業依然保持兩位數增長。全省規模以上中小工業企業實現增加值634.38億元,比上年增長11.4%;全年規模以上中小工業企業完成銷售產值1807.2億元,產銷率為94.9%,全年實現主營業務收入1629.11億元,實現利潤72.74億元,增長1.8%,企業應繳稅金100.22億元,增長22.5%。我省中小企業提供了75%以上的城鎮就業崗位,吸納了70%以上的農村富餘勞動力,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非公有制經濟提供了80%左右的新增就業崗位,在保民生、保增長、保穩定方面貢獻巨大。但我省中小企業的發展也面臨許多的困難和問題,主要有:一是對中小企業的地位和作用仍缺乏足夠的認識,其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未得到真正落實,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弱勢地位;二是中小企業受外界條件和自身特點的制約,在獲得資金、技術、人才、信息等方面遇到的困難與大企業相比更大、更多,迫切需要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具體幫助;三是對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仍有諸多的障礙,甚至不斷有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此外,根據《促進法》第四十四條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區中小企業的情況,制定有關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全國絕大部分省市都已出台促進中小企業的地方性法規,我省尚未制定。因此,在我省面臨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加快建設步伐的時候,制定《條例(草案)》,解決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各種困難和問題,為促進我省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04年上半年,原省經貿委按照立法計畫和省政府2003年《政府工作報告》的安排,開始了《條例(草案)》調研起草工作。原省經貿委、省政府法制辦邀請省人大財經委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成起草小組進行調研起草,形成初稿後,起草小組多次徵求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多次在省內進行立法調研、論證,並赴浙江、廣東等省學習考察。2009年6月18日,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將《條例(草案)》報請省政府審議。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過程中,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會,進行討論修改,將《條例(草案)》印發9個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徵求意見,在貴州省法制信息網上向社會徵求意見。對各地、各單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分析、梳理和研究,採納了合理的部分,對未採納的部分,我們作了相應的解釋說明。經反覆修改,形成了提交省人大常務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中小企業的定義
《條例(草案)》第二條將中小企業定義為“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各類企業”。
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條第二款關於“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根據企業職工人數、銷售額、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准”的規定,原國家經貿委、發改委、財政部、統計局等四部委聯合制定了《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該規定內容十分龐雜,分門別類制定了相應標準,且全國均按此標準執行。從立法技術上講,《條例(草案)》不便作該龐雜列舉式規定,也沒有必要重複國家的技術性規範。故《條例(草案)》對中小企業的定義作如前表述。
(二)關於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
《條例(草案)》第四條將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表述為“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與《中小企業促進法》的表述 “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不一致。
我們認為,《中小企業促進法》有關“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的表述有當時的立法背景及照顧當時管理體制的需要,指向範圍較寬,現再照搬此表述,不利於《條例(草案)》規定的一些具體職責和措施的貫徹落實。為此,《條例(草案)》按照事權明確,減少職權、職責交叉的思路,將上位法規定的範圍予以縮小界定為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並作了如前表述。
(三)關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根據年度財政收入的情況適當增長。
該條規定的理由是,首先,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保障其適度增長,是省委省政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重大戰略部署,在我省已實施多年成效顯著,因此,在地方立法中予以體現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其次,基於中小企業在社會經濟發展和維護穩定中的重要性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用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維持適當的規模十分必要,同時與地方財力增長幅度保持相應的聯繫也是可行的;第三,《義務教育法》、《貴州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有類似或要求更高的規定。
(四)關於稅收優惠
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條關於“稅收的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 的規定,《條例(草案)》雖多處涉及有關稅收優惠,但均要求依法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與上位法的規定不相牴觸。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貴州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貴州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認為,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改善我省中小企業的發展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分送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各地區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全文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同時,召開了省直有關單位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他們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2009年12月1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並對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及有關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中小企業在促進市場競爭、增加就業機會、方便民眾生活、推進技術創新、推動國民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為促進我省中小企業發展,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定期公布扶持重點”修改為“定期公布產業扶持重點”。  2、將第九條第一款中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下列事項”修改為“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下列事項”,並將第一項中的“支持”刪除。  3、將第十一條及其後條文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統一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在第十一條最後增加:“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對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按照增量給予適度補助。”  4、將第十二條中的“但不得要求對抵押物進行評估,或者指定抵押物評估機構”修改為“並且不得要求對抵押物進行評估或者指定抵押物評估機構”。  5、刪除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鼓勵信用中介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徵集、信用評價、信用信息查詢等服務”一句。  6、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修改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7、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創辦中小企業提供工商、財稅、融資、土地使用、人才檔案、戶籍管理、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諮詢和便利。”  8、將第二十三條中的“創辦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修改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9、將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中小企業用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及技術轉讓所得,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10、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小物流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和財政貼息。”  11、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中小企業員工人事管理、職稱評定、資格認證、教育培訓、政府獎勵等方面,與其他各類企業實行同等政策,並提供便利和支持。”  12、將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中的“禁止任何單位有下列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修改為“禁止下列損害中小企業合法利益的行為”,並將第二項修改為:“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提供贊助、接受有償服務、訂購報刊雜誌、音像製品。”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貴州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於8月6日交由財經委辦理後,我委將《條例(草案)》分別發往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委徵求意見。8月25日召開法規論證會,聽取了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和貴州銀監局等15個部門的意見。9月2日召開財經委員會第33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是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基礎,是關係民生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戰略任務。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施行以來,我省中小企業發展迅速,在促進經濟成長、增加財政收入、擴大城鄉就業、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發展過程中,中小企業面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改善我省中小企業的發展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結合貴州實際,制定條例十分必要和迫切。《條例(草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議常委會予以審議。  二、具體修改意見  1、將第四條中“定期公布扶持重點”修改為“定期公布產業扶持重點”。  2、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協調,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支持,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對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按增量給予適度補助”。同時,將以後條文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統一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  3、將第十二條中“但不得要求對抵押物進行評估,或者指定抵押物評估機構”修改為“並且不得要求對抵押物進行評估或者指定抵押物評估機構”。  4、將第十四條中“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予以稅收優惠”修改為“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依法予以稅收優惠”。同時,將以後條文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表述,統一修改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5、在第二十條中“融資、”後增加“土地使用”。  6、在第二十三條中“創辦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加上“但”字。  7、將第三十條第一款中“新產品”前的“研究開發”幾字刪去。  8、將第四十一條中“禁止任何單位有下列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修改為“禁止下列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9、將第四十二條中“侵害”修改為“侵犯”。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立法是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最有效保障

自《促進法》施行以來,我省中小企業發展迅速,全省中小企業占企業總數99.98%以上,涵蓋了一產、二產、三產和各個行業、各個領域。據省經信委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截至2009年3季度,全省私營企業6.66萬戶,註冊資金1122.77億元,分別同比增長9.3%、21.04%。全省個體工商戶58.45萬戶,從業人員85.82萬人,分別同比增長10.94%、11.46%。預計2009年全省規模以上中小企業工業總產值、非公有制經濟增加值分別同比增長11%和14%左右,我省非公有制經濟占GDP比重比2008年有所增長。

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已成為我省創造社會財富、增加就業崗位、實現經濟成長、增加財政收入、發展縣域經濟、豐富民眾生活、推動自主創新、催生新興產業、構建和諧社會的中堅力量。目前,全省中小企業提供了75%以上的城鎮就業崗位,吸納了70%以上的農村富餘勞動力,非公有制經濟提供了80%左右的新增就業崗位。

但是,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還面臨許多困難,外部環境還需進一步得到改善。因此,儘快形成依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氛圍,出台一部具有貴州特點的《條例》非常必要。

從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來看,通過立法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是普遍做法。自1958年始,美國國會陸續通過了《小企業法》、《機會均等法》、《小企業經濟政策法》等10多部幫助小企業發展的專門法律。日本在1963年頒布了《中小企業基本法》之後,又陸續出台了30多部包括金融、稅收、技術創新等一系列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美國、日本的中小企業法律體系為提升中小企業發展活力,促進本國經濟成長,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和法律保障。此後,法國、義大利、中國香港、中國台灣等經濟已開發國家和地區,也都紛紛制定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

我國《促進法》頒布實施以後,依法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氛圍基本形成,促進了相關配套法規、政策性檔案的出台和全國中小企業工作機制的建立,中小企業的發展環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其主要經濟指標逐年大幅度提升。因此,結合我省實際,借鑑已開發國家、地區和省內外的成功經驗,通過立法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同時,制訂《條例》是貫徹落實《促進法》的迫切需要。《促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區中小企業的情況,制定有關的實施辦法。”目前,全國絕大部分省市都已經出台相關配套的實施辦法。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我省迫切需要出台《條例》,使《促進法》在我省得到更好的貫徹和落實。

《條例》主要框架和內容

《條例》由七章共43條組成,針對我省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作出了規定和要求。主要內容包括資金支持、創業扶持、技術創新、市場開拓、社會服務和權益保護。

第一章“總則”,界定中小企業概念,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職能。

第二章“資金及信用支持”,主要明確我省財政資金對中小企業的扶持,金融機構應改善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地方各級政府應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和信用擔保體系,並積極支持中小企業開展直接融資。

第三章“創業扶持”,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積極鼓勵支持各類力量創辦中小企業,營造良好的創業環境。

第四章“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支持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並明確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五章“市場開拓與社會服務”,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幫助中小企業進行市場開拓,並建立相應的社會化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成長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第六章“權益保護”,特彆強調保護中小企業的各項合法權益,對有關違法行為將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對《條例》的實施時間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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