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公司業務範圍分級管理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13〕41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為規範保險公司業務範圍管理,建立健全保險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促進保險行業專業化、差異化發展,根據《保險法》、《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我會制定了《保險公司業務範圍分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3年5月2日
管理準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保險公司業務範圍管理,建立健全保險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促進保險行業專業化、差異化發展,引導保險公司集約化、精細化經營,根據《保險法》、《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業務範圍,是指保險公司的原保險業務,不包括再保險業務、保險資金運用業務和代理銷售其他保險公司的產品。
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保險公司業務範圍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分類方式
第四條 根據保險業務屬性和風險特徵,保險公司業務範圍分為基礎類業務和擴展類業務兩級。
第五條 財產保險公司基礎類業務包括以下五項:
(一)機動車保險,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
(二)企業/家庭財產保險及工程保險(特殊風險保險除外);
(三)責任保險;
(四)船舶/貨運保險;
(五)短期健康/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條 財產保險公司擴展類業務包括以下四項:
(一)農業保險;
(二)特殊風險保險,包括航空航天保險、海洋開發保險、石油天然氣保險、核保險;
(三)信用保證保險;
(四)投資型保險。
第七條 人身保險公司基礎類業務包括以下五項:
(一)普通型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
(二)健康保險;
(三)意外傷害保險;
(四)分紅型保險;
(五)萬能型保險。
第八條 人身保險公司擴展類業務包括以下兩項:
(一)投資連結型保險;
(二)變額年金。
第三章 準 入
第九條 新設保險公司,只能申請基礎類業務。
第十條 新設財產保險公司申請基礎類業務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人民幣兩億元的最低註冊資本設立的,只能申請一項基礎類業務;
(二)每增加一項基礎類業務,應當增加不少於人民幣兩億元的註冊資本;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新設人身保險公司申請基礎類業務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人民幣兩億元的最低註冊資本設立的,只能申請第一項至第三項中的一項;
(二)每增加前三項中的一項,應當增加不少於人民幣兩億元的註冊資本;
(三)申請前三項以及第四項、第五項之一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十億元;
(四)申請全部基礎類業務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
(五)申請第四項、第五項的,必須同時申請前三項;
(六)申請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的,應當具有專項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變 更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變更業務範圍,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獲得基礎類前三項業務經營資質後,方可申請增加擴展類業務,且每次不得超過一項,兩次申請的間隔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四條 財產保險公司申請農業保險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
(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億元;
(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四)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公司申請開辦農業保險業務,須在完成業務範圍變更後,再依法向中國保監會提交開辦申請。
第十五條 財產保險公司申請特殊風險保險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
(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億元;
(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四)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上一季度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為A類或B類;
(五)有專項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
(六)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財產保險公司申請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
(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十億元;
(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四)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上一季度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為A類或B類;
(五)有專項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
(六)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財產保險公司申請投資型保險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
(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十億元,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總體淨盈利;
(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四)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上一季度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為A類或B類;
(五)有專項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
(六)有獨立的資金運用管理部門,建立了完善的資金運用管理制度、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七)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人身保險公司申請投資連結型保險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
(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十億元;
(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四)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上一季度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為A類或B類;
(五)有專項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
(六)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人身保險公司申請變額年金業務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續經營六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
(二)獲準經營投資連結型保險業務滿三年;
(三)最近三年年末平均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十億元;
(四)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個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五)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上一季度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為A類或B類;
(六)有專項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
(七)有穩定的投資管理團隊和穩定的過往投資業績;
(八)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九)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或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中國保監會可以依法責令其停止接受新業務或限制其業務範圍。
第二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責令保險公司停止接受新業務、限制業務範圍以及保險公司主動申請減少業務範圍的,保險公司應當妥善處理存續業務,繼續履行承保責任,或依照《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將該項業務轉讓給符合資質的保險公司。
第五章 材料申報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三條 新設保險公司申請健康保險業務、分紅型保險業務、萬能型保險業務的,應當提供關於專項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變更業務範圍,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東大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
(二)變更業務範圍的可行性報告;
(三)關於專項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系統和再保險方案的證明材料;
(四)財產保險公司申請投資型保險業務的,還應當提供關於獨立的資金運用管理部門、資金運用管理制度、風險控制管理制度的證明材料;
(五)人身保險公司申請投資連結型保險業務、變額年金業務的,還應當提供關於投資管理團隊和過往投資業績的證明材料;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屬財產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保險互助社以及專業性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專業性保險公司經營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違規經營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