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山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林業“三定”時,按人口勞力平均劃分給農戶承包經營的荒山和一定數量原來由集體經營的山林。山權、林權仍歸集體,農戶(承包者)只有經營管護權。一般採取原有蓄積部分歸集體或大部分歸集體;增長蓄積部分歸農戶或者增長的大部分蓄積歸農戶的辦法承包。

定義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林業“三定”時,按人口勞力平均劃分給農戶承包經營的荒山和一定數量原來由集體經營的山林。山權、林權仍歸集體,農戶(承包者)只有經營管護權。一般採取原有蓄積部分歸集體或大部分歸集體;增長蓄積部分歸農戶或者增長的大部分蓄積歸農戶的辦法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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