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所得稅制度
負所得稅制度的意義財稅部門出台了給予弱勢群體個人所得稅減免的優惠政策。然而,對於應稅範圍內的低所得家庭,提高豁免或降低第一等級稅率,只能輕微地緩解其經濟困難。因為貧困家庭收入本身就很低,所得稅制度中全部的減免優惠都兌現,也不會對其有多大幫助。而且所得低於目前最低應稅水平的家庭,不可能從所得稅減免中得到幫助。
歷史人物1962年,米爾頓·弗里德曼在《資本主義與自由》一書中提出負所得稅理論。負所得稅的基本思想可用如下公
式表達:S=N-t×I其中,S是納稅人從政府領取的補貼(繳納的負所得稅),N是基本生活費用,t是所得稅的稅率,I是納稅人的收入。計算方法與實例
假定每人每月N=285元,t=30%,則有下列計算:
從計算中可以看出,當納稅人的收入為0時,它不僅不需要繳稅,反而可以向政府申請285元的生活費。當納稅人開始有工資等收入時,他的補貼隨之減少,但並不是按照100%隱含稅率減少,而是只減少30%。當他的收入達到950元時,他從政府所領取的補貼減少到了零。這時的收入,也稱為轉折收入。
計算公式是:Ib=N÷t.
在本例中Ib=285÷0.3=950當納稅人的收入達到轉折收入以後,他就不能再從政府領取補貼,而是要向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了。
在具體實施中,負所得稅可以採用與正所得稅同樣的辦法來計算應稅所得,即個人和家庭可以用他們的所得之和,減去他們的豁免和扣除。如果結果是負數,它們就有權從政府那裡領取稅收補助。
負的所得稅可以採用等級稅率,比如從30%開始,逐級上升,甚至到100%。但是為了征管方便,負所得稅應該採用單一稅率。
現實中的負所得稅制度負所得稅制度的核心,是對窮人進行更有效的幫助,並有利於稅收制度和社會福利制度的合併,但是在現實中從來沒有實行過。19 69年,美國尼克森政府曾提出過一個推行負所得稅的計畫,但是該計畫遭到許多人的反對,沒有獲得國會的通過。一些經濟學家認為,在美國推行負所得稅的一種直截了當的辦法,是按照家庭的人數調整勤勞所得稅收抵免。
是對低收入家庭的照顧。是指工資、薪水、小費等掙來的收入,而租金、利息、股利等收入不屬於勤勞所得。要想獲得這種抵免,除了要求納稅人收入較低外,納稅人還需符合其他條件,例如納稅人需要養活一個家庭,並且這個家庭中有需撫養的孩子。抵免的數額幾乎是年年在變。
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項目的費用扣除額為800元,但納稅人實際享受的費用稅前扣除額早已超過了該標準。稅務部門的測算表明,一個月收入為1600元的普通職工,如果算上其應該免稅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金“四金”免稅項目,其實際發生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在1000元左右。按此標準計算,月收入越高的職工,實際享受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也越高。現實中,月收入低於800元的職工數量很大,他們並未從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得到益處。可見,中國應該推行負所得稅制度,但應認識到需要政府補貼的範圍相當大。
作者單位:河南理工大學能源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