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險

貨運險

貨物運輸險(簡稱貨運險)就是針對流通中的商品而提供的一種貨物險保障。開辦這種貨運險,是為了使運輸中的貨物在水路、鐵路、公路和聯合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並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損工作,以利於商品的生產和商品的流通。

涉及費用

海上風險還會造成費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一。所謂施救費用是指被保險貨物在遭受承保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險單受讓人,為了避免或減少損失,採取各種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所謂救助費用是指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採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後,由被救方付給的報酬。保險人對上述費用都負責賠償,但以總和不超過貨物險保險金額為限。

涉及損失

海上貨物運輸的損失又稱海損(Average),指貨物在海運過程中由於海上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海損也包括與海運相連的陸運和內河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損失。海上損失按損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全部損失

全部損失又稱全損,指被保險貨物的全部遭受損失、有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之分。實際全損是指貨物全部滅失或全部變質而不再有任何商業價值。推定全損是指貨物遭受風險後受損,儘管未達實際全損的程度,但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實際全損所支付的費用和繼續將貨物運抵目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了保險價值。推定全損需經保險人核查後認定。

部分損失

不屬於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為部分損失。按照造成損失的原因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

在海洋運輸途中,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解除共同危險,有意採取合理的救難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稱為共同海損。在船舶發生共同海損後,凡屬共同海損範圍內的犧牲和費用,均可通過共同海損清算,由有關獲救受益方(即船方、貨方和運費收入方)根據獲救價值按比例分攤,然後再向各自的保險人索賠。共同海損分攤涉及的因素比較複雜,一般均由專門的海損理算機構進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損性質,巨未達到全損程度的損失,稱為單獨海損。該損失僅涉及船舶或貨物所有人單方面的利益損失。

按照貨物險保險條例,不論擔保何種貨運險險種,由於海上風險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和共同海損均屬保險人的承保範圍。對於推定全損的情況,由於貨物並未全部滅失,被保險人可以選擇按全損或按部分損失索賠。倘若按全損處理,則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殘餘標的物的所有權交付保險人,經保險人接受後,可按全損得到賠償。

保險特點

被保險人的多變性

承保的運輸貨物在運送保險期限內可能會經過多次轉賣,因此最終保險契約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險單註明的被保險人,而是保單持有人(Policy Holder)。

保險利益的轉移性

保險標的轉移時,保險利益也隨之轉移。

保險標的的流動性

貨物運輸保險所承保的標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質的動產。

承保風險的廣泛性

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的風險,包括海上、陸上和空中風險,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風險,動態和靜態風險等。

承保價值的定值性

承保貨物在各個不同地點可能出現的價格有差異,因此貨物的保險金額可由保險雙方按約定的保險價值來確定。

保險契約的可轉讓性

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契約通常隨著保險標的、保險利益的轉移而轉移,無須通知保險人,也無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保險單可以用背書或其他習慣方式加以轉讓。

保險利益的特殊性

貨物運輸的特殊性決定在貨運險通常採用“不論滅失與否條款”,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沒有任何隱瞞,即使在保險契約訂立之前或訂立之時,保險標的已經滅失,事後發現承保風險造成保險標的滅失,保險人也同樣給予賠償。

契約解除的嚴格性

貨物運輸保險屬於航次保險,《保險法》、《海商法》規定,貨物運輸保險從保險責任開始後,契約當事人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種類

根據貨物運輸採用的方式不同,貨物運輸保險分為: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或叫海上貨物保險和海洋貨運保險等);陸上貨物運輸保險;航空貨物運輸保險;郵包運輸保險等。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水漬險保險責任在平安險的基礎上增加了“因自然災害造成的貨物部分損失”,一切險在水漬險的基礎上又增加了11種一般附加險保險責任。但以上險種都不承擔因戰爭、罷工造成的貨物損失。

法律條款

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凡是向民航部門(以下簡稱承運人)託運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依照本條款規定,將其空運貨物(鮮、活物品和動物除外)向本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第二章

責任範圍

第二條保險貨物在保險期限內無論是在運輸或存放過程中,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一、由於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失蹤(在三個月以上)、在危難中發生卸載以及遭遇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發生拋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二、保險貨物本身因遭受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損失;

三、保險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等損傷以及由此引起包裝破裂而造成的散失;

四、凡屬液體半流體或者需要用液體保藏的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致使所裝容器(包括封口)損壞發生滲漏而造成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致保藏貨物腐爛的損失;

五、保險貨物因遭受偷盜或者提貨不著的損失;

六、在裝貨、卸貨時和地面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

第三條 在發生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保險貨物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保險人也負賠償責任,但最高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保險貨物在保險期限內無論是在運輸或存放過程中,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或軍事行動;

二、由於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於包裝不善或屬於託運人不遵守貨物運輸規則所造成的損失;

三、託運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四、其它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

責任起訖

第五條 本保險責任自保險貨物經承運人收訖並簽發航空貨運單註明保險時起,至空運目的地收貨人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空運至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以承運人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以後的十五天為限。

第六條 飛機在飛行途中,因機件損壞或發生其它故障被迫降落,以及因貨物嚴重積壓所保貨物需用其它運輸工具運往原目的地時,保險人仍繼續負責,但應辦理批改手續。如果所保貨物在被迫降落的地點出售或分配,保險責任的終止期以承運人向收貨人發出通知以後的十五天為限。

第五章

保險金額

第七條 空運貨物的保險金額可按貨物價格或貨價加運雜費、保險費確定。在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需要調整保險金額,應當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

第六章

被保險人義務

第八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出保險單的同時,必須按照保險人制訂的費率規章,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九條 凡是應當包裝的貨物,其包裝應符合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並遵守政府有關部門對安全運輸所訂的各種規章制度。必要時還應當接受並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防損查驗工作。

第十條 保險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從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或剔除擴大損失的部分。

第七章

貨損檢驗及賠償處理

第十二條 保險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後,如果發現保險貨物受損,應當及時向當地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的所屬機構申請檢驗,最遲不得超過十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理。如果當地無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所屬機構,則由被保險人或收貨人會同承運人共同檢驗,並由承運人出具證明加蓋公章,向起運地保險人索賠。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航空貨運單、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發票、裝箱單、貨物運輸事故簽證、索賠請單、救護保險貨物所支出合理費用的單據及保險人認為有必要的其它證明檔案,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申請和單證後,根據保險責任範圍,核定應否賠償。

第十四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於貨物價值時,保險人應按保險金額與貨物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分或全部,則保險人不再賠償或只賠償其不足部分,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可按本條款規定先予賠償,保險人在賠償的同時即獲得被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保險人共同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六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以後的殘餘部分,應當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即作為自願放棄權利。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就保險事宜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保費計算

以貨物的保險金額為基礎,按一定保險費率計算出來。公式如下:

1.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

如是按CIF(成本加運費、保險費到岸價)加成投保,公式為:

保險費=CIF(1+保險加成率)×保險費率

2.在已知CFR價格的條件下保險費可以按以下方法計算:CFR(成本加運費)

CFR ×(1+保險加成率)

保險費=CIF價格-CFR價格=--------------×保險費率

1-(1+加成率)×保險費率

險種選擇

辦理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幾乎是每一單出口業務都要做的事,但要辦得既穩妥又經濟卻不簡單。在投保時,總是希望在保險範圍和保險費之間尋找平衡點。要做到這一點,首先要對自己所面臨的風險做出評估,甄別哪種風險最大、最可能發生,並結合不同險種的保險費率來加以權衡。多投險種當然安全感會強很多,但保費的支出肯定也要增加。

在購買貨運險時,不少商家都聽過這樣的險種“一切險”。何為一切險?投保一切險最方便,因為它的責任範圍包括了平安險、水漬險和11種一般附加險,投保人不用費心思去考慮選擇什麼附加險。但是,往往最方便的服務需要付出的代價也最大。

有的貨物投保了一切險作為主險可能還不夠,還需投保特別附加險。某些含有黃麴黴素的食物,如花生、油菜籽、大米等食品,往往含有這種毒素,會因超過進口國對該毒素的限制標準而被拒絕進口、沒收或強制改變用途,從而造成損失,那么,在出口這類貨物的時候,就應將黃麴黴素險作為特別附加險予以承保。由於目標市場不同,費率不同,出口商在購買貨運保險時,不能“一刀切”。新一站保險網建議,貨主在選擇險種的時候,要根據市場情況選擇附加險,如到菲律賓、印尼、印度的貨物,因為當地碼頭情況混亂,風險比較大,應該選擇偷竊提貨不著險和短量險作為附加險,或者乾脆投保一切險。

保險是轉移和分散風險的工具。雖然風險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會負責理賠,但貨主在索賠的過程中費時費力,也是不小的代價,所以,預防風險的意識和在投保的基礎上做一些預防措施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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