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人
定義
財產繼承人是繼受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的繼承人。財產繼承人在原始社會的母系氏族時期就已出現,此時的繼承人只能繼承母親的遺產。在父系氏族社會,父親或母親的遺產可由親生子女及其男系後裔繼承。到了奴隸制社會,財產繼承人就在法律中被確立下來。在資本主義社會之前,財產繼承人往往與身份繼承人有部分重合性,即嫡長子既是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人,又是其身份繼承人。現代國家的繼承法中所說的繼承人,都是財產繼承人。財產繼承人一般
分類
可分為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財產繼承人一般可分為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
1、配偶,即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夫或者妻,已經離婚的或者尚未結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繼承權;依據婚姻法的規定,構成事實婚姻的相互享有繼承權。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相互之間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養子女與其親生父母相互之間由於沒有法律關係,所以不具有繼承權;繼子女與其繼父母之間由於形成撫養關係而相互具有繼承權的,不影響與其親生父母之間的繼承權。
3、父母 ——與子女相對應。
4、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養孫子女,與養祖父母之間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裡所謂的養孫子女,是指由其養祖父母直接收養為孫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養祖父母的子女收養為子女從而形成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關係的情形。
第一繼承人如何分配財產
一、遺產須按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繼承:《繼承法》第10條和第12條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三、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A.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對於具備上述條件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必須給予照顧,其實際取得的遺產份額,應當較其他繼承人為多。
B.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於相互緊密聯繫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對於符合上述情況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適當多分。
C.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么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份額的遺產,以此作為對這類繼承人的法律制裁。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D.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願地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哪些財產繼承人不能繼承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以下財產不屬於遺產的範圍,繼承人不能繼承;
1、夫妻共同財產及家庭共有財產不屬於死者個人遺產的範圍。在處理遺產時死者生前的個人財產往往和其他人的財產混在一起。因此,首先要把死者個人財產從與他人共有財產中分割出來,確定其個人應得的部分,方才屬於個人遺產範圍。
2、被繼承人生前已贈與子女或者他人的財產和產權已經發生轉移的財產,不屬於遺產的範圍。因為這些財產早已被繼承人在生前處理掉,已不是被繼承人自己的財產了,故顯然也不屬於遺產的範圍。
3、撫恤金、補助費用不屬於遺產的範圍。遺產只能是被繼承人生前享有所有權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因工傷,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時,有關單位給予依靠死者生前撫養,瞻養的家屬一定金額的撫恤金、生活補助費,這是國家和組織對死者家屬的人道關懷,屬於死者家屬,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4、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荒山、魚塘、菜園和小企業等承包經營權不屬於遺產範圍,不能繼承。因土地山林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但死者在生前使用,經營所得的收益為死者所有,根據我國《繼承法》第4條的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按照本法規定繼承”,可以繼承。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也不得繼承。它的使用權可以隨房屋的繼承而轉移。
財產繼承的律特徵
一、財產繼承從該財產所有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時起發生,死亡之前的任何時間均不發生財產繼承問題。財產所有人宣告失蹤也不發生繼承問題,失蹤不同於死亡,它只發生財產的代管問題。
二、死亡人留有屬於死亡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死亡,沒有留下屬於死亡個人的合法財產,不發生繼承問題。
三、財產繼承要有合法的財產繼承人或受贈人。公民死亡,其個人的合法財產,應由法定的繼承人或遺贈中的受贈人取得,其他公民不得成為繼承人或受贈人;如果公民死亡後,沒有合法的繼承人,也沒有遺囑中指定的受贈人,死亡的合法個人財產不發生繼承問題,只發生遺產的處理問題。
四、財產繼承中,遺產的繼承與死者債務的清償相統一,誰繼承死者的個人合法財產,必須負責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但是,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不足部分繼承人沒有清償義務。
五、財產繼承是死者生前個人合法財產轉移的方式,其各種不同的轉移方式的法律效力依次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遺贈扶養協定---遺囑繼承和遺贈---法定繼承人---無人繼承和無人受贈的遺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