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變額年金保險,是指保單利益與連結的投資賬戶投資單位價格相關聯,同時按照契約約定具有最低保單利益保證的人身保險。
變額年金保險應當約定年金給付保險責任,或提供滿期保險金轉換為年金的選擇權。年金給付應當在保單簽發時確定領取標準,並不允許躉領。年金選擇權可以在保單簽發時保證領取標準,或在滿期保險金轉換為年金時再確定年金的領取標準。
變額年金保險可以提供以下最低保單利益保證:
(一)最低身故利益保證,是指被保險人身故時,若保單賬戶價值低於保單約定的最低身故金,受益人可以獲得最低身故金;若保單賬戶價值高於最低身故金,受益人可以獲得保單賬戶價值。
(二)最低滿期利益保證,是指保險期間屆滿時,若保單賬戶價值低於保單約定的最低滿期金,受益人可以獲得最低滿期金;若保單賬戶價值高於最低滿期金,受益人可以獲得保單賬戶價值。
(三)最低年金給付保證,是指在保單簽發時確定最低年金領取標準。
(四)最低累積利益保證,是指在變額年金保險累積期內的當前資產評估日,若投資單位價格低於歷史最高單位價格的約定比例,保單賬戶價值以歷史最高投資單位價格的該比例計算;若投資單位價格高於歷史最高投資單位價格的約定比例,保單賬戶價值以投資單位價格計算。
歷史最高投資單位價格,是指賬戶設立以來的最高歷史投資單位價格。
第二條 本通知所稱投資賬戶,是指保險公司依照《投資連結保險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00〕26號)和《投資連結保險精算規定》(保監壽險〔2007〕335號)設立、管理和評估的投資賬戶。
變額年金保險可以連結到一個或多個投資賬戶。
第三條 變額年金保險保單應當具有保單賬戶價值。保單賬戶價值為保單連結的投資賬戶單位數乘以投資單位價格。在最低累積利益保證的情形下,若投資單位價格低於歷史最高單位價格乘以約定比例,保單賬戶價值為保單連結的投資賬戶單位數乘以歷史最高單位價格乘以約定比例。
變額年金保險保單連結多個投資賬戶的,保單賬戶價值應當將保單在各個投資賬戶中的價值加總計算。
第四條 變額年金保險的費用結構與上限,參照《投資連結保險精算規定》執行。
第五條 除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費用外,保險公司對於變額年金保險還可以收取保證利益費用,即保險公司為提供最低保單利益保證而收取的費用。
保證利益費用可以按照保單賬戶價值或最低保單利益保證的一定比例,並以扣除投資單位數的方式收取。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普遍認可的精算原則、期權定價模型或隨機模型,審慎確定參數進行合理定價。
第七條 變額年金保險的現金價值為保單賬戶價值與退保費用之間的差額。
保險公司可以收取的退保費用參照《投資連結保險精算規定》。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契約中約定各項費用收取的最高水平。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審慎評估提供最低保單利益保證可能導致的風險,採取相應的管理模式,降低風險。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根據所採取的管理模式,建立支持變額年金保險的管理信息系統,配備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精算人員、投資人員和風險管理人員。
保險公司應對變額年金保險採用的管理模式、數量模型、模型參數及投資實施,建立適當的管理流程,明確責任。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開辦變額年金保險的,除僅提供最低身故利益保證外,應採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管理模式。
中國保監會認可的管理模式有:內部組合對沖模式和固定乘數平衡模式。
第十二條 本辦法認可的管理模式中所稱風險資產指具有一定市場風險或違約風險,流動性良好的資產。
無風險資產指無違約風險或違約風險極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資產。
第十三條 本辦法中的無風險資產包括現金、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銀行金融債、貨幣市場基金。
第三章 內部組合對沖模式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設立一個無風險資產賬戶。該賬戶應獨立於投資賬戶,並能夠單獨核算,賬戶資產按照市價估值。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的原則,通過內部模擬期權的方式管理最低保單利益保證。
(一)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單負債情況(保單持有人持有的投資賬戶單位數)計算變額年金保險產品應當持有的投資賬戶多頭。
(二)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所選擇的期權定價模型,確定相關參數,構建投資賬戶空頭(內部賣出投資賬戶單位)與無風險資產賬戶多頭(內部買入無風險資產)相結合的資產組合,模擬保單約定的最低保單利益保證。
(三)保險公司按照本條(一)和(二)確立的投資賬戶多頭和投資賬戶空頭應當統籌考慮,並通過買入投資單位或賣出投資單位的方式實現。
(四)保險公司應動態調整投資賬戶多頭、投資賬戶空頭與無風險資產賬戶多頭間的頭寸,以適應現金流變化,並對沖面臨的主要風險。
動態調整評估頻率不得低於每周一次。
(五)公司應確定偏差容忍度,並據以調整賬戶頭寸。
這裡的偏差容忍度,是指保險公司對投資賬戶與無風險資產賬戶實際頭寸與模型頭寸偏離可以容忍的程度。
第十六條 變額年金保險應當對沖的風險至少包含市場風險與利率風險,並對波動性風險進行有效管理。
第十七條 公司內部組合對沖管理,不得影響各投資賬戶的正常運作與單位價格的計算。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採用基於無套利理論的期權定價或隨機模擬模型,並據以進行產品定價及對沖管理。
保險公司應以布萊克-斯科爾斯(Black-Scholes)模型為參考,選取適當的分布函式產生經濟情景及相關參數,並說明所選分布函式的合理性。
第四章 固定乘數平衡模式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採用固定乘數平衡管理模式的,應設立投資賬戶。該投資賬戶下應明確劃分風險資產和無風險資產。
第二十條 固定乘數平衡,是指根據投資乘數、價值底線等參數,動態地調整投資賬戶中風險資產和無風險資產間的投資比例,以管理最低保單利益保證的模式。
(一)投資乘數基於風險資產的波動率、流動性、公司的風險偏好等合理確定,在動態調整中應固定不變。
(二)價值底線等於最低保單利益保證在計算當日的現值。
貼現率以無風險資產收益率為基礎確定。
(三)保險公司應當參照本條(一)和(二)確定的投資乘數和價值底線,計算風險資產目標頭寸,並據以動態調整無風險資產和風險資產的頭寸。
風險資產目標頭寸=投資乘數×(賬戶價值-價值底線)。
風險資產目標頭寸不得超過賬戶價值。
動態調整評估頻率不得低於每周一次。
(四)公司應確定偏差容忍度,並據以調整無風險資產和風險資產頭寸。
這裡的偏差容忍度,是指保險公司對風險資產的實際頭寸和目標頭寸的偏離可以容忍的程度。
第二十一條 採用固定乘數平衡管理模式的,除提供最低累積利益保證的產品外,應採取批次銷售的方式。
採用固定乘數平衡管理模式,並提供最低累積利益保證的,如果管理模式支持,可以不採取批次銷售的方式。
第二十二條 批次銷售,是指在約定時段內進行集中銷售。約定時段不得超過3個月。
採用批次銷售的,每一集中銷售期均應設立一個對應的投資賬戶。
銷售結束後,投資賬戶應封閉,但發生賠付、退保等除外。
第二十三條 採用批次銷售的,保險公司應在條款中約定銷售期結束後的某日為投資開始日,該期間承保的保單將從該日起集中進行投資運作。
第二十四條 採用批次銷售的,集中銷售期需在產品申報時進行詳細說明。
保險公司應在客戶投保時履行告知義務,需在投保書或產品說明書中明確其對應投資開始日。
第二十五條 採用批次銷售的,銷售期間資金的投資活動僅限於銀行活期存款、通知存款、貨幣市場基金等流動性高的金融工具。
集中銷售期間獲得的投資收益為投保人所有,銷售結束後應按各投保人的資金數量及投保時間公平、合理地分配到各投保人的個人賬戶。
第二十六條 採用批次銷售的,集中銷售期間退保的,應退還投保人全部保費。
第五章 責任準備金提取要求
第二十七條 變額年金保險責任準備金由單位準備金、非單位準備金和保證利益準備金三部分構成。
第二十八條 單位準備金、非單位準備金的提取方法,參照《投資連結保險精算規定》。
計算非單位準備金使用的現金流不應包括保證利益收費及相關的佣金、營運成本和總部費用支出。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提取保證利益準備金,為保證利益準備金建立適合的評估流程,明確職責,並保證準備金評估流程切實實施。總精算師需要依據審慎性原則選擇準備金評估的模型、評估假設,定期更新評估假設並對結果的合理性和充分性負責。
第三十條 除最低身故利益保證外,保證利益準備金應取以下兩種方法計算結果的較大者:
(一)蒙特卡羅隨機模擬法:
1、計算方法
(1)在每一個情景下計算該情景的“最大累計缺口現值”,
①在從評估日至保證期滿的整個預測期內,預測在未來每個時間點的G值和賬戶價值,以及在未來每個時間點發生的保證利益收費,與保證利益相關的佣金、營運成本和總部費用。
預測時間點的G值在保證觸發前為保單賬戶價值,在保證觸發後為保單保證的利益。保單提供最低年金給付保證的,保單保證的利益在保證觸發後為最低年金領取標準的精算現值,評估方法和假設遵循有關精算規定。
時間點間隔不大於一年。
各時間點的累計缺口金額()為以下二者之和,即:
a)該時間點預測的G值()減去預測的賬戶價值()的餘額,與零的大者,即
b)從評估日到該時間點,各時間點與保證利益相關的佣金()、營運成本()和總部費用()按無風險利率()的累計值,減去保證利益收費()按無風險利率的累計值。即
②最大累計缺口現值是評估日的各時間點累計缺口金額精算現值()中的最大值。即,其中中考慮了死亡率和退保率。
(2)重複上述過程,為每一情景建立“最大累計缺口現值”,
(3)基於“最大累計缺口現值”計算條件尾部金額,
①對所有的最大累計缺口現值按降序排序,條件尾部金額是排名前30%的最大累計缺口現值的算術平均值。
②計算時,最大累計缺口現值不得為負,所有小於零的最大累計缺口現值會被設定為零。
2、賬戶價值的預測
(1)保險公司應至少為權益類、固定收益類資產選擇可觀測的流動性強的指數,為貨幣市場類資產選擇可觀測的收益指標。
(2)對不同資產類別的指數和收益指標選擇適合的隨機模型模擬。
(3)公司內各獨立投資賬戶可依據投資策略,由不同的指數或收益指標建立模擬賬戶來模擬投資賬戶的隨機變化,並審慎的設立擬合度標準,定期驗證擬合度。
(4)預測賬戶價值時,採用評估日投資賬戶各類資產實際的配置比例,並在整個預測期內保持不變。
如果公司採用固定乘數平衡模式,且已在契約中約定投資賬戶內無風險資產和風險資產的比例,該比例應該按約定方法隨情景調整。顯著的成本應計入累計缺口金額計算中的運營成本。
3、模擬情景
(1)最少使用1000個情景。
(2)每個情景須至少按年模擬指數或收益指標的變化,情景可模擬至所有保證期滿,如果情景結束後還有未來保證責任,該部分責任對準備金評估不應產生實質影響。
(3)需要對情景進行校驗。權益類指數的最低校驗標準如下表所示,情景校驗不需要通過所有的校驗標準,總精算師需要審慎的判斷未通過的校驗標準不會對準備金計算產生實質影響。其他指數或收益指標的校驗標準由總精算師依據審慎性原則制定。
分位點一年三年五年七年十年
2.50% 0.63 0.49 0.42 0.40 0.38
5.00% 0.70 0.56 0.50 0.48 0.47
10.00% 0.76 0.66 0.62 0.61 0.62
90.00% 1.42 1.97 2.54 3.25 4.32
95.00% 1.56 2.33 3.18 4.11 5.77
97.50% 1.68 2.68 3.79 5.12 7.58
校驗標準表示期末權益類指數分布對應分位點下的模擬值上限。如一年期、2.5%分位點的校驗標準0.63表示在1000個情景中不少於25個情景,權益類指數在一年末價值不高於起點價值的0.63倍,則可以通過校驗。
(4)不同資產類別間預期收益的協方差不得為負。
(5)不同資產類別的預期收益和方差滿足風險市場價格關係。
(6)情景中除無風險利率外無均值回歸假設;對於無風險利率的長期均值和回歸速率需要按照審慎性原則確定。
4、分組評估
可以將風險特性相似的保單分組評估,但不可以相互抵消降低準備金。
5、對於不依賴情景的假設由總精算師依據審慎原則確定
(1)明確區分最優估計假設,和針對估計不確定性的風險邊際。設定風險邊際時對各假設應整體考慮。
(2)折現率使用評估日無風險收益率曲線。
(3)死亡率使用《中國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2000-2003)》。根據保險責任的不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經驗生命表的適用範圍,使用相應保守的經驗生命表。
(4)可以審慎地使用動態假設,但當保證利益高於賬戶價值時,動態退保假設不可以高於下表
保證利益/賬戶價值小於110% 大於等於110%
退保假設2% 0%
6、計算各年年末的累計缺口金額時可以考慮再保險的影響。公司對沖策略不影響準備金計算。
(二)靜態精算評估法
1、基於未來法,按照以下標準情景或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其它情景計算。標準情景是指在評估日各類資產價值下跌1倍標準差,然後按照各自的平均收益率增長。標準差和平均收益率由模擬情景產生。並且,權益類資產標準差不低於30%,平均收益率不高於5%。
2、,其中為t時刻按照標準情景下跌後的保單賬戶價值,APV(Chg)為賬戶中除保證利益收費外的其他收費的精算現值,為保證利益的精算現值。
3、折現率採用標準情景中的平均收益率。
4、評估死亡率應採用《中國人壽保險業經驗生命表(2000-2003)》。
5、靜態精算評估法可以考慮再保險的影響。
第三十一條 對於最低身故利益保證的評估,根據上述蒙特卡羅模擬情景將未來最低身故保證利益高於賬戶價值部分的精算現值減去未來相關收費的精算現值的餘額,與零的大者。對所有情景計算出的上述值按降序排序,最低身故利益保證的保證利益準備金為排名前30%的算術平均值。
第六章 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十二條 變額年金保險的信息披露,除本通知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外,比照中國保監會有關投資連結保險的信息披露制度執行。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明確披露收取的保證利益費用。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明確披露最低保單利益保證給付的條件。
第三十五條 採用固定乘數平衡管理模式的變額年金保險應在產品說明書中披露以下信息:
(一)固定乘數平衡管理模式的運作原理
(二)風險資產、無風險資產投資範圍
(三)投資乘數
(四)價值底線的計算方法
(五)賬戶集中情景風險
賬戶集中情景,是指在動態調整中造成投資賬戶全部集中在無風險資產的情景。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