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為推進依法行政,使縣政府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切實提高行政效能和執政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遵義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二、縣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政府的總體部署,堅持以人為本,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思想,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堅持工業強縣、旅遊興縣、農業穩縣、教育和環境立縣,推進綏陽跨越式發展。
三、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講政治,做到講規矩、守紀律、依程式,自覺接受縣委的領導,維護縣委的權威,自覺接受縣人大、縣政協和人民民眾的監督,自覺堅持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長負責制;講團結,做到大事講原則,小事講風格,自覺維護好班子的團結;講實話,做到對上講真話、報實情,不虛報浮誇,對下說實話、辦實事,不失信於民;講實幹,堅持腳踏實地、勤政為民,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無愧於黨和人民的重託;講效果,想幹事、會幹事、乾成事,以實績取信於民;始終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努力把縣政府建成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服務政府,務實高效、勤政廉潔的責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四、縣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行使職權,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保證工作質量;相互協調,密切配合,提高行政質量和效率,確保縣政府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
第二章 縣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五、縣政府由縣長、副縣長、助理調研員和縣政府辦主任、各局(辦、委)局長(主任)組成。
六、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和副縣長分工負責制。縣長主持縣政府工作,常務副縣長協助縣長主持縣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縣長、助理調研員、縣政府辦主任協助縣長工作,受縣長委託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行使職責,並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縣長外出期間,由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工作。
七、縣政府各部門需向縣政府匯報的事項,首先向分管副縣長匯報,確需向縣長匯報的,必須事前徵求分管副縣長的意見;副縣長對於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事項,要及時向縣長報告;對於工作交叉或涉及其他副縣長分管工作,要主動溝通、協商;對於帶政策性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縣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八、縣政府辦主任協助縣長、常務副縣長處理縣政府的日常事務,主持縣政府辦工作。縣政府辦副主任按照分工,協助各位副縣長處理相關工作。
九、各局(辦、委)局長(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十、縣政府及各部門的領導班子對工作範圍內的廉政建設、安全生產和社會穩定負全面領導責任,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第三章 科學民主決策
十一、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十二、凡涉及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縣域總體規劃和發展戰略、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政府規範性檔案、大型項目等重大決策,應先與縣政協協商,並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報請縣委決定、縣人大常委會審議。
十三、縣政府各部門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應深入調查研究,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鄉鎮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縣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直接聽取工商聯、人民團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十四、縣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縣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縣政府辦要加強對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提高執行力,確保政令暢通。
第四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五、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六、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實現經濟成長、就業增加、物價穩定和地方財政收支平衡。
十七、加強市場監管,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八、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全縣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九、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及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建設服務型政府。
第五章 推進依法行政
二十、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範行政權力,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強化法治觀念,推進依法治縣戰略實施,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縣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改革、發展、穩定工作的需要,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範性檔案,確保規範性檔案符合法律法規,體現與時俱進。
二十二、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規範性檔案在印發前,應經縣政府法制機構並報縣人大常委會內司委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查,未經前置審查的不得印發。縣政府法制機構發現未經其審查而印發的部門規範性檔案,可以提請縣政府撤銷該檔案,並公開公告。
二十三、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由縣政府法制機構先行審查或組織起草,並報縣人大常委會內司委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提交會議審議。縣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縣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備案。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縣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由部門擬草的政府規範性檔案由擬草部門負責解釋。
二十四、縣政府及各部門依法管理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實施審批、許可、登記、發證以及行政檢查、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合法、適當、及時和有效。
二十五、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設定執法機關職責,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六、自覺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並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認真辦理議案、建議;接受縣政協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提案和建議案。
二十七、各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
二十八、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行政許可法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性檔案,以及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並徵詢、聽取鄉鎮人民政府和部門的意見建議。
二十九、高度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嚴格信訪程式,確保信訪渠道暢通。縣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接待重要的民眾來信來訪,協調處理民眾重要信訪問題。
三十、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問題,各部門要予以重視,對重大問題,要積極主動地查處、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及時發布更新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民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七章 會議制度
三十一、縣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長碰頭會議、專題會議和經濟調度會議制度。
三十二、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政府組成人員組成,縣人武部部長參加,各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縣政府辦副主任及有關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重要指示、決定及會議精神;
(二)討論提交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決定和部署縣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縣政府的工作情況和全縣經濟形勢;
(五)討論其它需要縣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縣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2次。
三十三、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人武部部長、縣政府辦主任組成,縣政府助理調研員、縣發展和改革局局長、財政局局長、監察局局長、縣政府辦副主任、縣政府法制辦主任、縣政府督查室主任及議題相關單位負責人列席,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涉及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規劃、計畫、方案、政策、舉措等;
(三)討論通過縣政府制定和發布的決定、命令、規範性檔案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四)討論決定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重要請示、報告,討論決定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請示縣政府的重要事項;
(五)分析研究全縣社會、政治、經濟形勢;
(六)討論決定縣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事項;
(七)通報和討論縣政府其它事項。
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
三十四、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人武部部長、縣政府辦主任組成,縣政府助理調研員、縣發展和改革局局長、縣財政局局長、縣監察局局長、縣政府辦副主任、縣政府法制辦主任、縣政府督查室主任及議題相關單位負責人列席,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並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聽取並研究縣政府階段性工作;
(二)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問題;
(三)研究、確定縣政府工作中涉及的全面工作,全縣重大活動需要統籌協調安排的事項;
(四)聽取縣政府各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重點工作的請示匯報;
(五)研究決定其他事項。
縣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三十五、縣長碰頭會議由縣長、副縣長、助理調研員、縣政府辦主任組成,縣政府辦副主任、縣法制辦主任、縣政府督查室主任列席會議,必要時可安排有關人員參加,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通報縣政府領導分管工作執行、進展、落實情況,分析分管工作形勢;
(二)研究分管工作意見、措施和重要工作安排;
(三)交換工作意見,討論決定急辦事項和需協調的工作;
(四)由縣長碰頭會議研究的其它事項。
縣長碰頭會議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三十六、縣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副縣長或委託縣政府助理調研員、縣政府辦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專題研究、協調和處理縣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縣政府專題會議根據工作需要而召開。
三十七、縣政府經濟調度會由縣政府全體組成人員組成,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人武部部長參加,各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縣政府辦副主任及有關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調度、安排部署階段性工作。縣政府經濟調度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
三十八、凡提交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會前,分管副縣長必須召集議題相關部門進行認真研究、協調,拿出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凡是沒有明確的建議意見或建議意見不可行的,一律不得提交會議研究。
三十九、擬提交縣政府會議研究的議題,由縣政府辦提出意見,經縣政府辦主任審查後報請主持會議的縣政府領導確定,會議議題及相關材料在會前3天報送20份到縣政府辦,經主持會議的縣領導同意後,辦公室在會前2天將相關材料分送與會人員閱看,做好匯報、討論的準備工作,每個議題匯報發言原則上不超過15分鐘,討論不超過5分鐘。
四十、縣政府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負責,會議紀要(縣長碰頭會形成會議備忘錄)由縣政府辦起草,並按程式進行審核後分別送主持會議的縣政府領導簽發,縣長、副縣長委託縣政府助理調研員、縣政府辦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紀要,送委託的縣政府領導審閱後,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原則上,各類會議紀要(會議備忘錄)在會後3日內發出;會議要求辦理的檔案,在會後5日內辦理完畢;需提請縣委研究或縣人大審議的議題,在會後3日內呈報;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會後由縣政府督查室負責按月督辦並通報。
四十一、縣政府領導不能出席縣政府會議的,須向縣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縣政府各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由主要負責人出席(列席)縣政府會議,不能出(列)席會議的,應向主持會議的縣領導請假,準假後方可安排其他人代會。
四十二、縣政府及各部門的工作會議,應當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會期,凡可開不可開的會一律不開,凡可以視頻會議形式召開的一律以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凡可參加不可參加的人一律不參加,原則上縣政府及各部門周末不安排會議。凡需要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會議,不論是否以縣政府名義召開,都必須報縣政府主要領導審定(縣長外出由常務副縣長審定)同意後方可召開。縣政府決定召開的全縣性大會,會務工作由縣政府辦負責;經批准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會務工作由主辦單位負責,縣政府辦予以協助和指導。
第八章 公文審批制度
四十三、縣政府審批、簽發檔案,按照檔案的審批程式和縣長、副縣長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四十四、按照“一個口子進、一個口子出”的原則,凡上級下發、同級抄送和下級上報的所有公文,必須首先統一交縣政府辦秘書股登記後,再交有關聯繫秘書按程式呈送,除縣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緊急事項外,各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也不允許多頭送文,更不得越級報送公文。原則上縣政府領導不直接簽批未經縣政府辦審理的公文。縣政府領導參加會議和直接收到的公文,應及時交縣政府辦秘書股統一存檔管理。縣政府領導的批示由縣政府辦登記後抄告有關部門;縣長的批示,在抄告有關部門的同時,抄告分管副縣長。
四十五、縣政府領導審批公文,主批人應提出明確的批示意見、姓名、日期,其它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四十六、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各部門需請示縣政府的事項,要提前做好調研和相關協調工作。縣政府辦接辦後按規定程式及時處理,一般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特殊情況4個工作日內回復;部門之間徵求意見和會簽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協辦部門一般應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縣政府辦轉有關部門辦理的答覆,凡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各部門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
四十七、以縣政府名義向上級和縣委的請示、報告,報請縣人大常委會議審議的議案,縣政府管轄範圍內的人員任免,縣政府發布的政府規章,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簽發;
以縣政府名義下發的公文,單項工作按分工由縣長或分管副縣長簽發;屬於綜合、全面、重大的或涉及政策方面的,經會簽後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簽發。
以縣政府辦名義發文,屬縣政府單項重要工作的,按分工由副縣長簽發,涉及政策性、全局性的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簽發;一般的由縣政府辦主任或主任委託副主任簽發。
凡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名義發出的一般檔案,在一周內印出並送達,重要檔案必須在三天內印出並送達,急件應在當日內印出並送達。
四十八、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由主要負責人簽發。
四十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涉及幾個部門業務範圍的問題,需聯合行文的,應明確主辦部門,講求實效性。
五十、上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下發縣對口部門並抄送縣政府的檔案,縣對口部門負責辦理,屬上級兩個以上工作部門聯合下發的檔案,由上級牽頭部門對口的工作部門負責主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辦理。重大問題需報請縣政府審批的,應提出處理意見後報縣政府。
第九章 工作安排協調製度
五十一、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五十二、縣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對重點工作、重大項目分解任務、落實責任,形成年度工作安排下發執行。
五十三、凡屬於縣政府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情,一律由主管部門自行協調。對縣委、縣政府決定和交辦的事項,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遇有問題要直接出面協調,如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範圍,要主動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五十四、凡部門之間協商不了的問題,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經縣政府領導指定,由綜合部門協商解決。對部門間有分歧意見需請示縣政府的,報文前必須經過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協商。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併接受綜合部門的協商,對議定的事項,要堅決執行。
五十五、對涉及面較大,確實解決不了的問題,由其提請分管副縣長進行協調、裁決。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縣長,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進行協調、裁決。對經過協調取得一致的意見或經縣長、分管副縣長協調裁決的意見,各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執行到位。
第十章 督促檢查制度
五十六、督促檢查工作按照綜合協調、依法督辦、實事求是、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縣政府辦是縣政府領導和組織實施督促檢查的綜合協調部門,要認真開展督促檢查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要建立領導分工負責、職能部門歸口承辦、綜合協調的政府督促檢查工作體系。
五十七、縣政府組成人員應切實把督促檢查當作抓好工作落實的主要手段,要經常深入民眾,深入基層了解真實情況;要定期調度或聽取分管部門或聯繫鄉鎮的工作開展情況。對事關全局的工作任務和工作環節要親自組織督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使自己負責的工作真正落到實處,收到實效。
五十八、督促檢查的主要內容:上級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檔案、重要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上級領導及縣委、政府領導批示要求查辦落實並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民眾反映強烈、領導十分關注的問題;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涉及全縣重大問題的催辦落實;根據縣政府領導批示要求督辦落實的其它事項。
五十九、重要決策督查工作程式:
1、立項通知。縣政府督查室對需督查的事項及時立項擬辦,經縣政府辦主任審查後下發督辦通知。
2、檢查催辦。縣政府督查室要通過多種形式,及時檢查了解單位貫徹落實情況,並督促按時限要求向縣政府寫出書面報告;
3、督查調研。對重要的督辦事項,縣政府督查室要組織有關單位,深入基層進行調查,準確掌握情況;
4、匯總報告。縣政府督查室要負責對承辦單位上報的情況報告進行梳理匯總,編髮《督查專報》送縣政府領導參閱。同時,每季度要對交辦事項落實情況進行一次清理,編髮《督查通報》送縣政府領導並向部門通報。
六十、各承辦單位對督辦、交辦事項,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將落實情況向縣政府督查室反饋,未按要求落實的,必須書面遞交詳細的情況說明;對不符合要求的,縣政府督查室要退回承辦部門補辦或重辦。
六十一、縣政府督查室對未按督辦、交辦時限辦理相關事宜的部門或承辦人,發出《提醒通知單》提醒辦理,3次提醒未辦理的,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完成;對推諉扯皮、欠拖不辦,造成工作重大損失的,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六十二、縣政府領導在人民來信上的批示,由縣信訪局組織辦理,並直接向領導反饋結果和督促責任單位回復來信人。
第十一章 政務公開制度
六十三、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嚴格依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有利監管”的原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各類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穩私外,一律向社會公開,方便民眾辦事,接受民眾監督。
六十四、政務公開的內容:
1、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檔案及政策措施;
2、縣政府領導分工、職責情況;
3、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其實施和完成情況,年度財政預決算;
4、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限額標準、採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5、關係全縣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事項;
6、行政許可事項設定、調整、取消及辦理情況。
7、年度重點工作、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
8、年度工作考核、評先評優等情況;
9、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安置方案;
10、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
六十五、縣政府及各部門實行政務公開主要採取新聞媒體、政務公開欄、政務通報、電子政務和公示、聽證、列席會議等方式進行。
六十六、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明確政務公開的責任人和具體責任人。對在推行政務公開工作中重視不夠、搞形式主義、走過場、工作不力的,要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對在政務公開中弄虛作假、矇騙民眾、侵犯民眾民主權利,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嚴肅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責任人行政責任。
第十二章 請銷假制度
六十七、縣長出差(出訪)或因私請假,要向常務副縣長或各位副縣長通報。副縣長、助理調研員、縣政府辦主任因公離綏出差、學習、開會或因私請假,事前要向縣長請示,返回後應及時向縣長報告;外出到基層調研及處理其它事務前,應將外出時間、地點、聯繫方式等及時告知縣政府辦秘書股。縣政府辦副主任因公出差、學習或因私請假,事前要向主任和聯繫副縣長請示,並告之縣政府辦秘書股。
六十八、縣政府各部門負責人到縣外出差、學習、開會或因私請假,2天內要向縣政府分管副縣長請示,3天(含3天)以上要向縣長請示,經分管副縣長或縣長同意後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各部門副職因公外出學習、開會或因私請假,3天(含3天)以上事前要向縣政府分管副縣長請示,批准後辦理請假手續。
六十九、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因公離綏出差、學習、考察或因私請假,3天(含3天)以上事前要向縣長請示,批准後辦理請假手續,鄉鎮人民政府副職因公到縣外出差、學習或因私請假,3天(含3天)以上事前要向縣政府分管副縣長請示,批准後辦理請假手續。
七十、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副職請假返回後,要及時向準假縣長或分管副縣長報告銷假。
七十一、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請假外出前,必須安排好有關工作,指定臨時負責人,並保持通訊暢通。
第十三章 問責制度
七十二、權利就是責任,有權必有責,權責應對等。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牢記職責要求,相互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決不能推諉扯皮,一旦有不作為、違法和濫用權力行為,將實行問責。
七十三、問責情形
(一)執行不力的問責
1、不貫徹執行或不正確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市、縣方針、政策的;
2、對工作目標、工作任務以及上級交辦的事項,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完成的;
3、不履行生效的行政複議決定或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決的。
(二)違規決策和決策失誤的問責
1、應由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擅自做出決定的;
2、未經規定的聽證、討論等程式,做出重大的專業性較強的或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的;
3、由集體做出錯誤決定的;
4、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生態環境破壞或其它不良後果影響的;
5、其他違法決策或決策失誤行為的。
(三)效能低下的問責
1、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多次反映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在職責範圍內能夠解決而不予解決或解決不力的;
2、在重大自然災害、安全責任事故、群體性事故等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發生時,未及時有效處置的;
3、因行政效能、服務質量低下,導致民眾反映強烈的;
4、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辦理下級的請示報告,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
(四)違法行政的問責
1、違法設定或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檢查或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的;
2、在工程建設、政府採購、產權轉讓、土地劃撥或出讓、金融信貸等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
3、在招商引資中,違規給予優惠條件或不履行法定義務,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
4、違規承諾或不履行應當履行的承諾事項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
5、妨礙或非法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
(五)監管不力的問責
1、所在領導班子的成員發生,或直接管轄的下屬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連續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的;
2、瞞報、謊報、遲報、漏報情況或數據的;
3、工作紀律渙散、工作秩序混亂,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
(六)財經問題的問責
領導幹部管轄範圍內發生截留、滯留、擠占、挪用、浪費政府性資金、政府管理資金,或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應當問責。
(七)穩定問題的問責
管轄範圍內行政不作為或不當作為,導致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群體性事件等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應當問責。
(八)形象問題的問責
在公眾場合發生有損政府形象的言論或行為失於檢點,舉止不端,有損公務員形象,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十四、問責依據
1、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申訴;
2、上級領導和縣級領導的指示、批示;
3、新聞媒體曝光並經核實的材料;
4、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問責建議;
5、司法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
6、工作檢查或考核評定中發現有應當問責的情形;
7、其它渠道獲取的問責信息。
七十五、問責方式
1、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2、告誡;
3、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公開道歉;
4、通報批評;
5、扣發年度獎金;
6、調整工作崗位或建議調整工作崗位;
7、免職或建議免職(依照有關規定的程式處理);
8、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七十六、受到問責的幹部職工,紀檢監察機關可同時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紀律處分。
第十四章 作風紀律
七十七、縣政府組成人員要解放思想,不要因循守舊;要奮勇爭先,不要甘居落後;要積極向上,不要消極懈怠。堅持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武裝頭腦,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學以致用,堅持搞好調查研究。牢固樹立憂患意識、公僕意識、務實意識、大局意識、效率意識。堅決反對鋪張浪費,反對奢移享樂,反對情趣低下。做到勤奮好學、學以致用,心繫民眾、服務人民;真抓實幹、務求實效;艱苦奮鬥、勤儉節約;顧全大局、令行禁止;發揚民主、團結共事;秉公用權、廉潔從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
七十八、圍繞建設學習型政府的目標,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密切關注經濟、社會發展新趨勢,做學習的表率,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增強領導能力,提高執政水平。
七十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解決實際問題。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不吃請,不收禮。
八十、各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邀請上級有關部門負責人來綏參加活動或指導工作,需縣政府領導陪同的,應提前將活動內容和被邀請人名單報縣政府辦,縣政府領導根據需要酌情參加。要精簡公務活動,縣政府領導一般不參加部門和鄉鎮日常事務性活動。
八十一、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縣政府領導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的要求,強化對分管部門和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監督管理。
八十二、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十五章 附則
八十三、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縣政府以前頒布的有關規定同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八十四、本規則由綏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