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財政議會是財政憲法學的一個基本概念。財政憲法學作為憲法學研究的“範式”之一,體現了“立憲主義”的理念和原則。而立憲主義﹙constitutionalism﹚是一種關於人類社會應如何組織其國家及其政治生活的規範性思想,其精髓在於以憲法和法律來規範政府的產生、更替及其權力的行使,藉以防止人民的人權受到政權的侵害,並進而確保政權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因而,憲法學中的財政概念不同於經濟學中的財政概念,從保障、促進人權的角度剖析財政的本質與功能是憲法學研究公共財政問題的理論原點和價值取向;從控制權力的角度探討財政的運行制度是憲法學研究公共財政問題的核心。
財政議會,從字面意義上講,是指強制性財政收入作用必須經過人民之代表—議會同意的一種組織原則。從國家權力的角度來講,它強調了分權的原理,其目的在於確保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可預測性和可檢測性,以保證個人權利免遭國家損害。
財政歷來不僅是各國憲法文本的重要內容,而且一直是傳統憲法學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傳統的憲法規範與憲法學,主要以財政收入作用中屬“強制性收入”的稅收為對象,表現為“稅收法定主義”,與“罪刑法定主義”並列為近代國家的兩大法律原則。傳統憲法學理論把“財政議會主義”作為“財政民主主義”實現方式,普遍為各國憲法所肯定。“財政議會主義”貫徹了立法權與行政權之間實現責任政治等理念,體現了議會和行政之間的互動。然而,僅財政議會主義固定不了財政民主主義,並且二者之間存在著內在的緊張關係。
財政議會主義
“財政議會主義”是一個歷史的概念,在近代憲政產生之初等同於財政上的立憲主義,但是隨著憲政的變遷,二者漸行漸遠,因此使用“財政立憲主義”的概念以準確反映憲政的歷史面向也許是可行的。在西方,財政現象的憲法經濟學,所謂的“財政立憲主義”和布坎南的名字連在一起。有日本憲法學者認為立憲主義對財政制度的歸結形成“財政立憲主義”,其內容包括:
(1)稅收是對國民的權利限制,所以要求稅收法定;
(2)責任政治原理,通過預決算制度保證國家各機關對立法機關的負責。
可以看出,財政立憲主義不僅是人民財產權和政府財政權關係的憲法控制,而且是藉由財政合憲性控制達到憲法“人民主權”原則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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