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司法局

(二)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公證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七)指導監督全縣社區矯正工作。 (四)基層工作股

機構簡介

豐縣司法局成立於1980年,是縣政府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擔負著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律師公證、基層人民調解、法律服務、社區矯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法律援助、“12348”法律服務等多項工作,下轄14個基層司法所;局機關下設6個職能科(股)室:辦公室、法制宣傳股(政策法規股)、公證和律師管理股、基層工作股、矛盾糾紛協調股、社區矯正股、政工科;2個股級直屬行政機構:豐縣公證處、豐縣法律援助中心。全局配備司法行政編制81人,目前在編公務員52人,其中司法所23人。同時,對依法設立的18個法律服務中介機構實行監督管理,其中3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15人;15個基層法律服務所,註冊法律服務者52人。

主要職責

按照豐政辦發〔2011〕14號 檔案規定,縣司法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公證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三)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幫教安置工作,知指導全縣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司法行政系統依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司法行政系統對外交流合作,承辦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務。
(五)擬定全縣法制宣傳與普法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協調全縣“12348”法律服務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縣社區矯正工作。
(八)組織、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按照豐政辦發(2011)14號檔案規定,縣司法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信訪、保密、信息化、接待、後勤等工作;擬定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裝備配備規劃,承辦裝備的計畫、審核、分配、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審計和安全保衛工作。
(二)法制宣傳股(政策法規股)
組織實施全縣普法教育工作;指導全縣法制宣傳工作;承擔縣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全縣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工作;承辦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三)公證和律師管理股
依法對公證機構、公證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指導監督全縣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四)基層工作股
組織實施全縣司法行政基層工作發展規劃;指導監督全縣司法所建設;指導全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工作
(五)矛盾糾紛調解股
承辦全縣“12348”法律服務工作,承辦授權的社會矛盾糾紛協調工作,承擔縣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社區矯正股
指導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負責社區矯正人員的教育矯正工作;承擔全縣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全縣安置幫教工作;指導協調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幫教和過渡性安置工作;承擔縣安置幫教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政工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工作;承辦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警務督察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

直屬機構

縣司法局設定2個股級直屬行政機構
(一)豐縣公證處
依法統一行使國家公證權。發揮公證的證明、服務、溝通、監督作用,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糾紛,保證國家法律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正確實施;促進經濟交往和國際交往活動的正常開展。
(二)豐縣法律援助中心
研究擬定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項;承辦在全縣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全縣公益性法律援助事項。

領導信息

茌遠軍:局長 主持司法局行政工作。
鄭義勤:黨組書記 主持司法局黨務工作。
劉翠海:副局長 分管辦公室工作。
張 峰:副局長 分管法制宣傳教育、法制、大調解工作。
李建國:紀檢組長 分管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紀檢監察和法律服務投訴工作。
李衛國:黨組成員 分管律師、公證及政工工作。
孟凡民:黨組成員 分管基層、安置幫教及社區矯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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