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檢查報告具體規則

《財政檢查報告具體規則》在1999.01.30由財政部頒布。

第一條

為了規範財政檢查報告的填制,保證檢查質量,根據《財政檢查工作規則》,制定本具體規則。

第二條

本具體規則所稱財政檢查報告,是指檢查人員實施檢查後,向組織檢查的財政機關提交的書面文書。

第三條

凡財政檢查通知書中規定的檢查事項,檢查組實施檢查後,都須提交財政檢查報告。

第四條

財政檢查報告主要包括:

(一)檢查的範圍、內容、方式、時間;

(二)組織檢查的財政機關和檢查組的基本情況;

(三)被檢查單位的基本情況;

(四)對檢查事項的檢查結論;

(五)對被檢查單位提出的工作建議;

(六)被檢查單位對檢查組檢查結論和工作建議的意見。

第五條

檢查組根據檢查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在綜合分析、歸類、整理、核對的基礎上,匯總填制財政檢查報告。

第六條

財政檢查報告應當內容完整,語言簡練,表述準確,結構合理,層次清晰,文字元合規範。

第七條

檢查人員要對檢查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檢查組組長要對提交的財政檢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財政檢查報告經檢查組集體討論並由檢查組組長定稿,送達被檢查單位徵求意見。

第九條

被檢查單位自收到財政檢查報告之日起3日內(節假日順延),提出書面意見;書面意見對檢查組檢查結論有異議的,檢查組應當進行核查、取證。如有必要,修改財政檢查報告。

第十條

被檢查單位自收到財政檢查報告之日起3日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可以視同對財政檢查報告沒有異議。

第十一條

檢查組在檢查結束後10日內,將財政檢查報告及被檢查單位的書面意見提交組織檢查的財政機關。特殊情況下,經批准提交財政檢查報告的時間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二條

組織檢查的財政機關對檢查組提交的財政檢查報告及被檢查單位的反饋意見進行審定,並依法作出《財政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本具體規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具體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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